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審計局

嵩明縣審計局

5.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託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政府投資審計科按屬地對嵩明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縣屬農、林、水利、城建、環保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委託審計的部門、單位、企業及地方金融性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簡介


根據《中共嵩明縣委辦公室 嵩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嵩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嵩辦發〔2010〕2號)文件,設立嵩明縣審計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加強職責
加強對經濟責任、政府投資、關係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審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審計工作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安排當年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組織對某些行業和重點專項資金的審計或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提出擬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章、宏觀管理措施的建議。
(二)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審計結果及其它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按程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級機關、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3.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它財政收支。
4.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或委託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6.按規定對縣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它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四)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管理措施情況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審計局機關設4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支部。
(一)綜合辦公室
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文件以及管理制度的擬定;編製審計工作計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統計調查、研究分析審計工作,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負責信息、宣傳、新聞報道、安全、保密、印鑒、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工資管理;協調局機關內部科室及部門與部門、單位與單位間的工作關係,負責行政後勤保障;管理本局工作業務經費;處理局機關其他行政事務。
(二)行政事業財務審計科
負責擬定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總體工作方案,對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負責預算收支和本級國庫資金管理的主要部門(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人民銀行)進行審計,匯總審計結果;對縣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全縣各部門、單位、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全縣扶貧、救災、開發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負責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政府投資審計科
按屬地對嵩明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縣屬農、林、水利、城建、環保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委託審計的部門、單位、企業及地方金融性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對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或政府控股企業法人代表任期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鄉鎮領導任期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