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保險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為規範保險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準則。

條例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保監發〔2009〕24號

第一章


第一條應依法合規,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遵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執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應誠實守信,不隱瞞、不說謊、不作假,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
第三條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應專業勝任,熱愛學習,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專業素養。
第五條應保守秘密,不泄露商業秘密和客戶資料。
第六條應公平競爭,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


第七條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企業與客戶、企業與員工、企業與股東、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應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創新進取,努力提高所在機構的發展質量、競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應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尊重員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條應穩健經營,加強內控,提高管理能力,防範化解風險。
第十一條應以人民群眾需求和利益為導向,積極開發保險產品,制止銷售誤導,確保公正、及時理賠。
第十二條應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險銷售、理賠和客戶服務人員行為準則
第十三條應根據客戶需求、經濟承受能力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
第十四條應以客戶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險產品的信息,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
第十五條應主動提示保險產品可能涉及的風險,不得有意規避。
第十六條應確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準確性,不得代簽名、代體檢、偽造客戶回訪記錄。
第十七條應客觀、公正、及時理賠,不得拖賠、惜賠。
第十八條應迅速回應客戶諮詢,及時提供服務,不得推諉懈怠。
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準則規範從業人員行為。對遵守本準則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表彰;對違反本準則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本準則制定實施細則,對保險機構執行本準則的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和監督保險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貫徹本準則。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