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的有關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條文,保險人對其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一般由三部分組成;①基本條款。保險人在事先準備且在保險單上訂立的基本事項,包括法定條款和任選條款兩部分。法定條款是法律規定必須列入的條款,而任選條款則是保險人根據其業務本身的需要而由保險人自己規定的條款。②附加條款。保險人為適應各類投保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險單上已有基本條款的基礎上,另行增加的一些條款,籍以擴大原保險單的責任範圍,或變更原保險單的內容,或將原保險單規定的事項加以變更。③保證條款(亦稱特約條款)。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保證做或保證不做某事,或者保證某種事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條款。

簡介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於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於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複雜,專業性強。
保險單上規定的有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保險單上都印有保險條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單上的條款稱為"基本條款",有些法律規定必須列入的內容,即"法定條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險人根據業務需要載入保單的稱"選擇條款";按照被保險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險的稱"附加條款";被保險人為了享受合同權利而承諾應盡義務的約定稱"保證條款";對專門行業,保險人在保險保障等方面作專門規定的稱"行業條款"。在國外,保險條款通常是由保險人或保險同業工會制定的,屬保險人的單方法律行為。我國在《保險法》頒布之前,也遵循國際通行的做法,保險條款由單方面預先擬訂,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分類


基本條款

是指保險人根據不同險種規定的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本事項,它通常印製在保險單上,構成保險合同的基本內容。

附加條款

是指在基本條款的基礎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的補充規定,它通常對基本條款的內容加以擴大或者限制。例如,擴大承保責任、減少基本條款規定的除外責任或者承保範圍等,以滿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險人事先印製附加條款的相應格式,在與投保人就特別約定的事項達成一致並填寫完畢后,將其粘貼在保險單上。

法定條款

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明確規定的條款。法定條款的內容包括: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條款

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的條款。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通常,任意條款也由保險人根據實際需要訂入保險單條款,如人身保險中對保險金額加以限制等。

霸王條款

2004年,中消協公開徵集保險業的不平等條款並邀請各方面專家反覆論證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條壽險和6條車險點評意見,被媒體稱作保險業的十大"霸王條款"。這些條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險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方面。保險作為極具專業性的一個領域,保險公司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優勢的商業企業,利用自身的"專業"和"優勢"制定一些有利於己方獲取商業利益的顯性的"霸王條款"。
保險業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隱性的""霸王條款"正在成為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險消費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保險業的誠信、商業道德也在被質疑,成為保險業快速發展的羈絆。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條款"應該成為保險消費者與保險業共同的願望,當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確的行使保險合同審查權,同樣會促進和縮短"霸王條款"回歸公平與合理的進程的與期限的。

審查機構


從保險法律看,保監會是惟一有權審查保險條款的機構
《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範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是保監會的法定職責,保監會作為主管機關和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權,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其他任何部門包括工商部門都不能行使該項權利。因此除保監會外,其他任何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適法性,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會和主管部門的注意。其他部門不能也無權代替保監會宣布某保險條款涉嫌違法而應當作出修改。

作用


買保險買的是保障。大多數人在買保險的時候,更在乎公司的名氣,而忽視了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的保險條款,實際上條款才是投保人所真正需要在乎的。
以重大疾病險為例,不懂內情的人可能以為重疾險的保障範圍基本一致,有區別的只是公司服務或者保費,但仔細研究條款,其中大有差異。比如說一家公司,月繳幾百元可以有10萬元的保額,乍一看上去保費相對便宜,但仔細推敲,他們所承保的病種較少,而且所承諾的10萬元保額遇到重疾給付大多只有50%,也就是5萬元,所以看上去保費少繳了,實惠並沒享到多少。與之相比較,另外一家公司的條款就要誘人得多,所繳保費沒多多少,但它的保障範圍可以有40種疾病,而且60歲以後無給付還可以返還,當然要合算很多。
條款不論出身,只要它能幫助你最大可能地獲取權益,就是值得關注的。條款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公司本身,投保人在選擇比較保險產品時,應該把注意力集中在條款上,而不要一味盲從保險代理人的慫恿。有些人認為,到中小保險公司投保,會在核保、理賠方面遇到更大的麻煩。其實在一個公開的市場上,能夠進入的公司資質大體相似,他們之間的差異有的在於進入行業時間的長短,有的是因為知名度不夠,而一旦競爭完全充分了,各公司的服務環節也大體趨向一致。
條款的差異對投保人的影響最大。一旦發生理賠,賠不賠和怎樣賠都嚴格按照條款進行,而如果投保人對條款不熟悉,或者根本無從知曉自己的保單保什麼,往往在這時陷入被動。同樣在重大疾病險中,有一些疾病如肝炎,在投保人看來非常普遍,你或許認為是各家公司應該都會保的,但事實上保險公司通常不把慢性肝炎列入保障之內,其公司代理人因為自身利益,當然也不會刻意提出,於是稀里糊塗簽了保單,被拒賠時自然後悔不已。
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養生的要求也逐步增高。考慮到重疾爆率發高,醫療費用貴,很多人選擇用購買重疾險來轉嫁風險。重疾險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中的核心內容,相比之下,亦是較難懂的知識範疇。下面將對重疾險保險條款進行解讀,方便投保人全面了解重疾險相關知識。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上規定的關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而保險合同上都印有保險條款,保險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單上的條款稱為“基本條款”,所有“基本條款”必須遵循《保險法》,同時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條款”必須包含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具有法律效應。
1、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規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註:如果為女性重大疾病保險,則不包括此項。
2、重大疾病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規定。
發生以下情形,保險公司可按照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者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發生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對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
(4)被保險人所在區域發生核爆炸、核污染核輻射等;
(5)被保險人患有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情況;
被保險人在下例期間出險,保險公司可根據重大疾病保險條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6)被保險人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引發出險,保險公司可根據重大疾病條款不給予保險金理賠;
(7)酒後駕駛、無合法的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出險,保險公司可根據重大疾病條款不給予保險金理賠;
(8)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保險公司可根據重大疾病條款不給予保險金理賠;
出現上述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與本合同條款規定的重大疾病,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現金價值。但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實施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被保險人初次發生本合同條款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向受益人退還該被保險人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