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6.11.08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
目錄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完善,加快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規範機電設備的招標投標行為,保障資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是指為採購機電設備,事先公布競爭條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擇優選定合格製造供應廠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電設備招標工作必須公開、公正、公平,遵循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可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第五條 在我國境內進行的機電設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全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制訂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的政策、規章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機電設備招標機構(以下簡稱招標機構)的資格。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機電設備招標投標進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負責本地區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協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電設備招標範圍
第七條 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項目需採購的機電設備,應委託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進口機電產品,應委託國家指定的有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招標。
競爭性項目需採購的機電設備招標,其招標範圍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下列情況可不招標:
(一)採購的機電設備只能從唯一製造商獲得的;
(二)採購的機電設備需方可自產的;
(三)採購的活動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章 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參加人
第九條 招標投標參加人分為需方、招標機構和投標方。
第十條 需方是指需要採購機電設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 需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選擇有資格的招標機構,並要求招標機構按其所提出的條件進行招標;
(二)要求招標機構出示招標資格證書或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三)根據與招標機構簽訂的委託書,參與招標活動;
(四)與招標機構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招標機構的要求提供招標所需的有關資料;
(三)配合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四)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保密;
(五)與中標方簽訂並履行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機構應是具有事業法人資格和招標資格,從事國內、國際機電設備招標業務的專職機構。
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機電設備招標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方的資格;
(二)獨立開展國內、國際招標活動,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與需方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四)組織需方與中標方簽訂合同。
招標機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維護國家利益;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維護需方與投標方的合法權益;
(四)承辦招標活動時,出示招標資格證書或招標資格等級證書;
(五)向有投標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償提供招標文件,並負責對招標文件進行解釋;
(六)對招標設備的估算價、需方和投標方的其他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設立專家支持系統。
第十五條 投標方是具備投標條件,並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六條 投標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具有完成招標任務所要求的資格證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投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獲取招標信息;
(二)要求招標機構對招標項目中的有關問題予以說明;
(三)參加開標大會;
(四)檢舉揭發招標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投標方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投標文件,並接受招標機構的質疑;
(二)交納投標保證金;
(三)不干預招標、評標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中標后與需方簽訂並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標
第十八條 招標的類型分為:國內招標和國際招標、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國內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國內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聯合其他國內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並用人民幣結算的招標活動。
(二)國際招標是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國內、國外法人或其他組織,單獨或聯合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並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幣種結算的招標活動。
(三)公開招標是指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信息、允許所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招標活動。公開招標須在《中國招標》周刊上刊登招標通告,也可同時在其他有影響的報刊上刊登。國外貸款項目,還應在國外貸款方規定的報刊上刊登招標通告。大型項目還應發布招標預告。
(四)邀請招標是指直接向潛在的投標方發出投標邀請的招標活動。
第十九條 辦理委託招標手續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需方辦理手續時應向招標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按統一格式填寫的招標委託書;
2、招標機構完成招標任務所需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
(二)需方應向招標機構提供招標保證金,其金額不超過委託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其比例由招標機構商需方確定。
(三)招標機構接受招標委託后,與需方共同確定招標類型。採用邀請招標時,應較全面掌握有能力提供標的潛在投標方情況。
(四)招標機構與需方共同確定定標程序。
第二十條 招標機構按已確定的招標類型,與需方根據招標設備技術要求共同編製招標文件,需方應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國際招標時,招標機構和需方共同編製中文和英文兩種文本的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有針對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方的內容。招標文件編出后,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
第二十一條 從招標文件發售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項目招標不少於30天,大型或複雜項目招標不少於60天。
