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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
北宋官吏
北宋水利學家、藏書家。字立之,歷陽(今安徽和縣)人。舉進士,簽書益州判官,提舉商胡埽。採摭大河事迹、古今利病,為書曰《河防通議》,治河者悉守為法。
(1007—1078)
北宋水利學家、藏書家。字立之,歷陽(今安徽和縣)人。舉進士,簽書益州判官,提舉商胡埽。採摭大河事迹、古今利病,為書曰《河防通議》,治河者悉守為法。遷兩浙轉運使。蘇、湖水,民艱食,縣戒強豪民發粟以振,立亟命還之,而勸使自稱貸,須歲稔,官為責償。茶禁害民,山場、榷場多在部內,歲抵罪者輒數萬,而官僅得錢四萬。立著《茶法要覽》,乞行通商法,三司使張方平上其議。后罷榷法,如所請;立召為戶部判官。
奉使契丹,適行冊禮,欲令從其國服,不則見於門。立折之曰:“往年北使講見儀,未嘗令北使易冠服,況門見邪?”契丹愧而止。
遷京西北轉運使。都水方興六塔河,召與議,立請止修五股等河及漳河,分殺水勢以省役,從之。加集賢修撰、知滄州,進右諫議大夫、判都水監,出為江、淮發運使。居職辦治,加賜金,數詔嘉之。知越州、杭州、審官西院、江寧府。
採摘大河事迹、古今利弊,著《河防通議》,是論述河工技術最早的著作,治河的官員都以此書為根據。判督水監,有善政。初在蜀郡任職,悉以公粟收書,遂積卷帙至數萬卷。宋神宗問其所藏,以所收集《都水記》、《名山集》凡300卷上之,神宗誇其“富哉”。又出其家藏書目以示。官杭州時,積書至3萬卷,藏於“萬卷堂”中。據縣誌《歷陽典錄》記載,有《萬卷堂書目》2卷,今無考。鄭樵在《通志·校讎略》中記其:“嘗見鄉人方氏望湖書籍頗多,問其家,乃云:‘先人守無為軍(治所在今安徽無為縣),日就一道士傳之,尚不能盡其書也。’如唐人文籍無不備。”又說:“鄉人李氏曾守和州(治在今安徽和縣),其家頗多歷陽沈氏之書。鄉人陳氏嘗為湖北監司,其家或有荊州田氏之書”。莆田李氏、陳氏分別因仕宦之便傳抄或購得沈立和田偉的部分藏書。南宋學者王明清稱:“士大夫家藏書如南郡戚(同文)氏、歷陽沈(立)氏、廬山李(常)氏、九江陳(景元)氏、鄱陽吳(與)氏,具有藏書之名”。史稱:“歷陽沈諫議家,昔號藏書甚多者。”
撰有《河防通議》二卷、《名山水記》三百卷、《沈諫議書目》3卷。今佚。另著有《九華總錄》4卷、《茶法易覽》、(一作《茶法要覽》)10卷等數種,多已佚。
他的《河防通議》一書,在宋慶曆八年(1048)初步完成。是他搜集治河史跡,古今利弊而成。原書久失傳。現存本系元代色目人贍思(清代改譯為沙克什)於至治元年(1321)根據當時流傳的所謂“汴本”,其中包括沈立原著和宋建炎二年(1128)周俊所編《河事集》,以及金代都水監所編另一《河防通議》即所謂“監本”,加以整理刪節改編而成 《元史·贍思傳》稱作“重訂河防通議”。共上、下二卷,除贍思自序外,分為河議、制度、料例、功程、輸運、演演算法六門,分別記述河道形勢、河防水汛、泥沙土脈、河工結構、材料和計算方法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此書流傳版本有《四庫全書》本等,較通行的有1936年商務印書館《叢書集成》本、中國水利工程學會《中國水利珍本叢書》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