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的首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要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其職位相當於西方國家的國會議長。
任期:每屆任期5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
1954年3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 初稿)》,這個初稿用的是“議長”名稱。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在解釋為什麼設國家主席時就提到了“議長”。他說:“為了保證國家安全起見,設了個主席。我們中國是一個大國,疊床架屋地設個主席,目的是為著使國家更加安全。有議長,有總理,又有個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於三個地方同時都出毛病。”
在對憲法草案初稿的討論、修改中,是用“議長”還是用“委員長”的名稱一直有不同看法。關於用“議長”,不贊成的意見說,用“議長”不見得好;贊成的意見提出,用“議長”為什麼不可以?關於用“委員長”,不贊成的意見說,叫“委員長”不好,大家都不喜歡;贊成的意見提出,用“委員長”沒有什麼不好,就是蔣介石用過,所以人們不願用。另外,還有一種意見提出,用“主席”怎麼樣?不贊成的意見說,那就和國家主席名稱一樣,老百姓分不清。
在討論中,憲法起草委員會副秘書長田家英解釋說,“議長”這個名稱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相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個權力機關,不只是議事機關。憲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李維漢說,暫時還用“委員長”這個名稱吧,將來有了合理化建議再改。這樣,修正稿沒有用“議長”,也沒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員長”這個名稱。我們看到,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向社會公布全民討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草案)》用的正是“委員長”這個名稱。
1954年9月20日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這樣,“委員長”這個名稱在憲法上確定了下來。
1975 年憲法、1978 年憲法、1982 年憲法對此都沒有作修改,“委員長”名稱延用至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規定,委員長負責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
而委員長亦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缺位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之前,暫時代理國家主席職位;
在委員長因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在1975年的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已長期懸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一職正式被撤銷,改由委員長代表整個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的職務,直至1983年重設國家主席為止。
委員長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自喬石同志任職時期起,委員長一直由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54年9月~1959年4月)委員長:劉少奇
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59年4月~1965年1月)委員長:朱德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65年1月~1975年1月)委員長:朱德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75年1月)委員長:朱德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78年3月~1983年6月)委員長:葉劍英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3年6月~1988年4月)委員長:彭真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4月~1993年3月)委員長:萬里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3年3月~1998年3月)委員長:喬石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8年3月~2003年3月)委員長:李鵬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年3月~2008年3月)委員長:吳邦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3月~2013年3月)委員長:吳邦國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3年3月~2018年3月)委員長:張德江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3月~至今)委員長:栗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