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

國家控股公司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政府以國家資本向企業投資入股,取得控制性股權、通過參加董事會,制定企業大政方針,但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活動。一般說來,國家控股公司不是經營商品生產、商品流通和金融的企業,而是以經營股權為特點,是經營企業的企業。

形式


管理型

這類公司主要是作為政府與國有公司中間的媒介,其主要職能是:審查和批准國有公司的重大決策,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管理,決定國有公司人事的任免及其報酬等內容。

投資型

這類公司是政府為實現其某一政策目標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通過購買企業的產權或股權、提供信貸等方式,支持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國家扶持的企業,或經過企業的產權轉讓重組實現政府的其他政策目標。

經營型

這類公司通常是某些天然壟斷性行業或公共性行業的總公司,其設立由國家專門的行政法令批准。它們一方面要管理本行業的子公司,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其他有利可圖的行業發展。

層次


國家控股公司內部又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是跨行業、跨部門的巨型綜合性國有控股公司。這類控股公司屬於大型財團性質,是從事資本經營活動的投資公司。公司的任務是:負責經營管理國家擁有的股份;指導、協調各子公司的投資、經營和生產活動;向子公司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和信息、技術、人才服務;選拔子公司的高級領導等。
第二層是若干次級專業控股公司。這類公司按行業或部門組成,專業性較強,可發行股票,是金融性與生產經營性結合型的公司。它所控制的三級公司,少則幾個,多則幾十個不等。
第三層是基層參與制企業,它們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發行股票。
國家控股公司是自主經營管理的機構,接受內閣委員會和國家參與部的管理和指導。實行國家參與制的優點,一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二是便於國家對企業進行間接調控;三是組織形式嚴密,有利於真正實現政企分開。

設立條件


國家控股公司應是國家單獨投資設立,經國務院批准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利,主要以控股方式從事資產經營活動,並依法登記註冊的特殊企業法人,它一般應是純粹性控股公司。這種公司不得宣告破產。遇公司清算,其凈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不足部分由國務院承擔。換句話說,一般來說,這種公司國家是不能讓其破產的。這種公司除依照國家的產業政策開展經營活動外,還要完成國家要求完成的社會公益任務。這種公司的設立條件應該是很嚴格的,除一般規定外,應該要求其主要經營業務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所在行業在國民經濟中要佔有非常重要地位;其凈資產和總資產要達到一定的規模。除此之外,對其報批的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經營範圍等要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也與一般公司不同,可以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立黨組,國務院對其派出監事會等。

管理途徑


國家控股公司是國家控股的國民經濟的主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作為一方利益主體,遵守國家法律,依照企業章程參與市場競爭,不受其他非經濟因素干擾。國家控股公司參考以私人產權為基礎大型公司進行管理,主要通過以下幾條途徑:
1、法律規範企業組織及其行為;
2、國家股權代表、法人(如:其他國家控股公司、集體經濟法人和各類社會組織)股權代表及董事和監事從企業內部約束企業行為;
3、企業黨組織、工會(主要通過職工董事和監事)對企業的民主監督和管理;
4、各級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市場管理和行政管理,從企業外部間接約束企業行為。
國家控股公司按照融資廣、交叉深、地區分佈和行業特色合理,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比例適宜等原則,通過多個國家持股企業相對控股等途徑和方式,打破地區行業條框約束,逐步發展成具有自身特色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跨國集團公司。在組建國家控股公司時,國有資本代表組織應注意將國有資本主要流入金融保險、基礎(工業)能源、交通信息、高新尖端技術等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大型骨幹企業,同時也不限制國家控股公司按照自己的經營戰略進入農業、一般性工業、服務業、商業等等一切社會經濟領域,沒必要人為強制推行”國退民進”,一切能由市場決定的事都應由市場決定。

管理制度


國家控股公司企業制度除應有一般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特點外,還應滿足以下基本原則要求:
1、維護股東權益,利於國家控股;
2、改善和加強黨的領導;
3、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
4、強化職工主人翁地位,普遍參與民主管理。

區別


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企業的區別
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占較高比例,並且由國家實際控制的企業。包括絕對控股企業和相對控股企業。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大於50%(含50%)的企業,包含未經改制的國有企業。國有相對控股企業是指國家資本比例不足50%,但相對高於企業中的其他經濟成分所佔比例的企業(相對控股),或者雖不大於其他經濟成份,但根據協議規定,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協議控制)。中華人民共和國53家由中央直管的特大型國企 名單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國家電網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五礦集團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首鋼總公司、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冶金建設集團公司、國家郵政局、北京鐵路局、中國鋁業公司北京汽車工業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京東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聯想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航空集團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珠海振戎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中國機械裝備(集團)公司、 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