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包括受理登記申請、權屬審核、繕證等費用,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
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所有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內容。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住房統一按套收取,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二)下列情況不得收取登記費:
1、農民建房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2、抵押登記;
3、註銷登記。
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所有權證書免收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核發房屋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費。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辦證書,以及按規定需要更換證書且權屬狀況沒有發生變化的,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除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費等其他任何費用。
房屋測繪(或勘丈)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對新建房屋竣工后或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中房屋面積發生變化的, 可向建設單位或產權人收取測繪(或勘丈)費。收費標準在省物價局未統一制定前,市區仍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0.50元收取,各縣(市)、區房屋測繪(或勘丈)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合理制定。
收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單位要公布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