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中的第三節。

行駛規定


(1)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3)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4)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5)通過交叉路口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①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
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
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第①項、第②項和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③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6)非機動車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7)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為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②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③不得醉酒駕駛;
④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⑤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⑦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⑧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⑨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8)駕駛畜力車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並遵守下列規定:
①不得醉酒駕馭;
②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③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④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⑤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裝載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2)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3)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