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2015年1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5〕80號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該《辦法》共11條,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考核辦法》明確了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目的、對象、組織、步驟和原則,並對監督檢查、考核內容、評分辦法、實施步驟、結果運用、工作要求等具體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新形勢下的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務院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統計局、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實施。考核工作組辦公室設在糧食局,承擔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結合日常工作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考核評分體系。
第五條考核內容包括增強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保護種糧積極性、增強地方糧食儲備能力、保障糧食市場供應、確保糧食質量安全、落實保障措施等6個方面,由各牽頭部門具體落實。(詳見附件)
第六條考核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條各牽頭部門要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結合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制定考核細化方案,經考核工作組審核匯總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印發。
第八條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化方案,對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書面報告,於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二)部門評審。各牽頭部門會同配合部門和單位,按照考核細化方案,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落實情況及自評報告有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形成書面意見送考核工作組辦公室。
(三)組織抽查。考核工作組根據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的自評報告和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確定抽查省份,組成聯合抽查小組,對被抽查的省(區、市)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考核工作組辦公室對相關部門評審和抽查情況進行匯總,報考核工作組作出綜合評價,確定考核等級,於每年6月30日前報國務院審定。
第九條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考核工作組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並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資金安排和糧食專項扶持政策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因不履行職責、存在重大工作失誤等對糧食市場及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對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於2015年12月31日前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備案。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糧食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
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表
考核內容 | 重點考核事項 | 考核指標 | 考核部門 | |
牽頭部門 | 配合部門(單位) | |||
確保耕地面積基本穩定、質量不下降,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可持續生產能力不斷增強(40分,30分) | 保護耕地(15分,12分) | 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7分,6分) | 國土資源部 | 農業部 |
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質量監測網路(5分,4分) | 農業部 | 國土資源部 | ||
耕地質量等級情況(3分,2分) |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 | |||
提高糧食生產能力(25分,18分) | 糧食生產科技水平(5分,3分) | 農業部 | ||
糧食種植面積;糧食總產量(5分,3分) | 統計局 農業部 | |||
產糧大縣等糧食核心產區和育制種大縣建設(5分,4分) | 農業部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水利部 | ||
高標準農田建設(5分,4分) | 國土資源部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水利部 農業部 | ||
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農業節水重大工程建設(5分,4分) | 水利部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 ||
保護種糧積極性,財政對扶持糧食生產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長,提高種糧比較收益,落實糧食收購政策,不出現賣糧難問題(15分,5分) | 落實和完善糧食扶持政策(7分,2分) | 落實糧食補貼政策(4分,1分) | 財政部 | 農業部 |
培育新型糧食生產經營主體及社會化服務體系(3分,1分) | 農業部 | 財政部 | ||
抓好糧食收購(8分,3分) | 執行收購政策;安排收購網點(5分,2分) | 糧食局 | 發展改革委 | |
組織落實收購資金(3分,1分) | 糧食局 | 農業發展銀行 | ||
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增強糧食倉儲能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安全(13分,18分) | 加強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和管理(7分,9分) | 倉儲物流設施建設(3分,4分) | 發展改革委 糧食局 | |
倉儲設施維修改造升級(3分) | 財政部 糧食局 | |||
落實國有糧食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制度(1分,2分) | 糧食局 | |||
管好地方糧食儲備(6分,9分) | 落實地方糧食儲備;完善輪換管理和庫存監管機制(4分,5分) | 糧食局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
落實儲備費用、利息補貼和輪換補貼(2分,4分) | 財政部 | 糧食局 | ||
完善糧食調控和監管體系,保障糧食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不出現脫銷斷檔,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完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及時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糧食應急供應(14分,29分) | 保障糧食市場供應(5分,15分) | 糧油供應網路建設;政策性糧食聯網交易;完善糧食應急預案;糧食應急供應、加工網點及配套系統建設;落實成品糧油儲備(5分,15分) | 糧食局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
完善區域糧食市場調控機制(4分,7分) | 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市場基本穩定(4分,7分) | 糧食局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工商總局 | |
加強糧情監測預警(2分,4分) | 落實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加強糧食市場監測,及時發布糧食市場信息(2分,4分) | 糧食局 | 統計局 | |
培育發展新型糧食市場主體(3分) | 深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糧食經濟;培育主食產業化龍頭企業(3分) | 糧食局 | 財政部 | |
加強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能力和超標糧食處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10分) | 加強源頭治理(4分) |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環境保護部 | 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 |
糧食生產禁止區劃定(2分) | 農業部 | 環境保護部 | ||
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保障體系(6分) | 嚴格實行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標糧食處置長效機制(3分) | 糧食局 |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 |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及質量監測機構建設;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執法裝備配備及檢驗監測業務經費保障;庫存糧油質量監管(3分) | 糧食局 | 財政部 | ||
按照保障糧食安全的要求,落實農業、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確保責任落實、人員落實(8分) | 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管理(2分) | 非主產區及時足額安排糧食風險基金;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管理(2分) | 財政部 | 糧食局 |
落實工作責任(6分) | 保障糧食安全各環節工作力量;細化農業、糧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6分) | 農業部 糧食局 | 中央編辦、 財政部等 |
註:1.在設置以上六個方面考核內容的同時,由農業部對各省級人民政府糧食生產扶持政策等進行定性評估,加減分不超過2分;由質檢總局對各省級人民政府配合加強進口糧食質量安全把關進行定性評估,加減分不超過2分;由糧食局對各省級人民政府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放心糧油”工程建設和節糧減損等進行定性評估,加減分不超過3分。定性評價指標加分后,考核總分不超過100分。
2.表中項目有兩個分值的,前者為糧食主產區分值,後者為非主產區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