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企業

軟體企業

軟體企業指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的企業。

產生背景


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布18號文件――《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認定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體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0%;
5)具有從事軟體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體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體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體收入8%以上;
8)年軟體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體收入占軟體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
軟體企業的認定條件已經改變,具體以財稅[2012]27號《 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為準。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認定通知


北京市經信委發布了《關於軟體企業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2013年度雙軟企業認定工作相關事項做了具體安排。
一、政策依據
1、《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二、認定機構
北京市經信委負責北京市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的工作,委託北京軟體與信息服務業促進中心(以下簡稱“軟體中心”)承擔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的材料受理、材料初審、證書發放等輔助性工作。
三、認定辦法
1、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軟體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認定的、且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的企業,按照舊辦法年審。企業需補充提交已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證明材料複印件。
2、2011年1月1日前成立,按照舊辦法認定,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已滿的企業,按照新辦法重新認定。
3、2011年1月1日後成立,按照舊辦法認定的企業,須按照新辦法重新認定。2012年度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須補充提交2011年度的申報材料。
4、2013年4月1日起新申請認定的企業按照新辦法進行認定。
四、申請條件
1、2011年1月1日後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法人;
2、簽訂勞動合同關係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4、軟體企業的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軟體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體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0%);
注意: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且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接受企業委託,應依據新辦法和申報指南客觀公正地出具審計報告;對研究開發費用和軟體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等進行專項審計(鑒證),出具專項審計(鑒證)報告。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體產品擁有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6、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並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體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7、具有軟體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五、申請流程
1、申報企業登陸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點擊軟體企業認定和軟體產品登記服務平台,按照本指南要求在線填寫《軟體企業認定申請書》並上傳相關附件;
2、企業網上提交的材料初審通過後,按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紙質材料受理后,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申報材料有疑異時,可組織軟體產業、財務等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將認定結果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通過後,在市經信委網上公布結果;
5、證書發放。軟體企業認定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印製,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新認定或重新認定的企業發放新版證書。按照舊辦法年審的企業換髮新版證書,編號不變。
六、辦理時間
1、2013年4月15日起,按新辦法受理軟體企業認定申請。網上隨時受理,紙質材料提交時間如下表:
月份 起至日期 獲證日期
2013五月 4月15日起至5月3日止 五月中旬
2013六月 5月6日起至6月9日止 六月底
2013七月 6月17日起至7月10日止 七月底
2013八月 7月15日起至8月9日止 八月底
2013九月 8月14日起至9月10日止 九月底
2013十月 9月13日起至10月10日止 十月底
2013十一月 10月15日起至11月8日止 十一月底
2013十二月 11月14日起至12月10日止 十二月底
2、需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的企業,須在5月3日前提交軟體企業認定或年審紙質材料,以確保能夠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在此期間,軟體企業認定的材料接收窗口節假日照常工作。

認定機構


2008年度獲得授權的軟體企業認定機構
1北京市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
2上海市上海市軟體行業協會
3天津市天津市軟體行業協會
4重慶市重慶市軟體行業協會
5河北省河北省軟體行業協會
6山西省山西省軟體行業協會
7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軟體行業協會
8遼寧省遼寧省軟體行業協會
9大連市軟體行業協會
10吉林省吉林省軟體行業協會
11黑龍江省黑龍江省軟體行業協會
12江蘇省江蘇省軟體行業協會
13浙江省浙江省軟體行業協會
14寧波市軟體行業協會
15安徽省安徽省軟體行業協會
16福建省福建省軟體行業協會
17廈門市軟體行業協會
18 江西省江西省軟體行業協會
19山東省山東省軟體行業協會
20青島市軟體行業協會
21河南省河南省軟體行業協會
22湖北省湖北省軟體行業協會
23湖南省湖南省軟體行業協會
24廣東省廣東省軟體行業協會
25深圳市軟體行業協會
26廣西壯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軟體行業協會
27海南省海南省軟體行業協會
28 四川省 四川省軟體行業協會
29 貴州省 貴州省軟體行業協會
30 雲南省 雲南省軟體行業協會
31 陝西省陝西省軟體行業協會
32甘肅省甘肅省信息產業協會
33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軟體行業協會
3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軟體行業協會
3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軟體行業協會

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 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由企業專項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體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