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規劃通則

旅遊規劃通則

旅遊規劃通則是為規範旅遊規劃編製工作,提高我國旅遊規劃作總體水平,達到旅遊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2003年國家旅遊局頒布了《旅遊規劃通則》。通則進一步明確了旅遊區、旅遊客源市場、旅遊資源、旅遊產品、旅遊容量的定義,規定了旅遊規劃編製的原則、程序和內容以及評審的方式,提出了旅遊規劃編製人員和評審人員的組成和素質要求,是編製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及各類旅遊區規劃的規範性文件。

前言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旅遊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並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旅遊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清華大學建築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張吉林、鄭光中、楊銳、鄧衛、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旅遊規劃通則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遊規劃(包括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區規劃)的編製的原則、程序和內容以及評審的方式,提出了旅遊規劃編製人員和評審人員的組成與素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編製各級旅遊發展規劃及各類旅遊區規劃。

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旅遊發展規劃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遊發展規劃是根據旅遊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遊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製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旅遊區

tourism area
旅遊區是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間或地域。

旅遊區規劃

tourism area plan
旅遊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旅遊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遊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

旅遊客源市場

tourist source market
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主體,旅遊客源市場是指旅遊區內某一特定旅遊產品的現實購買者與潛在購買者。

旅遊資源

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均稱為旅遊資源。

旅遊產品

tourism product
旅遊資源經過規劃、開發建設形成旅遊產品。旅遊產品是旅遊活動的客體與對象,可分為自然、人文和綜合三大類。

旅遊容量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
旅遊容量是指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旅遊區在某一時間段內,其自然環境、人工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所能承受的旅遊及其相關活動在規模和強度上極限值的最小值。

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9663 旅遊業衛生標準
GB9664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
GB9665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9666 理髮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9667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9668 體育館衛生標準
GB9669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9670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9671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12941-1991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GB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972-2003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編製要求


1.1旅遊規劃編製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以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適應,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根據國民經濟形勢,對上述規劃提出改進的要求。
2.2旅遊規劃編製要堅持以旅遊市場為導向,以旅遊資源為基礎,以旅遊產品為主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
3.3旅遊規劃編製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區域協同,強調空間一體化發展,避免近距離不合理重複建設,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減少對旅遊資源的浪費。
4.4旅遊規劃編製鼓勵採用先進方法和技術。編製過程中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並徵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尤其是當地居民的意見。
5.5旅遊規劃編製工作所採用的勘察、測量方法與圖件、資料,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6.6旅遊規劃技術指標,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長遠需要,具有適度超前性。技術指標參照本標準的附錄A(資料性附錄)選擇和確立。
7.7旅遊規劃編製人員應有比較廣泛的專業構成,如旅遊、經濟、資源、環境、城市規劃、建築等方面。

編製程序


任務確定階段

1.1.1委託方確定編製單位
委託方應根據國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的有關規定確定旅遊規劃編製單位。通常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直接委託等形式。
公開招標:委託方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邀請招標:委託方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旅遊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直接委託:委託方直接委託某一特定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旅遊規劃的編製工作。
1.1.2制訂項目計劃書並簽訂旅遊規劃編製合同
委託方應制訂項目計劃書並與規劃編製單位簽定旅遊規劃編製合同。

前期準備階段

1.2.1政策法規研究
對國家和本地區旅遊及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系統研究,全面評估規劃所需要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及政府行為等方面的影響。
1.2.2旅遊資源調查
對規劃區內旅遊資源的類別、品位進行全面調查,編製規劃區內旅遊資源分類明細表,繪製旅遊資源分析圖,具備條件時可根據需要建立旅遊資源資料庫,確定其旅遊容量,調查方法可參照《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 18972-2003)。
1.2.3旅遊客源市場分析
在對規劃區的旅遊者數量和結構、地理和季節性分佈、旅遊方式、旅遊目的、旅遊偏好、停留時間、消費水平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研究並提出規劃區旅遊客源市場未來的總量、結構和水平。
1.2.4 對規劃區旅遊業發展進行競爭性分析,確立規劃區在交通可進入性、基礎設施、景點現狀、服務設施、廣告宣傳等各方面的區域比較優勢,綜合分析和評價各種制約因素及機遇。

規劃編製階段

1.3.1規劃區主題確定
在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確立規劃區旅遊主題,包括主要功能、主打產品和主題形象。
1.3.2確立規劃分期及各分期目標。
2.3.3提出旅遊產品及設施的開發思路和空間布局。
3.3.4確立重點旅遊開發項目,確定投資規模,進行經濟、社會和環境評價。
4.3.5形成規劃區的旅遊發展戰略,提出規劃實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驟,包括政策支持、經營管理體制、宣傳促銷、融資方式、教育培訓等。
5.3.6撰寫規劃文本、說明和附件的草案。

