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防協會

杭州市民防協會

杭州市民防協會於2008年3月21日成立,是由本市從事民防工作及與民防工作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簡介


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人民防空學術研究;
(二)城市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處置理論研究
(三)人防工程設計諮詢和人防工程施工圖的審查;
(四)人防工程監理的培訓和檢測技術諮詢;
(五)人防信息化建設技術諮詢;
(六)人防設備生產、安裝、檢測技術諮詢;
(七)組織法規宣傳及業務培訓;
(八)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積極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九)完成市民防局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杭州市民防協會。
(Hangzhou Civil Defense Associate)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是本市從事民防工作的事業單位、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是聯繫全市民防單位及有關科技工作者、專業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
第三條 協會宗旨:嚴格遵守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民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積極開展高技術條件下的防空對策研究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處置研究,為我市民防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南復路10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人民防空學術研究;
(二)城市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處置理論研究;
(三)人防工程設計諮詢和人防工程施工圖的審查;
(四)人防工程監理的培訓和檢測技術諮詢;
(五)人防信息化建設技術諮詢;
(六)人防設備生產、安裝、檢測技術諮詢;
(七)組織法規宣傳及業務培訓;
(八)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積極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九)完成市民防局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協會;
(三)熱心於民防事業;
(四)在民防工作領域具有一定的經驗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協會的研究成果和使用相關的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社會宣傳本協會的業務及相關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根據需要設名譽會長。
第十八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
第十九條 本協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訂協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情況,理事會可提前或者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其他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決定和執行權。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協調內外關係,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物資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協會換屆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協會的合法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3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