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
具有定金罰則效力的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徵。
1、從屬性。定金合同屬於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並不因此無效。
2、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3、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同時,由於定金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實際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9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罰則是指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的一種懲罰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
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定金合同時應注意審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證所簽訂的定金合同有效。
2、合同簽訂時主體
定金合同簽訂時的主體應當與主合同的簽訂主體保持一致,因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體不一致,定金合同則無法起到擔保的作用。
3、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根據《擔保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4、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期限
合同當事人應在定金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交付定金,因此在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時,必須明確、具體。
5、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交付的方式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方式。
6、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的具體數額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
7、明確款項的性質,標明“定金”字樣
簽訂定金合同應當標明“定金”字樣。“訂金”、“誠意金”、“預付款”、“認購金”等字樣不具備定金的性質,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8、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不能混淆
違約金屬於違約責任,定金則屬於擔保方式,兩者不能混同。《合同法》第116條對違約金和定金的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9、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
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在發生爭議時才能便於執行。
10、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解除、終止條款
合同中沒有關於合同解除、終止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將造成簽訂合同容易,解除合同困難的狀況。因此,有關合同解除、終止和提前終止的條款應力求細化、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