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宏

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李永宏,男,漢族,1952年10月生,山西翼城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10月參加工作。曾任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20年5月,李永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1月,李永宏因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被開除黨籍。同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李永宏作出逮捕決定。

人物履歷


新聞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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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10月至1991年11月,歷任臨汾地區什林煤炭掘進隊隊長、採煤隊隊長,省煤管局安檢處幹事,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正處級);
1994年10月至1996年12月,任省煤炭廳黨組成員、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主任(副廳級);
1996年12月至1998年4月,任省地礦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1998年4月至2000年5月,任省地礦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0年5月至2005年6月,任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
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任晉中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7年5月至2011年1月,任晉中市委書記;
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任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2015年12月,辭去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並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5月,山西省人大原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永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山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0年11月,經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紀委監委對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永宏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永宏身為黨員領導幹部,黨性原則缺失,紀法底線失守,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由他人支付應由其本人承擔的費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職務提拔、資源審批、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李永宏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宏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永宏(正廳級)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審查起訴。2020年11月,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太原鐵路運輸分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李永宏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山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專職副書記、副董事長張宏永(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同市人民檢察院向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宏永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大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宏永利用擔任晉煤集團(原晉城礦務局)駐上海煤炭交易所出市代表、調研室秘書、調研室秘書科科長、行政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室主任、政研室主任、煤化工產業發展局主持工作副局長(兼任“三寧化工”“邦力晉銀”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省國資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和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多人(單位)請託,為他人在煤炭發運、企業經營和監管、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21年2月1日,太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李永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擔任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省國土資源廳廳長、晉中市人民政府市長、晉中市委書記、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4015.2925萬元;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33.9294萬元;依法分別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永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李永宏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