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獲悉買家破產,買家拖欠貨款已經超過一定時間,或買家提出不贖單受貨,或買方所在國發生事變影響到買家無法按時支付貨款時,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須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告知保險人其可能受損的每批出口貨物的品名、支付條件、出運日期、金額等詳細情況。要求被保險人及時填報可能損失通知書的目的,除儘早採取補救措施,以便將損失減至最低限度外,也是為了保險人掌握信息,用以指導對其他業務的承保。可能損失通知書雖屬正式文件,但僅具有通報情況的意義,並不能代替以後的正式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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