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脈用藥集中調配中心
靜脈用藥集中調配中心
靜脈用藥集中調配中心(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s,簡稱PIVAS):是指在符合國際標準、依據藥物特性設計的操作環境下,經過藥師審核的處方由受過專門培訓的藥學技術人員嚴格按照標準操作程序進行全靜脈營養、細胞毒性藥物和抗生素等靜脈藥物的混合調配,為臨床提供優質的產品和藥學服務的機構。
靜脈用藥集中調配(下稱靜脈用藥調配中心),:藥學部門依據醫師處方或用藥醫囑,經藥師適宜性審核,在潔凈環境下對靜脈用藥進行調配,可直接供臨床使用的操作全過程,是“藥品調劑”組成部分。
提升靜脈輸液成品質量,促進臨床靜脈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
1、通過審核處方與用藥醫囑,發揮了藥師專業技術特長,提高了輸液質量,提升了合理用藥水平
2、改善了職業暴露,保護醫務人員免受危害藥物傷害,有利於保護環境、防止危害藥物的污染
3、便於藥品管理,減少浪費,可防止藥物過期浪費,降低醫院成本。
4、明確了藥師與護理人員的專業分工與合作,把護士從日常繁雜的輸液工作中解脫出來,護士有更多的時間用於臨床 護理,提高護理質量。
5、保證靜脈藥物的調配質量和靜脈用藥安全
6、藥物集中調配,節省了人力資源
總之,PIVAS先進的靜脈藥物配置技術和藥師全面參與臨床合理用藥是現代醫院藥學服務的重要內容,對全面提升醫院的管理水平和藥物治療水平起了重要作用。
隨著現代醫藥科技的發展,液體藥物靜脈輸注的治療模式已由開放式半開放式向著全密閉式的輸液方式轉換。在世界製藥行業,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的實施,使藥品在生產的全過程中,以質量為核心,進行全生產過程的動態管理控制,以保證生產出優質的藥品。在藥品流通環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的實施,使藥品在採購、儲存、配送的過程中,藥品質量也能得以保證。
目前,醫院的臨床用藥:藥物的溶解、混合調配均在非潔凈的環境中進行,而輸液則在半開放的狀態下進行,由此所造成的藥物污染、配伍不合理、藥物不良反應、交叉感染、交叉耐葯,以及操作人員長期吸入或接觸化療藥品、抗生素等藥物而導致身體損害等問題則無可避免。長此以往,不僅會降低藥物的臨床療效,甚至引發嚴重的事故,同時還會損害醫務人員的身體健康。這種先潔凈后污染的情況使得優質藥品在臨床用藥過程中不能保證質量和發揮應有的療效。
為解決上述問題,靜脈用藥集中調配中心既PIVAS應運而生。1969年,世界上第一所PIVAS建立於美國俄亥俄州州立大學醫院。隨後,美國及歐洲各國的醫院紛紛建立起自己的PIVAS。靜脈藥物配置中心在發達國家是醫院藥學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國第一個靜脈藥物配置中心於1999年在上海市靜安區中心醫院建立。此後廣東、上海、江蘇、山東及其他省市也相繼建立靜脈藥物集中調配中心,至今全國已建立中心幾百家以上。
我國衛生部2002年頒布的《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中指出:要根據臨床需要逐步建立全靜脈營養(TPN)和腫瘤化療藥物等靜脈藥物配置中心,實行集中配置和供應。2010年4月國家衛生部頒布了《靜脈用藥集中調配質量管理規範》。隨著規範的執行,越來越多的醫院正在建立靜脈藥物配置中心。
臨床醫師開具靜脈輸液治療處方或用藥醫囑→用藥醫囑信息傳遞→藥師審核→列印標籤→貼簽擺葯→核對→混合調配→輸液成品核對→輸液成品包裝→分病區放置於密閉容器中、加鎖或封條→由工人送至病區→病區葯療護士開鎖(或開封)核對簽收→給患者用藥前護士應當再次與病歷用藥醫囑核對→給患者靜脈輸注用藥。
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應當設於人員流動少的安靜區域,且便於與醫護人員溝通和成品的運送。設置地點應遠離各種污染源,禁止設置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周圍的環境、路面、植被等不會對靜脈用藥調配過程造成污染。潔凈區採風口應當設置在周圍30米內環境清潔、無污染地區,離地面高度不低於3米。
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室內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度,牆壁顏色應當適合人的視覺;頂棚、牆壁、地面應當平整、光潔、防滑,便於清潔,不得有脫落物;潔凈區房間內頂棚、牆壁、地面不得有裂縫,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處應當成弧形,介面嚴密;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應當符合環保要求。
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潔凈區應當設有溫度、濕度、氣壓等監測設備和通風換氣設施,保持靜脈用藥調配室溫度18℃~26℃,相對濕度40%~65%,保持一定量新風的送入。
靜脈用藥調配中心分為潔凈區、輔助工作區、生活區分開,相對獨立
1、百級潔凈區:層流工作台、生物安全櫃
2、萬級潔凈區:二次更衣室、普通藥品調配間、危害藥品調配間
3、十萬級潔凈區:一次更衣室、潔凈清洗間
4、控制區:審方列印區、擺葯區、成品核對包裝區
5、普通區域:普通更衣室、辦公室、會議室、二級葯庫、配送等待區、空調機房、物料間等。
1、靜脈用藥調配中心負責人,應當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責任心強,有一定管理能力。
2、負責靜脈用藥醫囑或處方適宜性審核的人員,應當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臨床用藥或調劑工作經驗、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負責擺葯、加藥混合調配、成品輸液核對的人員,應當具有葯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從事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工作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崗位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定期接受藥學專業繼續教育。
5、與靜脈用藥調配工作相關的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不宜從事藥品調劑工作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
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和標準操作規程。
1、各崗位的崗位職責
2、各工作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
3、衛生清潔、人員健康、培訓及設備管理制度
4、質量檢查與監控制度
5、各項記錄與文件管理制度
6、差錯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7、藥品、醫用耗材和物料的領取與驗收、儲存與養護、質量檢查、盤點、藥品報損等管理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靜脈調配中心的審核、驗收和批准工作。由設區的市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需要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時,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驗收、批准,並報省衛生廳備案;由省衛生廳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需要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時,由省衛生廳負責審核、驗收、批准。申請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醫療機構,應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靜脈用藥調配中心設置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3、靜脈用藥調配中心負責人、負責靜脈用藥醫囑或處方適應性審核人員的學歷和職稱證書複印件;
4、靜脈用藥調配相關工作制度和規範(複印件);
5、按照《規範》要求,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接到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驗收、批准工作。經審核合格,同意設置靜脈用藥調配中心的,應在申請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中予以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