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
軟體的開發者的各項專有權利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就權利的性質而言,它屬於一種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徵。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中的例外,因為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經過登記后,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軟體著作權轉讓和許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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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
個人和企業登記
軟體著作權個人登記,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非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軟體著作權企業登記,是指具備/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對自己獨立開發完成的軟體作品或職務軟體作品,通過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進行權益記錄/保護的行為。
著作權屬
1、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進行軟體版權貿易時,認證將使您的軟體作品價值倍增。
3、在發生軟體著作權爭議時,如果不經登記,著作權人很難舉證說明作品完成的時間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體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5、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的時候可以作為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
6、在進行軟體企業認定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可以作為自主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體產品的證明材料。
轉讓和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條規定:軟體著作權轉讓和許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
登記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七條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複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髮。
第四章軟體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費用
第二十八條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已取消)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此文件為2002年2月20日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複製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信息網路傳播: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其它權利: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作為稅收減免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體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作為法律重點保護的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規範和加強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鼓勵軟體著作權登記,並依據國家法律對已經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比如:軟體版權受到侵權時,對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司法機關可不必經過審查,直接作為有力證據使用;此外也是國家著作權管理機關懲處侵犯軟體版權行為的執法依據。
作為技術出資入股
《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計算機軟體可以作為高新技術出資入股,而且作價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達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規定:“可以100%的軟體技術作為出資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須取得軟體著作權登記。
作為申請科技成果的依據
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一)應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鑒定證書或者鑒定報告、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行業准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製報告;或者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這裡的軟體登記證書指的是軟體著作權的登記證書和軟體產品登記證書,其他部委也有類似規定。
企業破產後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權視為“無形資產”,企業的無形資產不隨企業的破產而消失,在企業破產後,無形資產(著作權)的生命力和價值仍然存在,該無形資產(著作權)可以在轉讓和拍賣中獲得有形資金。
填寫申請表
《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表》填寫指南
(一)軟體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體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準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體開發者將該軟體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體公之於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未發表的軟體不填此欄。
(四)軟體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體。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委託開發:指委託開發的軟體。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託開發合同。無委託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體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七)權利範圍欄:權利範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註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需要說明以下五點)
a.登記軟體的適用行業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簡要說明(不超過600字)
b.登記軟體的開發和運行的硬體環境(機型及CPU)、軟體環境(操作系統、支持軟體的名稱及版本號)、分類號(查我方提供表)、軟體版本號(若不是原始版本號如,V1.0,還要提供原始版證明,見我方提供的證明);
c.登記軟體的編程語言及版本號,程序量(總條數)
d.登記軟體的創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術特點
e.登記軟體的零售價或者報價
f.軟體的全稱(所有文件統一名稱)、開發完成日期、發表(公開)日期;申請人、版權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說明關係;
g.著作權利範圍:全部還是部分(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等部分權利)。
h.簽署委託代理書(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檔中不要出現外國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請者欄:
1、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複印件。
2、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同時加註聯繫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3、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十)代理者欄:
1、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委託代理授權書。
2.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註聯繫人的姓名。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的委託代理授權書。
(十一)軟體鑒別材料交存方式欄,鑒別材料是指軟體程序和文檔。交存方式有三種選擇: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一般情況下,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選擇一般交存不再填寫本欄其他內容。
2、例外交存:在欄中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並提供相應材料。
3、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碟。
(十二)申請人保證聲明欄: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核實無誤后,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複印件。
鑒別材料
軟體著作權登記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擬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證明文件
1.作為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擬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軟體,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是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軟體著作權登記鑒別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擬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軟體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2.擬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擬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4.擬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軟體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封存
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作用
對於軟體開發者來說,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雖然不是國家強制的政策,但是軟體辦理了登記,是百利而無一害的。
1、《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在軟體著作權發生爭議時證明軟體權利的最有力的證據。這不僅是在進行訴訟或在發生一般糾紛時,都能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但如果沒有進行登記,著作權人的權利就很難獲得全面的保護。
2、《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體著作權人進行投資和交易的重要資本和財富。而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是知識的最後憑證。
3、《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有時還是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非常重要的砝碼,有了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證明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而這也是高新認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企業申請軟體企業必不可少的證明材料。
5、從以上3、4點可以看出,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也是企業獲得國家稅收減免、人才優惠等國家政策的條件。
軟體著作權登記登記的是什麼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根據該條規定軟體著作權登記是:1、軟體著作權,2、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3、軟體專有轉讓合同。也可以歸為兩類,著作權登記和合同登記,本文只探討軟體著作權登記。
軟體著作權是不是必須登記
軟體著作權即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就自動產生,登記並不是權利產生的必要條件。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是指著作權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出申請,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審核併發出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我們查詢相關的法規,對照新舊法規,可以看到了兩種完全相反的意見。
1、登記是軟體著作權獲得行政和法律保護的前提
根據1991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該規定很沒有道理,沒有登記的軟體就不受行政保護,甚至被侵權了,向法院提起訴訟都不可以。雖然不明說軟體一定要登記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實際上就將沒有登記的軟體置之法律保護之外,可以認為軟體著作權登記帶有一定的強制性。
這個條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凡當事人以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無論其軟體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如果軟體被侵權了,即使沒有登記,我們還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
2、軟體著作權是否登記完全取決於自願
根據2002年頒布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該條規定的是“可以”,可見軟體著作權登記不是強制的。是否登記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
3、軟體著作權登記與取得著作權沒有任何的關係
大家最關心的還是軟體著作權問題,軟體如果不登記可以取得著作權嗎?這個疑問在《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有明確的解答,該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關於著作權的取得在各國立法中主要有兩種做法:
1、自動取得制度,
2、註冊取得制度。
我國採用的是自動取得制度。自動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時間作為著作權取得的時間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續。完成並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則對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權。《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理享有著作權正是自動取得制度的體現。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軟體著作權登記並不是軟體取得著作權的前提條件,軟體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動享有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軟體著作權是否經過登記與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沒有任何的關係。
1)填寫軟體基本信息採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電子版):您提供該軟體的WORD電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計4000行,最後一頁為軟體退出部分代碼);
3)提供手冊(電子版):根據軟體的不同類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軟體使用操作手冊或者軟體設計說明書;
4)報送審查;
5)版權中心複審:初審通過受理后審查31-35個工作日,約45-50天左右出審查結果並公告;
7)公告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