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東

黑龍江伊春市原黨組成員、副市長

李偉東,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籍貫黑龍江饒河,中央黨校政法專業,1972年3月參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黑龍江伊春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9年11月19日,李偉東涉嫌受賄案在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一審判決李偉東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人物履歷


1972.03—1974.03七台河礦務局機電廠工人
1974.03—1976.03七台河礦務局幹部處科員
1976.03—1980.05七台河礦務局機電廠組織科幹事、團委幹事
1980.05—1984.09七台河市公安局治安科內勤
1984.09—1985.08七台河市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
(其間:1983.08—1985.08黑龍江電大中文專業學習)
1985.08—1991.06七台河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1.06—1993.10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3.10—1998.07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正處級)
(其間: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政法專業本科學習)
1998.07—2001.11七台河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1.11—2003.01七台河市政府秘書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3.01—2004.02七台河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4.02—2007.02伊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廳級
2007.02—2007.03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7.03—2016.01伊春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01—2016.06黑龍江伊春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6.03—退休

任免信息


2016年6月24日,伊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接受李偉東辭去黑龍江伊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請求。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4月24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伊春市政府原副市長李偉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8月1日,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伊春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偉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偉東理想信念喪失,紀法觀念全無,毫無人民警察的職業操守,執法犯法,以身試法,政治上蛻變,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且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並為黑惡勢力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經濟上貪婪,大搞權錢交易,罔顧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和國家生態安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查處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工程承攬及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工作上妄為,為本單位項目建設搞亂攤派,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生活上放縱,搞錢色交易。
李偉東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偉東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19年8月,綏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伊春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李偉東決定逮捕。

一審開庭

2019年11月19日,李偉東涉嫌受賄案在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


2020年12月,法院認為,李偉東所犯受賄罪,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主動坦白交代了部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受賄事實,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