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風險
財務會計術語
檢查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的反向關係: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係。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越高。
1101號審計準則及其指南指出:(1)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三者之間關係用數學模型表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2)在既定的審計風險水平下,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成反向關係。解讀以上規範:
1、所謂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就是說,如果不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當然也不存在審計風險和檢查風險,即審計風險=0×檢查風險=0;如果儘管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包括該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要的,下同),審計檢查時均已發現並按審計準則作了適當處理,當然也就排除了審計風險,這時檢查風險為0,代人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0=0。
2、審計失敗是重大錯報風險與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只有在財務報表整體上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人員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但未按規定作適當處理,才可能導致由審計風險轉化為審計失敗。這時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都是正數(存在),代入模型:審計風險=正數×正數=正數。
3、檢查風險水平與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成反向關係,是指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報表錯報的可能性則越大,確定的檢查風險水平就越低;反之,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低。報表錯報的可能性則越小,確定的檢查風險水平應越高。比如對一個內部控制規範不存在或不完善、或者內控制度沒有有效執行,且會計核算很不規範的A企業而言,其重大錯報風險很高,因此其可接收的檢查風險應很低,其他同類企業某項目可接收檢查風險水平的絕對數假定為10萬元,A企業該項目的可接收檢查風險水平則應確定為5萬元,甚至3萬元、1萬元;相反,如果經測試A企業控制規範完善,足以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財務報表重大錯報,且該控制規範已得到有效執行,會計核算規範程度也較高,這時A企業的重大錯報風險則低,可接收檢查風險水平應適當提高,比如一般同類企業該項目可接受的檢查風險確定為10萬元,該企業則可適當提高到15萬元或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