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基金
從企業利潤提取獎勵職工的基金
獎勵基金是指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從企業利潤留成中提取用於獎勵職工的基金。其來源主要是:實行計時工資獎勵制度的企業,按基本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成本中提取;從企業稅後的純利潤中提取;從企業基金中轉入。我國的獎勵基金曾有過幾次變動:1953年規定,企業在完成總產值和上繳利潤等計劃指標后,可根據計劃和超計劃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1962年改變為在完成主要產品產量、新品種、工資總額、產品成本降低、流動資金周轉、上繳利潤等計劃指標后,按工資總額的3.5%,從利潤中提取;1969年後一度取消;1979年又開始實行。
獎勵基金
第一,是國民收入分配的具體形式;
第二,是刺激生產的經濟因素。
獎勵基金在社會主義分配關係體系和生產刺激體系中執行著如下的特殊職能:根據經濟核算制聯合公司和企業的生產經濟效果增長情況分配收入的職能:
對經濟核算制聯合公司和企業的工人共同勞動的物質刺激職能;
在提高生產和經濟效果時,對工作者個人利益的物質刺激職能。
在這些職能中顯示出獎勵基金的主要社會作用。在它們的作用中表現出獎勵基金的實質。只有為職工正生產技術現代化中表現首創精神的行為建立財政基礎,對生產集體和個別職工發展生產和提高生產率的物資鼓勵才能獲得堅實的經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