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的重要性不僅在於它使合同發生了法律效力,能夠使當事人達到其所期望的效果,而且在於它與一系列的合同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繫,如與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常常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產生拘束力,從而實現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則合同等於一紙空文,當事人也就失去了訂約目的。
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由於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在於鼓勵交易並以此來促進交易的發展,這就要求合同法對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規定的太苛刻,如不適當地提高對行為能力的要求。另外,對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能規定的過於寬鬆,要在鼓勵交易和維持良好的經濟秩序之間把握好一個度。
合同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對此<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
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我認為,對於此條解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辦理批准或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類合同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對外合作開採
石油合同,我國大陸企業與華僑、港澳同胞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和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的合同、
技術合同、技術引進合同。第二,辦理登記手續並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發生
物權變動的效力。此類合同包括
房屋買賣合同、
抵押合同等與物權變動相關的一些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則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生效。
3.
實踐性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特別生效要件。例如,
定金合同必須是在定金交付之後才能使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