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仁鳳投毒案

一家幼兒園發生了一起投毒案

2002年2月,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一家幼兒園發生了一起投毒案。三名幼兒在午睡后出現身體不適,經醫院搶救后兩人脫險,一名兩歲男童救治無效死亡。當時,根據屍檢和現場勘驗,警方證實男童的死因為“攝入毒鼠強”,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則是當時17歲的幼兒園教師錢仁鳳,她也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

然而,入獄12年,錢仁鳳通過各種途徑喊冤,堅稱自己是屈打成招,重要嫌疑人另有其人,真兇卻並未受到調查。2011年,雲南省高院曾駁回了錢仁鳳的再審申請書。2013年7月,雲南省檢察院調取了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2015年5月4日,省檢察院向省高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再審”。同日,雲南省高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9月29日,該案進行再審。12月21日下午,錢仁鳳無罪釋放。

案件背景


2001年9月,錢仁鳳在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做保姆,負責帶2至4歲的兒童同時幫助做飯。
2002年2月22日下午3點半左右,“星蕊寶寶園”3名孩子陸續出現嘔吐等狀況。
2002年2月22日17點,“星蕊寶寶園”園長朱梅之父朱明華到公安機關報案。朱明華稱,當天15點左右,2歲多的侯磊睡完午覺起床后,他和朱梅發現侯磊的精神不好,朱梅以為是感冒,便沖了碗糖水給寶寶喝,發現沒有好轉,便將侯磊以及另外兩名出現不良反應的兒童送進醫院。
朱梅回園,急忙聯繫家長,隨後將發生嘔吐的孩子送醫院救治。
事發當日下午,警方將朱梅、朱梅的父母、錢仁鳳帶到巧家縣公安局做詢問筆錄。
2002年2月25日的審訊筆錄顯示,巧家縣警方將錢仁鳳列為“投毒案”嫌疑人,並監視居住。從筆錄記載的時間看,對錢仁鳳的這次審訊從當天15點,一直持續到次日凌晨3點,共12個小時。
也正是這一次的筆錄,記載了錢仁鳳的首次有罪供述。
筆錄顯示,怨恨成為錢仁鳳投毒的動機。但2002年2月26日,當朱梅被偵查人員問及與錢仁鳳關係如何時,她說“關係還是好的,沒有矛盾”,否認與錢仁鳳有矛盾。
“她(錢仁鳳)人比較老實。春節后我還漲了她50塊錢工資。”朱梅回憶。
錢仁鳳還供述,事發前一天,她在幼兒園廚房內掃地時,在碗櫃下面找到一個裝有紅色液體“毒鼠強”的白色塑料瓶。
事發當日,她在廚房內的部分食品里用注射器注入毒物。隨後,她將含有“毒鼠強”的午飯餵給孩子們吃。
但在次日的審訊中,錢仁鳳又稱,那瓶“毒鼠強”是她從家裡“無意中帶來的”,並藏在碗櫃下面。
此後,警察又針對作案動機、時間、手法等進行了5次訊問。訊問間隔最短為1個小時,最長7個小時;訊問時間最長5小時,最短2個小時。錢仁鳳又將作案目的修正為“要有人死”。
10個小時后,她在第二次審訊中推翻了此前投毒的全部供述。但在警察的質疑和“攻心”下,她再次承認自己作案。
2002年3月11日,錢仁鳳在審訊中修正了“毒鼠強”的顏色,將之描述為“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
同日的“提取物品筆錄”顯示,通過錢仁鳳的現場指認,巧家警方在“星某某寶寶園”南側排水溝內提取白色塑料瓶一個,內有0.5ml液體。
此前,警方還對錢仁父親做了一份筆錄。錢智遠在筆錄中稱,他家中曾買過三種“耗子葯”,一種是玻璃針水瓶裝的紅色藥液;一種是白色塑料針水瓶裝的黃色藥液;還有一種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
“前面兩種都用完了,只有青霉素玻璃瓶裝的白色粉末沒有用完。”錢智遠稱。
但這與錢仁鳳供述的從家裡帶來的“白色塑料瓶裝的黃色液體“相矛盾。

傷亡情況


侯磊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兩名兒童脫險。

案件結果


屍檢勘驗

接警后,巧家縣警方根據屍檢和現場勘驗,證實侯磊的死因為“攝入毒鼠強”。

警方結論

警方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

宣判罪行

辦案警方認定17歲的錢仁鳳是兇手。因錢仁鳳未滿18周歲,依法從輕處罰,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申訴