徵求意見階段

規劃草案形成后,原則上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充實和完善。

發展規劃


1.1旅遊發展規劃按規劃的範圍和政府管理層次分為全國旅遊業發展規劃、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地方旅遊業發展規劃又可分為省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地市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和縣級旅遊業發展規劃等。
地方各級旅遊業發展規劃均依據上一級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編製。
1.2旅遊發展規劃包括近期發展規劃(3-5年)、中期發展規劃(5-10年)或遠期發展規劃(10-20年)。
2.3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旅遊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優化旅遊業發展的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安排旅遊業發展優先項目,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3.4旅遊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
4.4.1全面分析規劃區旅遊業發展歷史與現狀、優勢與制約因素,及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5.4.2分析規劃區的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預測規劃期內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
6.4.3提出規劃區的旅遊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7.4.4提出旅遊業發展目標及其依據。
8.4.5明確旅遊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
9.4.6提出旅遊發展重點項目,對其空間及時序作出安排。
10.4.7提出要素結構、空間布局及供給要素的原則和辦法。
11.4.8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保護開發利用的關係,提出合理的措施。
12.4.9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13.4.10對規劃實施的總體投資分析,主要包括旅遊設施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投入與產出方面的分析。
14.5旅遊發展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及附件。規劃圖表包括區位分析圖、旅遊資源分析圖、旅遊客源市場分析圖、旅遊業發展目標圖表、旅遊產業發展規劃圖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旅遊區規劃分類


1.1旅遊區規劃按規劃層次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旅遊區總體規劃

1.2.1旅遊區在開發、建設之前,原則上應當編製總體規劃。小型旅遊區可直接編製控制性詳細規劃
2.2.2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10至20年,同時可根據需要對旅遊區的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於旅遊區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亦應作出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3至5年。
3.2.3旅遊區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分析旅遊區客源市場,確定旅遊區的主題形象,劃定旅遊區的用地範圍及空間布局,安排旅遊區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提出開發措施。
4.2.4旅遊區總體規劃內容
5.2.4.1對旅遊區的客源市場的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預測。
6.2.4.2界定旅遊區範圍,進行現狀調查和分析,對旅遊資源進行科學評價。
7.2.4.3確定旅遊區的性質和主題形象。
8.2.4.4確定規劃旅遊區的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提出規劃期內的旅遊容量。
9.2.4.5規劃旅遊區的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規劃旅遊區內部的其他道路系統的走向、斷面和交叉形式。
10.2.4.6規劃旅遊區的景觀系統和綠地系統的總體布局。
11.2.4.7規劃旅遊區其他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體布局。
12.2.4.8規劃旅遊區的防災系統和安全系統的總體布局。
13.2.4.9研究並確定旅遊區資源的保護範圍和保護措施。
14.2.4.10規劃旅遊區的環境衛生系統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15.2.4.11提出旅遊區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點項目策劃。
16.2.4.12提出總體規劃的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以及規劃、建設、運營中的管理意見。
17.2.4.13對旅遊區開發建設進行總體投資分析。
18.2.5 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成果要求
19.2.5.1規劃文本。
20.2.5.2圖件,包括旅遊區區點陣圖、綜合現狀圖、旅遊市場分析圖、旅遊資源評價圖、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功能分區圖等其他專業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21.2.5.3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其他基礎資料等。
22.2.5.4圖紙比例,可根據功能需要與可能確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

1.3.1在旅遊區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了近期建設的需要,可編製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2.3.2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區內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為區內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提供指導。
3.3.3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4.3.3.1詳細劃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5.3.3.2規劃分地塊,規定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並根據各類用地的性質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標。
6.3.3.3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後退紅線、建築間距等要求。
7.3.3.4提出對各地塊的建築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要求。
8.3.3.5確定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9.3.4旅遊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10.3.4.1規劃文本。
11.3.4.2圖件,包括旅遊區綜合現狀圖,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等。
12.3.4.3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
13.3.4.4圖紙比例一般為1/1000/~1/2000。

修建性詳細規劃

1.4.1對於旅遊區當前要建設的地段,應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
2.4.2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3.4.3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4.4.3.1綜合現狀與建設條件分析。
5.4.3.2用地布局。
6.4.3.3景觀系統規劃設計。
7.4.3.4道路交通系統規劃設計。
8.4.3.5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9.4.3.6旅遊服務設施及附屬設施系統規劃設計。
10.4.3.7工程管線系統規劃設計。
11.4.3.8豎向規劃設計。
12.4.3.9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系統規劃設計。
13.4.4旅遊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14.4.4.1規劃設計說明書。
15.4.4圖件,包括綜合現狀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道路及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圖、工程管網綜合規劃設計圖、豎向規劃設計圖、鳥瞰或透視等效果圖等。圖紙比例一般為1/500~1/2000。

