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縣人民政府

興仁縣人民政府

興仁縣人民政府是貴州省黔西南州興仁的行政機構。

機構設置


機構組建和調整。
1.組建 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將經濟貿易局、科學技術局、糧食局、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除農產品加工職責、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外)、黃金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划入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不再保留縣經濟貿易局、縣科學技術局、縣黃金管理局、縣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縣糧食局。
2.組建 民族和宗教事務局。將民族事務局、宗教事務局職責整合,划入民族和宗教事務局。不再保留縣民族事務局、縣宗教事務局。
3.將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更名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組建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建設局、城東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房地產管理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划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再保留縣建設局、縣城東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縣房地產管理局。原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職責劃出,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職責劃到縣水利局。
5.組建 交通運輸局。將交通局職責與原建設局指導和管理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划入交通運輸局。不再保留縣交通局。
6.組建 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將農業辦公室、扶貧開發辦公室、農業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農機事業服務中心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划入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不再保留縣農業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畜牧獸醫局、縣農業機械事業服務中心。將原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農產品加工管理職責划入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將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職責劃到縣財政局,不再保留原在農業辦公室掛牌的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7.組建 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將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旅遊局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划入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不再保留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縣旅遊局。
8.組建 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機構調整為政府工作部門,並與衛生局職責整合,划入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保留縣衛生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9.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政府工作部門。將原鄉鎮企業局(煤炭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划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0.不再單獨設立物價局,其職責划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11.不再單獨設立外事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國防教育辦公室,將其職責整合划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原應急管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更名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牌。
12.將移民開發局更名為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升格為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
13.保留 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縣人民政府管理的供銷合作社聯合組織,列為其他機構類別。
現有機構設置。
通過上述調整,縣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22個,直屬事業單位2個,其他機構1個。具體如下:
政府工作部門:
1. 興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掛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法制辦公室、縣國防教育辦公室、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牌子)
2. 興仁縣發展和改革局(掛縣物價局牌子)
3.興仁縣教育局
4.興仁縣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局(掛縣知識產權局、縣糧食局、縣煤炭局、縣黃金管理局牌子)
5.興仁縣民族和宗教事務局
6.興仁縣公安局(承擔國家安全工作職責)
7.興仁縣監察局(與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門系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
8.興仁縣民政局(承擔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9.興仁縣司法局
11.興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興仁縣國土資源局
13.興仁縣環境保護局
14.興仁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5.興仁縣交通運輸局
16.興仁縣農業林業和扶貧開發局(掛縣畜牧水產局、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17.興仁縣水利局(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18.興仁縣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影電視局(掛縣新聞出版局、版權局牌子)
19.興仁縣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20.興仁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21.興仁縣審計局
22.興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23.興仁縣統計局
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1.興仁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局
2.興仁縣檔案局(與縣檔案館實行局館合一體制)
其他機構:
興仁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以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其他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原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縣建設執法大隊屬於綜合執法隊伍,不列入本次機構改革的機構限額範圍,予以保留。已撤併的單位所管理的下屬機構,隨著原管理單位一併划轉。

人員編製


部門領導職務職數限額
根據《指導意見》規定,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數原則上設正職1名,副職1名,少數工作量大、編製相對較多的部門,其副職可以設2名。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按規定設置。部門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按有關規定配備。上述職務按部門副職配備,不佔部門領導職數。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不設常務副職,不設專業技術領導職務。
人員編製
縣直機關行政編製總額不得突破。制定“三定”規定時,將政府各部門的行政編製收回,重新核定人員編製。機關工勤編製一般按行政編製數的12%一15%核定。除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外其餘政府工作部門不設置機關後勤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