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辦學
起源於古代私人開辦學校的行為
自主辦學,是指學校根據法律和社會需要,獨立地舉辦學校、進行決策和開展各項工作,特別是獨立決定辦學目標、人員聘任、資金使用和課程設置的行為。這裡是一種理想狀態,完全不受政府控制的辦學,尤其對於公立學校是不存在的。
自主辦學的實踐起源於古代私人開辦的民間學校,思想上和組織上不受政府控制地自主辦學的觀念,起自於近代具有自由主義思想的資產階級教育家。如19世紀初,普魯士大教育家洪堡就提出自由是“教育的第一個和不可缺少的條件”,反對國家干預教育。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家、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在1927年也曾提出過大學獨立案,但遭到國民黨政府的封殺。一般來說,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傳統上將自主辦學的權利在法律範圍內授予大學,而公立中小學不在此例。
自70年代末期,世界範圍內出現由政府出面協調,給中小學以一定的辦學自主權的潮流。這一行動在西方國家被稱作“校本管理”,即以學校為基礎的自主管理。首先在澳大利亞開始出現“校本管理”,到1984年他們已經將政府管轄的學校完全轉變為“自管學校”,讓學校進行獨立的管理。這種學校管理體制實質是指完全由學校自己進行獨立的管理,這裡包括資金上運用的自主,教師聘任上的自主,課程設置上的自主,學生教育上的自主等。
1.對教育自身發展的批判。
發達國家研究了60年代后教育發展中的矛盾和坎坷,特別涉及到一些改革成果的研究,專家研究認為,如果改革不能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進行,改革就是失敗的,必須要給學校一定的自主權。
2.政治的原因。
70年代中期,一些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開始出政策出資源進行宏觀調控,具體辦學校的事情由學校由社會去辦,他們對學校對社會進行管理,政府“治道變革”的理念就滲透到教育界,運用到學校中去,就形成了“校本培訓”的理念。
1.學校辦學自主權,可以使學校辦出特色。
所謂特色,就是創新,就是社會需求與學校特點的結合,學校結合自己的特點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這就是特色。就是學校根據自己的特點去主動適應環境,尋求最優的存在狀態。學校必須研究現實,研究自身的特點,把自己的特點和現實結合起來。不同地區間的現實、生源和教育資源的狀況不同,社會的需求也不同,學校要研究自身的要求,打出自己的優勢。
2.政府的弱項:
政府的弱項大致表現在三個方面:
①政府在辦學資源的提取、分配、供給方面不足,要由學校從社會中吸取。
國家提出要求但不能保證實施,必須有某種政策使學校能從社會上吸取某些資源,如資金、人力、信息等,沒有這樣的自主權,學校的存在、發展和完成它的使命都達不到。
②國家在適應社會需要、進行改革創新方面能力有限。
現在很多變革是學校根據社會的要求和需要首先做起來的,然後才有政策出台,最後推動工作的開展。出現原因有:首先,學校在實施局部變革時條件較為有利,它最了解實際,而政府對一些問題不太敏感,因為它所面臨的問題太多,所以當一個問題還不是十分明顯時它很難做出反應。其次,政府的政策是面向全體的,當政策不成熟的時候不能出台,只能由少數學校進行試點,只有有了經驗和規範性的東西后,一些政策才能出台,在前期過程中學校要為政府的改革政策提供經驗。
③從教育行政部門運行的機制看,不給學校以一定的辦學自主權,就可能走向“無事忙”的低效集權。
政府是在不斷膨脹的,這是一種客觀現實,政府的職能有時出於種種原因也在擴大,管得的事情越來越多,對學校的約束也越來越大,只有通過下放自主權,促進政府自身的改革,完善政府的評價標準,從而使學校和政府之間明確各自的職責,有一個合理的分工。
學校的自主權是在國情、區情和校情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對政、校權力關係所進行的配置。
(1)進行自主的教育和教學改革。這個層次的自主權比較容易獲得,因為改進教育教學質量是包括學校在內的所有群體的共同利益要求,教育行政部門也希望在此領域內學校有所創新。
(2)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的創新自主權。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分配製度、內部機構和職位設置等項知道改革的獨立決策權。這些制度雖在學校內部運作,但它們與行政部門所敏感的政策緊密相關,而且多與政府部門的資源供給有關,所以在這些方面行使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難度較大,需要從外部創造更為寬鬆的宏觀環境。
(3)有條件地部分變更公立學校辦學主體,實施以賦予學校承辦權為中心的全方位自主辦學。這種自主辦學形式涉及除學校財產權和教育大政方針以外的諸多辦學政策,更多的賦予學校以獨立的法人的性質,成為介於公立學校和私立民辦學校之間的一種辦學類型,被稱為“國有民辦”或“公辦民助”學校,這種自主辦學形式更具有深刻性。
當然,辦學體制的轉變也會帶來一些新的問題,如“國有民辦”學校的高收費政策有可能引發其他學校的不規範的收費行為,危害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國有資產的保值和預防流失問題將日顯突出;在中國目前升學——就業問題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國有民辦”學校發展到一定數量時,它們為爭奪生源而採取的行動有可能對片面追求升學率的傾向推波助瀾。對於這些問題,要求推行新的體制不能操之過急,必須經過試驗,在小範圍內摸索出經驗,經過較為慎重的論證,制定出規範。必須明確,基礎教育的辦學主體是政府,“國有民辦”辦學體制仍然居輔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