第二十二條 招標機構與需方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協商確定招標設備的估算價。雙方對此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三條 在國際招標中,按國際慣例對國內投標方予以優惠,優惠條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四條 招標機構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二十五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招標前技術交底會的澄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並將此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除因不可抗力情況外,需方要求撤消招標委託,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需方須提出書面理由並向招標機構交納賠償費,招標機構不退還招標資料。在招標通告發布前或投標邀請函發出前撤銷委託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0.2%;招標通告發布后或投標邀請函發出後撤銷委託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1%;開標後撤銷委託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
第二十七條 除因不可抗力情況外,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活動終止的,招標機構須將書面理由報國家經貿委備案,並向受損失方交納賠償費。在招標通告發布前或投標邀請函發出前取消招標的,向需方交納招標設備總金額0.2%的賠償費;招標通告發布后或投標邀請函發出后取消招標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1%,其中0.2%付給需方,0.8%分別付給購買招標文件的單位;開標后取消招標的,賠償費為招標設備總金額的2%,其中0.5%付給需方,1.5%分別付給投標方。
第五章 投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九條 對大型或複雜的機電設備,在出售招標文件之前,招標機構應對有投標意向的潛在投標方進行資格預審,並將招標文件售給通過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方。
第三十條 投標方應購買招標文件,承認並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投標方應向招標機構提供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並註明有關字樣,評標時以正本為準。投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函;
(二)投標方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三)投標項目(設備)方案及說明;
(四)投標設備數量價目表;
(五)招標文件中規定應提交的其它資料或投標方認為需加以說明的其他內容;
(六)投標保證金,其金額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為保函或匯票時,其出具銀行須經招標機構認可。
第三十二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機構允許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或修改,但須由投標方授權代表簽字後方為有效。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文件密封保存,不得修改。
第三十三條 所有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統一格式密封送達或郵寄到投標地點,過期不予受理。
招標機構對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投標文件遺失、損壞不承擔責任。
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標文件無效。
第三十四條 投標方在開標后要求撤回投標,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理由,並向招標機構交納服務費,其費用為投標設備總金額的1%。
第六章 開標、評標及定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按招標通告或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大會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評委、需方代表、投標方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時,應查驗投標箱及投標文件密封情況,確認密封完好無誤后,由工作人員拆封、驗證投標資格,並宣讀投標方名稱、投標項目的主要內容、投標報價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內容。唱標應作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招標機構負責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招標機構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需方全權代表也可參加評委會。評委會的組成人數應不少於5人,其成員須經需方認可。
評委會負責評標工作,並對評標情況嚴格保密。評委會應當全面充分地審閱研究投標文件,認真聽取需方和投標方的意見,並有權要求投標方代表對投標文件不明確的地方進行解釋。
評委會綜合比較各投標設備性能、質量、價格、交貨期和投標方的資信情況等因素,依據“公正、科學、嚴謹”的原則和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評標,綜合評價出中標方優選方案。不能保證最低報價的投標最終中標。
第三十七條 依據確定的定標程序選出中標方。
第三十八條 評標結束15日內,招標機構根據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並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七章 招標結果的效用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必須招標的機電設備,需方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辦理撥款和進口手續時,需出具國家授權的招標機構簽發的《中標通知書》。
第四十條 招標結果作為需方與中標方簽訂合同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一條 國家規定必須招標以外的機電設備,需方委託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可建議金融機構憑招標結果優先給予貸款。
第八章 招標的後期工作
第四十二條 國內中標的設備,由招標機構組織需方和中標方,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國外中標設備,由招標機構組織需方或其外貿代理機構與國外中標方,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簽訂合同。
合同內容不得與投標文件內容有實質性區別。
第四十三條 未發生撤銷委託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在簽訂合同后30日內,招標機構將招標保證金如數退還需方。
第四十四條 機電設備招標服務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58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經貿委可中止其招標投標活動或宣布中標無效;屬招標機構責任的,國家經貿委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降低資格等級、會同所在地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取消招標資格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一)需方或招標機構因弄虛作假,導致投標方作出錯誤響應,並造成損失的;
(二)需方或招標機構泄露招標秘密的;
(三)投標方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的。
第四十六條 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一)投標方串通投標,哄抬標價的;
(二)需方和某一投標方相互勾結,以排擠其他競爭對手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經國家經貿委調查核實后,可通知有關政府部門或政策性銀行拒撥貨款,並提請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其採購活動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四十八條 招標機構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委託要求完成任務,給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若雙方均有過錯,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按協議規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需方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中標方簽訂合同,按中標設備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中標方,0.5%付給招標機構。
中標廠商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與委託方簽訂合同,按中標設備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其中1.5%付給需方,0.5%付給招標機構。
第五十條 招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干擾招標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評委會成員和參與評標工作的各方工作人員擅自向投標方透露評標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支持機電設備招標投標工作發展,並可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有關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的規章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