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委派制
專業術語
財務總監委派制出自《會計法》,是指在企業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由出資人向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組織和監控企業日常財務活動的一種經濟監督制度。用於維護企業所有權益的需要。
(Financial inspector general appoint system)
執行財務總監委派制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加強所有權監督,維護企業所有權益的需要。實施的目的在於規範國有企業經理人的行為,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規範會計信息的真實披露。
財務總監製度是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到企業,或由國有集團公司董事會派駐到企業,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實施監督控制的一種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
所有者與經營者相分離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也必然產生委託代理問題。在這種代理關係中,由於所有者與經營者在利益目標、風險態度上並不完全一致,加之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信息的非對稱性,經營者很容易為追求自身代理收益而不惜犧牲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對經營者受託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約束是降低代理成本、維護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徑。
國家作為所有者,不但需要外部審計人員對財務信息進行驗證,進行事後控制,更需要財務總監利用其自身的會計專業知識,對經營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式控制制。所有者與財務總監之間的關係,是以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關係為前提的,財務總監的存在,為維持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代理關係提供了保障。
新《會計法》十分強調會計監督。除了規定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還強調對本單位會計資料的外部監督檢查,從而構建一個完整的、內外部相互配合的會計監督系統。新《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在行使職權中規定“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求單位負責人對法律負責,單位其他人員對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及其他會計人員由單位負責人任用,屬於企業內部人;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以提供財務信息的形式服務並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他們在組織上、經濟上依賴於經營者。岡而,可以認為,會計人員不具備監督經營者的職能。
財務總監委派制實質上是一種外部會計監督制度。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由國有資產所有者委派,財務總監經委派進入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屬於企業外部人,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因此,設置財務總監加強了國家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外部監督。
財務總監委派制
財務總監製度是兩權分離的產物,屬於財務監督範疇,它實質上代表著所有者利益。財務總監製度是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和管理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財務監督職能與管理職能的有機統一,其中監督職能是本質,管理職能是實現監督職能的途徑,即財務監督寓於財務管理之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體現出財務監督的意義;離開大量具體的財務管理活動,財務監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無意義,同樣,沒有財務監督,財務管理便失去目標,導致失控。
財務總監根據授權,對企業整個財務活動包括事前、事中、事後進行監督,並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總監可以憑藉國有股監事的身分進入監事會,也可以在企業董事會領導下直接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參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定並監督其實施;
(2)審核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可行性,並監督其實施;
(3)審核企業資金籌集和擔保的合理、合法及安全性;
(4)審核並與經理聯簽企業重要財務項目,與經理聯簽董事會規定範圍內的資金支出事項
(5)審核並與經理聯簽企業會計報表和對外財務報告;
(6)審核企業其他有關資產減少事項;
(7)對關係到企業生死存亡的重大籌資、投資、收購、出售股權等活動,對企業決策執行效果等事項,進行財務評價和監督。
財務總監在行使職權的同時,承擔對下列事項的相應責任:
(1)企業會計報表和重要財務報告失真;
(2)對企業經理人員重大財務錯弊行為失察;
(3)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
(4)企業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5)其他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
財務總監委派制
(1)必須有利於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使財務總監委派制融入現代企業制度並成為其有機的組成部分。
(2)必須有利於維護所有者利益,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者的利益,改變企業經營權失控,內部人控制嚴重的狀況。
(3)必須有利於全面、正確反映企業經營者的受託責任完成情況。支持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決策,從而有助於對企業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的形成。
(4)有利於會計信息正確及時的傳遞,防範會計信息失真的出現。
(5)有利於公司的戰略決策和經營管理按照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進行,並建立起有效的財務支持系統。
科學界定職責與許可權
要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把握好“監督”與“參與”的關係,就必須對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許可權進行科學、明確的界定和規範。工作職責應明確規定財務總監負責組織開展工作的範圍,參與工作的範圍,以及應負責的單項工作;工作職權應規定財務總監的權利,具體細化到哪些業務需要財務總監簽署,哪些業務需要財務總監與總經理聯簽,哪些業務則需要財務總監會簽,哪些業務需要徵求財務總監的意見。財務總監在履行職權的同時,還應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應該指出,財務總監在企業資本投入、資金的籌集、資產調配成本費用、利潤分配以及財務計劃、財務考核、會計組織運行等許多財務會計工作和財務活動中與經營者一起共同行使組織、協調、控制等管理職能,並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財務總監委派制強調監督與管理相結合,將監督寓於管理之中。
監控措施
財務總監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在一定情況下會出現負效應,因此做好對財務總監的再監督工作極為重要:
(1)建立健全對財務總監日常管理。本著“誰委派、誰管理”的原則,規範財務總監的委派和管理方式,通過建立委派財務總監管理制度、工作例會、業務學習等形式加強財務總監 管理。
(2)依據內部審計機構對受派企業的審計結果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受派企業審計情況,掌握財務總監工作是否違規、是否履職等情況。
(3)每年對財務總監進行一次全面考評。考評的內容主要包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情況;企業內部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對參與企業內部重大決策和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所承擔責任情況;參加後續教育培訓情況等。按照財務總監職責履行情況,對其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作出鑒定,財務總監的考核情況納入人事檔案管理,作為其續聘、解聘、獎勵重要依據。
(4)實施財務總監報告制度。為確保財務總監職責到位、考核有方,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派出的財務總監應向其委派機構(母公司、董事會)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派機構報告其職責履行情況財務總監報告制度分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制度兩大部分。定期報告應全面地報告任職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重大事項及時報告主要是對企業發生的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長期發展等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業務事項,如重要資產處置、重大的對外投資、合併、收購、經營方向的重大調整等,以便將財務總監派駐單位在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處於嚴密、及時監控之下,做到及時預警,防患於未然。
建立激勵機制
建立財務總監激勵機制,不僅有利於激勵財務總監努力工作,減少代理成本,而且可以激勵財務總監提高專業素質,促使優秀會計人才投身到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去。對財務監激勵主要包括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對財務總監的物質激勵,委派單位在確保財務總監基薪(會計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基礎上,可採取獎金、期權持股等多種激勵方式但財務總監的報酬與受派企業的業績不掛鉤,對財務總監考核應根據其財務管理能力、會計規範化管理工作、遵紀守法、業務素質、協調能力等非效益化指標進行定量測評打分,按考核結果決定財務總監報酬。除物質獎勵外,對表現突出財務總監,還應採取榮譽、職務晉陞等精神獎勵,對不合格、不稱職的財務總監,則採取辭退、解聘的懲罰。
解決“人治”缺陷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
(1)實施嚴格的財務總監選拔制度。嚴格的選拔制度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財務總監失職或濫用職權的風險。較高的思想、業務素質與工作經驗,保證了財務總監在執行監督、參與決策時,能夠以企業的經濟目標為最高準則,致力於謀求投資者資產的保值增值。為了確保財務總監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可以通過公開招聘、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拔財務總監,形成能者上、庸者讓的優勝劣汰機制。
(2)實行財務總監聘用制。為體現獨立、公正原則,財務總監人事工資、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應由派出單位負責。
(3)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和迴避制度,對財務總監與經營者有親屬關係或經濟利益關係的必須實行委派迴避制;財務總監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輪崗交換。
(4)定期培訓制度。對財務總監業務知識、職業道德等要定期進行培訓學習,以提高財務總監的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
(5)財務總監離任審計制度。財務總監在被委派企業任職期滿,應進行離任審計,以客觀、公正地評價財務總監的工作情況。財務總監對違法亂紀行為不抵制、不報告的,應視情節輕重教育、撤職、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