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是2003年我國就開始醞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但時至今日,仍未出台。

涉及內容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中,存在一些和《文物保護法》相矛盾的地方。”宋兆麟說,文物保護法保護的是實物,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離開了物質實體又不能獨立存在。在某些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文物法保護的內容界限不明晰。。
“有的方面有重合,有的地方又都不管。”他認為,如皮影戲年畫等,有的年畫本身就是文物,但年畫這種藝術形式又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疇。
宋兆麟建議,可以將二法合一,對物質的和非物質的文化遺產進行統一的保護,這樣人力集中、經費集中,能有效避免出現分工不明,管理缺位的狀況。
“多一部法律保護總是好的。”文化部政策法規司法制處處長王建華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保護的是傳統技藝,比如,製作年畫的技術,如果有了物質載體,作為作品,它也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經鑒定后是文物的,當然同時受文物法的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已提交至全國人大,下一步將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