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指保險人承保因被保證人行為使被保險人受到經濟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保證保險分為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兩類。誠實保證保險是保險人對僱主因僱員不誠實行為,如盜竊、侵佔、挪用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確實保證是保險人對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應當提供拒保的被保證人不履行其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種保險由被保證人投保。
保證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熟時方能獲得賠償的一種保險方式,其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是貸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貸款方,保險人是依據保險法取得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保險常見的有誠實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證保險的內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保證保險的性質屬於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是隨著商業道德危機的頻繁發生而發展起來的。保證保險新險種的出現,是保險業功能由傳統的補救功能、儲蓄功能,向現代的資金融通功能的擴展,對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無異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具體到法律的層面,對履行保證保險合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適用何種法律規範進行調整,以衡平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引導保證保險這個“新生兒”茁壯成長,乃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保證保險
保證保險的權利義務及法律依據保證保險合同是與主合同(消費貸款合同)處於並存關係,屬於雙方有償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而被保險人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可按保險條款免責和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賠。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處理其糾紛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和相應的保險條款約定。保證保險的適用及程序保證保險是一種財產保險,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係,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而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時,必須按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的程序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應當依保險條款支付保險金。
保證保險主要分為三類: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以保險標的為標準劃分,財產保險可以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財產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等。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以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保險合同則分別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著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為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從法律意義上講,保證人只有在被保證人無力支付時才有義務支付賠款,而保證人只對權利人有賠償義務。在承保合同保證保險時,保證人既要考慮違約的風險,同時還要考慮匯率風險、政治風險,並要考慮到各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的判別。在確定風險程度時,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是一個決定性因素。在承保前,保證人往往要對被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信度進行調查。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有關被保證人基本情況的記錄,包括被保證人的歷史、在社會上的影響等;2. 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由冊及有關材料;3.合同業務的進展狀況;4.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5.與銀行的往來信函;6.企業的組織、經營狀況,信貸情況,財務審計及記賬方法,附屬企業的情況。
忠實保證保險通常承保僱主因其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涉外忠實保證保險一般承保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因其僱員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也可承保中國勞務出口中,因勞務人員的不誠實行為給當地企業主造成的損失。
忠實保證保險與合同保證保險的區別在於:
1.忠實保證涉及的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而合同保證並不涉及這種關係;
2.忠實保證的承保危險是僱員的不誠實或欺詐,而合同保證承保的危險主要是被保證人的違約行為;
3.忠實保證可由被保證人購買,也可由權利人購買,而合同保證保險必須由被保證人購買。
商業信用保證保險是由權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如他人不守信用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則由保證人負責賠償。在中國商業信用保證保險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該國出口商擴大出口貿易為出發點,給該國出口商提供出口貿易收匯風險保障的一項特種業務,即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對該國出口商或商業銀行向外國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信貸進行擔保,當外國債務人拒絕付款時,這個機構負責支付遭拒付款部分的全部或部分損失。現在各工業發達國家、一些東歐國家,以及不少發展中國家都開辦了此類業務。
辦理出口信用保險一方面解除了出口企業收匯風險的後顧之憂,提高了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保證了出口企業的正常經濟核算,另一方面幫助出口企業解資金需要,擴大了出口企業的經營能力。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受到許多出口企業的歡迎。隨著外貿體制的改革,出口信用險的需求在今後一段時間內還會有進一步的擴大。從保險人的角度來看,如何在保證基本的收支平衡基礎上,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信用保證,也是一個亟需解決的重大課題。
保證保險之運作不符合保險之本質,保證與保險皆具有轉移風險的職能,但二者的運行方式卻不一樣。保險的本質是一種特有的分配關係,體現為保險共同體的互助共濟關係。保險雖依單個之保險合同使被保險人得以將風險轉移至保險人,似乎保險人把風險集中於自身之上,然而這僅僅是形式而已。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將風險分散給了眾多的投保人,自己實際上並未承擔什麼損失,其保險資金的來源具有社會性,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不得向被保險人進行追償。
