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創於1990年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中價協”,英文名稱China Cost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CEA),成立於1990年7月,是經民政部登記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業務主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也是由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與工程造價管理的單位及具有註冊資格的造價工程師和資深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是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註冊造價工程師、工程造價管理單位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教學、軟體等領域的資深專家、學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辦公地點在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大樓。
歷屆
干志堅
干志堅志-價協屆。
楊思忠
楊思忠同志於1995年-2004年期間任中價協第二屆、第三屆理事會理事長。
張允寬
張允寬同志於2004年-2012年期間任中價協第四屆、第五屆理事會理事長。
徐惠琴
徐惠琴同志2012年始任中價協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協會各部室職責如下:
(一)資質註冊部
1.接受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委託,負責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委託,負責辦理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續期註冊及變更註冊等有關手續。
3.協助建設部指導各省級、部門註冊機構辦理造價工程師初始註冊及後期管理等工作。
4.建立我國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執業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工程造價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及造價工程師的合法權益。
5.協助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起草、修訂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和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的有關法規、資質標準和質量標準等。
6.負責聯繫並組織工程造價行業"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7.做好協會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及時催交會費。
8.根據協會章程,積極發展協會會員,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教育培訓部
1.負責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2.負責編製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3.負責組織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及出版發行工作。
4.負責組織造價工程師網路教育及課件製作工作。
5.負責聯繫並組織 "教育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6.負責組織造價工程師師資及高級造價專業人員培訓。
7.開展國際合作培訓、交流和智力引進工作。
(三)科研信息部
1.負責組織和實施工程造價行業科研課題的立項和研究工作。
2.接受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委託,負責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等方面的基礎建設工作,組織各行業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進行專業工程計價規範等編製工作。
3.負責組織並建設工程造價價格信息系統。
4.開展工程造價信息、軟體和業務成果的交流工作。
5.負責造價工程師考務及其師資建設工作。
6.協助建設部編寫造價工程師考試大綱和考試培訓教材。
7.負責協會網站的日常維護和內部區域網的建設。
(四)期刊編輯部
1.負責《工程造價管理》期刊的編輯、出版等工作。
2.按《廣告法》的規定及要求進行廣告活動。
3.做好期刊的發行工作。
4.組織全國工程造價管理類期刊交流及優秀期刊評比工作。
(五)辦公室
1.協助協會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2.負責起草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其他行政公文。
3.負責制訂協會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負責協會召開的會議組織與會務工作。
5.負責協會財務工作,負責編製、執行協會各類經費預算計劃和年終決算。
6.負責協會外事工作。
7.負責協會日常的人事、勞資福利及文書檔案工作。
8.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9.負責黨務、工會的日常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中國工程造價協會,英譯名:Chin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縮寫為CEC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是由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工程造價管理單位、註冊造價工程師及工程造價領域的資深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代表中國工程造價的行業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為政府和會員提供服務;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工程造價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規範工程造價諮詢行業行為,引導會員遵守職業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推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地持續發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1、研究工程造價諮詢與管理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政策及行業標準規範的研究制訂;
2、制訂並組織實施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準則、諮詢業務操作規程等行規行約,推動工程造價行業誠信建設,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等活動,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機制;
3、研究和探討工程造價行業改革與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行業的調查研究工作,傾聽會員的呼聲,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4、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開展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日常管理工作。開展註冊造價工程師考試、註冊及繼續教育、造價員隊伍建設等具體工作;
5、組織行業培訓,開展業務交流,推廣工程造價諮詢與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開展工程造價先進單位會員、優秀個人會員及優秀工程造價諮詢成果評選和推介等活動;
6、辦好協會的網站,出版《工程造價管理》期刊,組織出版有關工程造價專業和教育培訓等書籍,開展行業宣傳和信息諮詢服務;
7、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和行業內外關係,受理工程造價諮詢行業中執業違規的投訴,對違規者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8、代表中國工程造價諮詢行業和中國註冊造價工程師與國際組織及各國同行建立聯繫,履行相關國際組織成員應盡的職責和義務,為會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9、指導中價協各專業委員會和各地方造價協會的業務工作;
10、完成政府及其部門委託或授權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一)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工程造價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
(二)依法設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三)註冊造價工程師及工程造價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經協會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對協會決議事項的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行規行約行為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制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會員代表、理事與常務理事均從會員中產生。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造價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或繼續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人代表。本協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秘書處各部門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各部門、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可設立專業委員會及議事性質的專門委員會,從事各項專業活動,並承擔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的同行業協會是地方性的工程造價行業管理協會,業務上接受本協會的指導,應協助本協會做好本地區工程造價行業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項工作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代表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