法院宣判后的兩個月,錢仁鳳的代理律師以“事實證據不足、遭遇警方刑訊逼供”為由上訴。隨後,雲南省高院駁回了上訴。至2014年12月27日,錢仁鳳被關在雲南省某女子監獄服刑。入獄12年來她一直為自己喊冤,多次委託律師申訴,堅稱自己無罪,稱審訊時屈打成招。錢仁鳳的申訴代理律師楊柱始終認為案子疑點頗多。
錢仁鳳的侄子錢倫榮說,2002年起,錢仁鳳的親人找檢察院,檢察院讓他們找法院;找了法院叫他們找公安廳、又叫他們去找昭通公檢法,然後他們又去找昭通,昭通叫去找巧家。一直不停地這樣來回去找。
作案動機存疑
錢仁鳳的動機上覺得有問題:一個女教師,是什麼樣的深仇大恨促使她對自己的學生、兩三歲的孩子用投毒樣的方式下手。這是一個大的疑點;
警察鑒定存疑
同一鍋飯,給十多個孩子一起吃。結果有三個孩子中毒,一死兩傷。剩餘的學生居然安然無恙。有中毒和不中毒的明顯區別。如果說這鍋飯是有毒的,不可能出現一部分中毒、一部分毫無中毒癥狀。所以我就覺得警察當時的鑒定有問題。
審案懸疑
司法程序漏洞
錢仁鳳在信中稱,當年遭到警方“刑訊逼供”
錢仁鳳在信中稱,當年遭到警方“刑訊逼供”
楊柱在查閱卷宗后發現,司法機關對於本案從作案動機到作案過程的認定,全部來自錢仁鳳自己前後不一致的口供。而警方發現物證上沒有發現錢仁鳳的指紋。審訊筆錄顯示,錢仁鳳從一開始“什麼都不知道”到首次有罪供述是經過連續12個小時的審訊。
作案理由不實
在隨後警察的多次訊問中,錢仁鳳針對作案動機、時間、手法等信息前後不一致,作案理由從“因為想到朱梅(園長)不管我,還有那天吼我,我想讓那些寶寶生病,朱梅就辦不成(託兒所)了。”到後來的“要有人死。”而當偵查人員問幼兒園園長朱梅與錢仁鳳關係時,回答是:“關係還是好的,沒有矛盾”。在朱梅提出另有重要嫌疑人但被沒有受到審查的情況下,錢仁鳳被認定為兇手。
辦案涉嫌瀆職
楊柱:朱梅在警方的筆錄中已明確提出最痛恨她的就是該時公安局副政委的兒子,最有報復可能的也是這個人!可能是千絲萬縷的關係吧,致使辦案的二十多個警察沒有調查本案首要的疑兇;而所有人矛盾指向錢仁鳳。這是我說的最大的疑點!如果警察連這一點都無法解釋,你法院憑什麼給錢仁鳳定案!
再申訴新常態
2013年7月,錢仁鳳的申訴進入了雲南省檢察院的視線,檢察院調取了錢仁鳳投毒案的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但從2013年至2014年12月27日,調查進展緩慢。
某記者試圖採訪負責此案的雲南省檢察院申訴處副處長高潔峰,他委託同事婉拒了採訪:
高潔峰同事:這個案件我們和法院、省公安廳還在協調當中。追問結果要看高院,再審不再審那是高院的事。
此前高潔峰曾對媒體表示:“案子正在辦理,主要是年代太久遠了,有些證據需要重新鑒定。”
某記者與雲南省高院申訴審查庭聯繫,對方表示對此案件具體情況不了解。
要以審判為中心
出現的很多問題就是片面依賴警方所獲得的證據,所以法官一定要改變自己的觀念,要以審判為中心而不是以偵查為中心。
雖然檢察機關的調查進展緩慢,但呼格吉勒錯案的糾正,聶樹斌案的複查,還是讓錢家看到了希望,她們也相信法律會給錢仁鳳一個說法。
錢仁鳳的父母擔憂,無法在有生之年再見女兒
錢仁鳳的父母擔憂,無法在有生之年再見女兒
錢仁鳳是來自雲南巧家如今已被投入打牢改造十年以上的罪犯。錢仁鳳和他的家人一直走在喊冤的路上。
錢仁鳳被判處無期徒刑源於一樁投毒案,在這個案件中,無論是證言還是證據都到處充斥著矛盾,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錢仁鳳卻被判處無期徒刑,真正投毒者卻一直逍遙法外。
2010年4月9日,雲南省某某律師事務所的幾位律師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進行法律援助。該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翰中對那次的普通維權而發現的案子記憶猶新。
“看見我們就像看見了救星,跪下來哭著喊自己冤枉,監管人員攔都攔不住。”而在他看來,“錢仁鳳的案子令人很意外。”從服刑人員的心理上來說,入獄8年仍在喊冤的事例並不多見。“像這種被定為有預謀的案子,做沒做自己最清楚,如果入監8年還在喊冤,至少是需要給案子打個問號的。”
同去法律援助的律師楊柱接手了錢仁鳳的投毒案申訴。經過多次與錢仁鳳溝通,並赴巧家與錢父及其親友接觸后,2010年9月7日,錢仁鳳和父親委託楊柱,對當年的投毒案進行調查取證和申請再審。
作為公益法律援助,楊柱並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巧合的是,楊柱和錢仁鳳簽訂委託協議的這一天,距離錢仁鳳一審被判有罪已整整八年。
經過與錢仁鳳的交談和查閱當年的卷宗后,楊柱和朱翰中更加堅定了自己的判斷。在他們看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投毒案,警方採集和法院採信的證據幾乎站不住腳。
錢仁鳳在給楊柱的信件中說道:“當年不懂法律,才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給本來就不富裕的家庭帶去了沉重的打擊。”而在此前的會見中,楊柱也向錢仁鳳談過自己的顧慮,面對投毒案,若要申請再審,難度可想而知。要還錢仁鳳一個清白,更是難上加難。
首先的困難是錢。按楊柱的計算,若雲南省高院駁回申請,可能需要到北京反映情況,來回的旅費不菲。
按照當時舊的刑事訴訟法計算刑期,如無意外,錢仁鳳至少要到2015年左右才能出獄。“但可能時間要比這個長,因為她一直在申訴。”
最終,楊柱決定聯合錢仁鳳的堂妹錢仁左、王進貴一家,以及侄子錢倫榮等人,共同出資援助錢仁鳳申訴。至今在為錢仁鳳申請再審的奔波路上。
2011年,楊柱代錢仁鳳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書。2011年12月16日,高院認為,原審所認定的證據經過原審法庭的質證、認證,證據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錢仁鳳再審申請書。但直到2014年4月,楊柱才收到這份駁回書。
此後,楊柱和錢仁鳳的親人們分別向雲南省政法委、雲南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遞交申訴材料,但均石沉大海。2014年年中,楊柱和王進貴進京反映情況,但截至2014年12月26日沒有結果。

