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財

集合理財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概念簡介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類似於基金,但屬於私募性質的一種理財方式。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運作。

分類


按照集合理財的規定,集合理財被分為兩個大類:限定性和非限定性。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10萬元。
限定性集合理財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和基金的投資範圍一致。
非限定集合理財的投資範圍比較寬,投資股票或基金的比例較高,收益也更高,承擔的風險也大。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優勢


券商集合理財和基金、銀行的理財產品一樣,有一定的可比性。但因其為券商代理理財,也就具有了基金和銀行理財產品不可具有的優勢。市場上共推出了30隻(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投資類型可分為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FOF(基金寶)等。
第一,投資範圍寬泛
相對銀行和基金公司而言,券商推出的理財產品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投資範圍可以跨股市、債券、銀行間市場,甚至還可以投資基金。例如,招商證券“基金寶”這種投資於各類基金的產品;“東方紅1號”這樣可以投資於債券、股票、股票型基金、貨幣基金以及ETF等各種品種的“大拼盤”。這些都讓基金公司望而興嘆。
銀行理財產品雖然也可以投資於風險較低的基金(如廣發銀行曾推出投資於貨幣基金的理財產品),但不能涉足高風險的權益類投資,如股票或股票型基金。
另外,券商集合理財投資於基金,這就讓該產品在面臨贖回時有了更大的運作空間。由於股市甚火,和所有的貨幣市場基金一樣,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也都面臨了巨大的贖回壓力,贖回比例甚至達到了產品規模的一半以上。但因為該類產品可以投資於基金,利用貨幣市場基金良好的流動性應對贖回,這是基金不可比擬的。
投資基金除了可以應對贖回壓力外,還可以幫助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獲得超越基金的收益。比如2006年8月31日成立的“光大陽光2號”,發行規模23億元,專門投資於各類基金,是基金中的基金(FOF)。
截至 2006年12月31日,該產品單位凈值為1.5449元,累計凈值增長率為54.49%。業績甚至超過了同期市場上絕大部分基金,讓人們對FOF產品的投資能力刮目相看。
第二,自有資金參與投資並承擔部分損失
不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都有券商的自有資金參與,比例在5%-10%之間。比如,“東方紅2號”規定:管理人自有資金認購比例為計劃成立日委託規模(含自有資金認購部分)的 5%,相當於委託人認購規模的5.26%;在集合計劃存續期內,管理人自有資金認購的集合計劃份額不得退出;當計劃存續滿兩年發生虧損時,由管理人自有資金認購部分先承擔損失;管理人自有資金認購部分承擔有限責任,適用於投資者在認購期購買並持有兩年的集合計劃份額。
券商自有資金參與投資,既可彌補投資者損失又可調動券商的積極性。如果產品虧損了,投資者能獲得券商以自有資金部分作出的補償,有一定的“防護墊”作用。而且,產品的投資運作結果也關乎券商自有資金的安全與收益,這與基金只單純充當“管理者”、拿固定比例的管理費有很大不同。
另外,券商集合理財的研究團隊有雄厚的實力,各家券商公司都有龐大的研究團隊和投行,這是任何一家基金公司、銀行都無法比擬的優勢。

比較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集合理財這三類投資品種,在運作機制、退出機制、風險收益上頗有不同,投資者應根據自身的財力和投資偏好,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
三大投資品運作的區別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管理、運作主體不同。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對象不同。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對象為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的證券;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為除證券投資基金外,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的證券和貨幣市場的金融品種;資金信託產品的投資對象原則上沒有什麼限制。投資對象的差異,也標誌著盈利模式上存在較大差異。集合資產管理產品難以規避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除貨幣市場基金外,證券投資基金也較難規避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如果沒有投資證券的因素,資金信託產品幾乎與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無關。
投資者退出機制的不同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的退出機制不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可以約定,當客戶在單個開放日申請退出的金額超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一定比例時,證券公司可以按比例辦理退出申請,並暫停接受超過部分退出申請或暫緩支付,但暫停或暫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而信託文件有效期限內,受益人則可以按信託文件的規定轉讓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應了解不同產品的個性
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都不承諾保底。《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人民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集合理財與委託理財的區別
1、集合理財需要證監會審核批准,而委託理財是券商與機構或個人私下籤訂合同;
2、集合理財不允許簽訂保底條款,而委託理財協議雙方一般都簽訂保底條款;
3、集合理財透明度較高,目前暫定其每3個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託理財大多是暗箱操作,沒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財簽訂的條款有法律作用,而委託理財簽訂的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5、集合理財的託管人是商業銀行,而委託理財的託管人由券商自己承擔,存在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問題。
集合理財在參與方式、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製理財產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