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速度

設計速度

又稱計算行車速度,是確定公路設計指標並使其相協調的設計基準速度。

簡介


設計速度為公路工程建設重要指標
高速公路為120KM/H 100KM/H 80KM/H
一級公路為100KM/H 80KM/H 60KM/H
二級公路為80KM/H 60KM/H 40KM/H
三級公路為 40KM/H 30KM/H
四級公路為20KM/H

設計速度的運用


設計速度應根據公路的功能、等級及交通組成,結合沿線地形、地物、地質狀況等,論證選用。
(1)高速公路作為國家及省的重要幹線公路,或作為交通量大的國家及省幹線公路,或位於地形、地質良好的平原、丘陵地段時,經技術經濟論證其設計速度宜採用120km/h或100km/h。當受地形等自然條件制約時,經技術論證其設計速度可選用80km/h。個別特殊困難地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誘發病害時,經技術經濟論證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其局部路段可採用60km/h的設計速度,但該局部路段不宜大於15km,或僅局限於相鄰兩互通式立體交叉之間,與其相鄰路段的設計速度不應大於80km/h。
(2)一級公路作為國家及省的幹線公路,且縱、橫向干擾小時,經技術經濟論證,其設計速度宜採用100km/h或80km/h,同時必須採取確保較高運行速度和安全的措施。一級公路作為大、中城市城鄉集合部混合交通量大的集散公路時,應集合平面交叉的數量、安全措施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其設計速度可採用80km/h或60km/h,且應設置相應設施以確保通行能力和安全。
(3)二級公路作為國家及省幹線公路或城市間的幹線公路時,可選用80km/h;二級公路作為城鄉結合部混合交通量大的集散公路,其設計速度宜選用60km/h;位於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複雜的山區,經論證可採用40km/h的設計速度。
(4)三級公路作為支線公路時,宜採用40km/h;位於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複雜的路段,設計速度可採用30km/h。
(5)地形、地質等自然條件複雜的山區,或交通量很小的路段,可採用設計速度為20km/h的四級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