而在保證保險中,債權人將風險轉移至保證人(即保險人),由保證人自身獨立承擔風險,該行為不具有社會性,保證人唯有通過反擔保或追償權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且理論上,保證不應發生損失,但是在大量的保證中,損失確實會發生,這是指被保證人違約不能償還,又沒有其它經濟來源償還保證人的情況。許多情況下,保證人也只能獲得部分償還。不過,這種損失本質上是無法預測的,因而費率是建立在經驗判斷基礎之上的。實踐中,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通過保證人收集和研究單個被保證人的相關信息,一個一個地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保證保險的保險費的實質,是被保證人因使用保險人的信譽而支付的一種手續費。
保證保險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持保證保險說的學者認為,保證有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請求賠償不成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賠償,因而保證人的責任是第二位的。而在保證保險中.只要發生損失,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符合保險責任第一位的特徵。殊不知保證責任的次位性並非針對債權人的求償順序,而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債務先行存在,以及最終的責任承擔者仍是債務人而言。況且在連帶保證中也是一旦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賠償責任。故而,保證保險應當屬於保證中的連帶保證。至於保證人是承擔債務履行的責任,還是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往往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
保證保險在中國屬於一種全新偽業務,主要應用於消費貸款業務之中,有效防範和化解了銀行的信用風險。但好景不長,因消費者惡意逃債嚴重,保險公司陷入眾多訴訟之中且追償難度極大,人保總公司不得不於去年將該業務叫停。保證保險為何在中國遭遇此尷尬?原因如下:
對保證保險認識不清
中國理論界對保證保險的認識極為混亂,這可以從相關學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證,甚至有學者將保證保險與信用保險相混淆,進而出現“信用保證保險”一說。理論界認識誤區之源頭在於將保險職能與保險公司職能混為一談,誤以為保證保險既然由保險公司開辦,又冠以保險之名,應屬保險之一種無疑。殊不知保險體現的是一種風險分散職能,通過保險公司這一中介而實現,這是保險生命之所在。而保險公司既是一個保險組織,又是一個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保險組織,成為風險分散的中間機構;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其與其它金融機構一樣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如投資。所以保險公司除從事保險業務外,還可以從事其它非保險業務。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都是保險業務,勢必將保證保險視為保險並隨便加以應用,其結果是忽視了風險評估,從而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
對保證保險的適用範圍認識不清
正是基於將保證保險定位於保險,保險業人士多認為該險種運用範圍極廣,幾乎可運用於一切合同保證保險之中。實際上,鑒於保證保險的風險性,其應用範圍在英美等國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貸合同項下的借貸保證。而中國實務界卻在貸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證保險,企圖利用保險的辦法一舉三得:保證銀行貸款之安全、擴大保險公司業務和刺激國民消費,結果卻事與願違,保險公司成為最大受害者。事實上,西方許多國家的信貸保險並不採用保證保險的形式,而是採用由借款人購買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形式對信貸機構的利益予以保障。
對借貸合同認識誤區
借貸合同一個明顯的特徵是合同雙方義務履行先後上的差距.這導致借貸合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極高,貸款方的風險也極大,因為存在債務人有能力而故意不還貸的可能。這種風險的主觀性使其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風險,否則有違保險風險原則。銀行信貸屬於貨幣信用,從放貸到還貸,當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為經營風險,不論以信用保險還是借款擔保的方式.保險人都是不願承擔這種風險的。有的國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險公司從事金融擔保活動。再加之中國保險公司的盲目發展,管理鬆弛;資信調查與後續監管不到位;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監督和懲罰機制;相關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險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證保險被叫停也是應有之義了。
通過對保證保險與保證的特點進行比較分析,可以進一步加深對保證保險與保證法律性質的認識,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
與保證的共性
根據《擔保法》第六條給保證所下的定義,保證以擔保債權為目的,為確保債權之效力所設之制度。而根據《保險法》第二條對保險的定義,保證保險屬於保險的一種,也具有保障作為消費借貸(或買賣)合同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功能,當債務人不能按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其債務時,保險人則應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兩者在目的上存在相似性。
保障功能相同
保證是保證人以其資信能力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以其資信能力向債權人作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由保險人依約履行保險責任來保護債權人所享有債權的實現。
履行的或然性
被保證人和被保險人是否履行債務都具有不確定性,只有當保證合同的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消費借貸(或買賣)合同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或者保險人才需要向被保證人或者被擔保的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或保險責任。
債務人履行債務
被保證人債務履行完畢,被保證債務消滅,保證責任隨之消滅,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被保險人債務履行完畢,被保險標的不存在,保險人保險責任免除。
免責事由相同
保證人免責的事由一般為不可抗力和債權人的過錯,如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的,應認定擔保無效,保證人負責。在不可抗力或債權人過錯的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使用的“保證”之名
保證是中國《擔保法》明文確認的一種擔保方法,即由保證人以其資信能力向主債權人作保,擔保主債務人履行債務,以保護主債權人所享有的主債權的實現。而保證保險名稱中之所以使用“保證”一詞,則源於保證保險業務所包含的確保相關消費借貸(買賣)合同履行的保證功能。
雖然保證保險與保證存在上述諸多相似之處,但二者之間卻存在本質的區別。
保險人為特殊主體,保險人是經過保險監管機關批准享有保證保險經營權的商業保險公司。保證人為一般主體,除了《擔保法》規定禁止作保證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均可作為保證人。
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雖具有保障債權實現的功能,但其是以降低違約風險和分散風險為主要目的。而保證合同是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
