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隊

地方部隊

地方部隊:也稱“地方軍”。在一定的地區性範圍內執行軍事任務的軍隊。世界上有不少國家編有地方部隊,但名稱和編製不盡相同。

基本介紹


執行地區性軍事任務的部隊。又稱地方軍。軍隊的組成部分。平時,主要擔負警衛本地區重要目標、訓練民兵、開展群眾工作、協同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等任務;戰時,配合野戰部隊作戰,帶領、指揮民兵就地堅持鬥爭,以及隨時準備補充或改編為野戰部隊。有些國家還賦予地方部隊守衛領土等任務。在中國,地方部隊起源很早。據史料記載,商朝的各宗族、各方國,西周的各諸侯、有些卿大夫都建有軍隊,保護各自的利益,維持地方治安,但都要服從王室的指揮。這是地方部隊的早期形態。秦漢以後,歷代王朝為加強地方治安,都建立了規模不等的地方部隊,如秦朝的郡兵、縣卒,漢朝的郡國兵,魏、晉的州郡兵,隋朝的州兵,宋朝的廂兵,明朝的衛所軍,清朝的綠營、防軍、練軍等。清末,各省編練的新軍,仿照西方軍隊的組織編製,使地方部隊具有近代軍隊的屬性。中華民國時期,地方部隊名目繁亂,編製和隸屬關係也不統一。國民黨政府時期曾稱保安部隊等。中國人民解放軍地方部隊,初創於土地革命戰爭時期。這一時期,各根據地的地方紅軍,數量較少,武器裝備簡陋。抗日戰爭時期,為開闢、擴大、鞏固抗日根據地,地方部隊開始實行主力軍地方化,由部分主力旅兼軍分區,部分主力團轉屬軍分區建制,形成區有中隊、縣有大隊、軍分區有獨立團或支隊的地方部隊體系,有力地配合了野戰部隊粉碎日偽軍的“掃蕩”,鞏固和擴大了抗日根據地。解放戰爭時期,為粉碎國民黨發動的內戰,各根據地都有一定數量的地方兵團。在東北,還抽調相當數量的野戰部隊到各軍區、軍分區,負責發動群眾,組織地方武裝,在保衛根據地和配合野戰部隊作戰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各省(市、自治區)建立地方部隊,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根據不同任務的需要,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分別編有數量不等的獨立師、獨立團和獨立營。1958年,部分地方部隊改為“人民武裝警察”,受軍事系統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以後,這些部隊的名稱與隸屬關係多次變更。1982年3月,人民解放軍內衛執勤部隊移交公安部門領導。世界其他國家的地方部隊,名稱、體制編製和任務不盡相同。美國稱國民警衛隊,由州政府在當地招募,受各州長直接領導,同時隸屬國防部,戰時受總統調遣。有師、旅、團等建制,隊員大部分不脫離生產。法國稱本土防禦部隊,主要由基幹部隊、後備部隊組成,隸屬各軍區司令。德國稱衛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