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國台灣地區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台灣地區的一級法院,位於台灣台北市,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該院最早創立於1933年,現隸屬於台灣當局台灣地區司法機構,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台灣地區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采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故與台灣當局“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的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系一直接隸屬於總統之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台灣地區司法機構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采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往台灣后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唯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迨至1998年、1999年新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之制度始改為二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做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
中國台灣地區
下級審法院三所,另一所籌設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台南高等行政法院(籌設中)。該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長外,另有19名法官。
該院位於台北市的博愛特區內,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地檢署)及“法務部”等司法、法務機關比鄰。由於大部分民眾並不清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有何不同之處,甚至不知道有“最高行政法院“的存在,因此不少民眾在論及“最高行政法院”時,仍然習慣以“最高法院”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