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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

分工狀態下的政府為分支

三權分立是一個分工狀態下的政府為分支,各自獨立的,獨立的權力和責任,讓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沒有與其他部門的衝突。典型的劃分為三個分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是政治上的黑社會模式。它可以與進行對比權力的融合在議會和半總統制,其中行政和立法部門重疊。

分權制度背後的目的是通過提供製衡手段來防止權力集中。三權分立模型通常與政治三位一體原則不精確地和轉喻地互換使用。儘管“政治”三級分離模型是一種常見的分離形式,但有些政府的分支機構多於或少於三個,如本文稍後所述。

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表現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