功能性專項規劃

1.5旅遊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製項目開發規劃、旅遊線路規劃和旅遊地建設規劃、旅遊營銷規劃、旅遊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評審修編


旅遊規劃的評審

1.1.1評審方式
2.1.1.1旅遊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後,由規劃委託方提出申請,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3.1.1.2旅遊規劃的評審採用會議審查方式。規劃成果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評審人員審閱。
4.1.1.3旅遊規劃的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並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評審意見應形成文字性結論,並經評審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評定意見方為有效。
5.1.2規劃評審人員的組成
6.1.2.1旅遊發展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與上一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商定;旅遊區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託方商當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旅遊規劃評審組由7人以上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不超過1/3,本地專家不少於1/3。規劃評審小組設組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1~2人。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委託方與規劃評審小組協商產生。
7.1.2.2旅遊規劃評審人員應由經濟分析專家、市場開發專家、旅遊資源專家、環境保護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程建築專家、旅遊規劃管理官員、相關部門管理官員等組成。
8.1.3規劃評審重點
旅遊規劃評審應圍繞規劃的目標、定位、內容、結構和深度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議,包括:①旅遊產業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②規劃目標體系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遊產業開發、項目策劃的可行性和創新性;④旅遊產業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的科學性、可行性;⑤旅遊設施、交通線路空間布局的科學合理性;⑥旅遊開發項目投資的經濟合理性;⑦規劃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客觀可靠性;⑧各項技術指標的合理性;⑨規劃文本、附件和圖件的規範性;⑩規劃實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規劃的報批

旅遊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經規劃評審會議討論通過並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後,由委託方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實施。

規劃的修編

在規劃執行過程中,要根據市場環境等各個方面的變化對規劃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總結


旅遊規劃通則是2003年制定的,是我國旅遊規劃設計較為系統的指導性法規。但隨著國家文化創意產業規劃及城鄉規劃法的相繼出台、旅遊業作為國家戰略產業的確定,旅遊已真正走向了構建泛旅遊產業集群的新時代,傳統旅遊規劃通則下的規劃方式,已不能適應這一市場需求。勇先創景認為,只有超越《旅遊規劃通則》的限制和前期旅遊規劃的思維定式,才有可能編製出符合當前產業使命的旅遊發展規劃,從而為旅遊產業鏈條的有機聯動提供動力機制。

政府作用


長期以來,政府在旅遊規劃營銷中的主要作用被認為是提升目的地的知名度和整體形象。隨著旅遊產業市場化的推進和政府職能轉變,政府在旅遊營銷中的作用也應與時俱進,重新定位。政府在旅遊營銷中主要應發揮影響作用而不是控制作用。因此,在旅遊業發展初期,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在旅遊營銷中的角色應當是一個目的地促銷者;但在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政府應從目的地促銷者的角色轉變為目的地營銷的支持者。考慮到政府在職能上的相似性,本項目參照國際上國家旅遊組織所採用的營銷方法,建議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景區管理營銷支持方式。
旅遊規劃專家易長柏分析,政府在旅遊規劃營銷中的作用主要有三方面,分別是:提供研究數據、組織“熟悉業務旅行”、旅遊宣傳冊製作和發放。向旅遊業相關部門和企業定期發布市場趨勢報告和相關研究信息,以保持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與業界相關部門的聯繫。同時,旗政府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將政府的旅遊目的地營銷戰略持續和及時地傳達給旅遊相關部門或企業,並對其施加影響。精心挑選旅遊代理商和新聞媒體,邀請他們參觀喀喇沁並試用該旗的旅遊產品。
“熟悉業務旅行”是銷售推廣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的活動起著重要的公關作用,同時藉機向分銷渠道和媒體中有影響的人物傳達有關喀喇沁的一切重要信息、製作宣傳冊外殼,像這種外殼通常是一種彩色的宣傳冊,包括主題圖片和空白頁面,以供喀喇沁旗內的旅遊經營者加印其標識和產品介紹。這種外殼的主題可以是多種多樣,如汽車旅館、特種度假、運動休閑、生態旅遊。企業可以首先按照每千冊標準價從政府購得所需數量,然後再以特定的顏色加印內容,從而印製出專業水準突出而價格卻遠遠低於企業自己委託印製的小批量彩色宣傳冊。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還可以將這些宣傳冊中的廣告版面用於出售。實際上,此類宣傳冊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向喀喇沁的旅遊企業提供廣告宣傳的機會,而許多宣傳冊都可以帶來超出製作成本的利潤。旗政府可以直接向客源地的旅遊代理商郵寄宣傳材料。這樣,中小企業就可以藉此進入它們一般情況下無法企及的市場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