無罪釋放


12月21日下午3點,雲南省高院宣判:錢仁鳳被改判無罪,並且當庭釋放,終獲自由。
雲南省高院認為,本案是否系毒鼠強中毒,毒物來源、投毒時間,投毒方式的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與合理懷疑,原判決認定錢仁鳳投放危險物質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再審宣判錢仁鳳無罪。此外,審判長還表示,錢仁鳳可以依法提出申請國家賠償。
雖然錢仁鳳入獄13年後最終無罪釋放,但是投毒案的真兇至今逍遙法外。換句話說,幼兒園投毒案,還沒有真正意義上蓋棺定論。此外,對於那份認罪供述,錢仁鳳聲稱,並非是她自己簽名,到底是屬於警方作假,還是屬於證據瑕疵?
錢仁鳳親屬和律師認為,警方提供的認罪供述,存在作假。在檢方複查的卷宗中,對於錢仁鳳案的供述筆錄簽名和指紋的鑒定結果顯示,在錢仁鳳的訊問筆錄及辨認筆錄中,有5份筆錄后的落款簽名並非錢仁鳳本人所書寫,而在9月29日庭審時,檢方認為該份證據的取得屬於證據瑕疵,屬於辦案機關的錯誤,但不應當予以排除。
而法院最終給出的判決書中寫道,對錢仁鳳的第一、三、五次訊問筆錄,錢仁鳳對菜刀和針筒的辨認筆錄上的簽名為偵查人員代筆,手印均為錢仁鳳本人指紋,錢家呼籲有關部門,對當年的辦案民警的這種行為啟動調查。
錢倫榮說這個案子和呼格案等還是有不一樣的,就是存在“做了假證”的情況,筆錄不是錢仁鳳本人簽的,所以性質比較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