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案
郭有明案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 告人郭有明利用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稻花香集團、宜昌富連江複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華祥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和宜昌華祥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峽鴻銘旅遊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在企業改制、改變用地性質、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79.265萬元。
2015年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郭有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后,郭有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宣判過程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50餘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