保證保險合同是雙務性的有償合同,其內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納保費的義務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構成。而保證合同通常是單務無償合同,其內容由債權人的擔保權利和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構成。
在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的是保證責任,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標誌著合同目的的實現,若債務人履行債務,則保證責任消滅。
保證保險合同為依據的保險之債不是原來已存在的債的一部分,而是獨立於原債的一個新債。而以保證合同而形成的保證之債是原債的一部分,是作為主債的從債,
保證保險合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一種,既適用保險法的一般規定,也適用財產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保險人擁有廣泛的抗辯權。而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外,連帶保證的保證人的抗辯權受到很大的限制。
保證合同以擔保主債為目的,其內容體現的是依附被擔保的主債,而不追求任何經濟利益為目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係,保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
保證保險以投保人支付相當的保險費為條件,保險費率的確定由保險人根據社會公眾購買保證保險的需求情況和降低自身經營風險的需要以及保證保險的成本來確定,體現了商品交換中的經濟法則。保證一般是無償的,即使有對價存在,也是由保證人確定一個具體的數額,而且並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的。
一般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債權人經判決或仲裁併就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其本質是一種補充賠償責任;保險責任則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充分必要條件,只要雙方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確定發生,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合同,它不是依附其它合同的從合同;而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不能脫離主合同而獨立存在。
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財產是投保人的保費所形成的保險基金而不是保險人自己的財產,保險人只是保險基金的管理者,保險人不用自己的財產承擔保險責任;而保證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財產是自己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分析可知,保證保險與保證雖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差異是明顯的,即相同之處是次要的,非本質的;而不同之處才是主要的,本質的。保證保險是中國保險業務創新出來的一個新品種,不同於單純的保證合同,其本質上是一種保險。儘管保證保險也是對投保人信用和履約情況向第三人做出的一種保障承諾,但它是將投保人違約情形的出現確定為一種保險事故,通過對保險條件的確定、對保險事故和免責範圍的限制以及對保險責任承擔方式的約定來實現對第三人的保障的。因此,保證保險是獨立於保證擔保之外的另一種市場保障方式,是保險公司利用本身信用優勢進行產品創新的自然結果,具有本身的獨立性、科學性,不能將其簡單歸入舊的保證擔保體系。
有觀點認為,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為被保險的合同債權,當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因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而消滅時。保證保險合同因保險利益喪失而失去存在意義,故保證保險合同亦歸於消滅,由此可得出保證保險合同具有從屬性,從屬於被保證的消費借貸(或買賣)合同而存在。筆者認為,該觀點值得商榷。(1)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損害填補合同,其能夠獨立存在雖然以另一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但對於保證保險合同而言,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僅僅是訂立保證保險合同的一種動因,它不是民法上的主從關係,而是由於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而形成的並存關係。最高法院在(2000年經終字第295號)判決中稱:“本院經審查認為:華泰保險公司與神龍汽車公司簽訂的《分期付款購車保險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而成立的保險合同,神龍汽車公司是投保人,華泰保險公司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係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雖是保險人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但其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與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其他民事合同與保險合同之間不存在主從關係。(2)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被保險的合同債權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的一種變形,其只是發生了形式上變化而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改變,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轉化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保險利益並不因被保險債權的變形而當然消滅。而保證合同具有從屬性,從屬於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債權消滅時,保證合同亦隨之消滅;主合同債權轉移時,對於保證人保證債權亦隨之轉移。
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比一般保險較大,因而即使是在西方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保證保險也採取謹慎的態度。
一方面,對從事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資格進行限制,一般由政府特別批准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經營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辦理,禁止一般保險公司從事此項業務;
另一方面.對保證保險的適用範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在立法上予以規範,故而保證保險業務能在這些國家中健康穩定地生存與發展。而在中國,一方面,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學術上的意見不一致導致實務中的混亂;另一方面,當前國內社會信用狀況普遍低下。這兩方面的原因使得中國的保證保險最終夭折於市場,這不能不令人深思。
作為一種擔保業務,保證保險所涉及的業務本應由專門的擔保公司來經營.在中國尚未出現專業擔保公司之前,由保險公司暫時經營這項業務也是情有可原的,但在中國目前已有專業擔保公司之情形下,該業務就應由專業擔保公司來專營,而不宜由保險公司兼營。理由很簡單:中國保險業還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存在諸多制度缺失與技術不足的問題,不宜涉足此種風險難以預測的業務,因為儘管保險人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但損失仍會發生.其結果勢必會對現今未成熟之保險業帶來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