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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

法學學科名

國際稅法是一門年輕的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學學科,其基本範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於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

英文


際稅(  )

定義


際稅義,較觀包括:
()際稅調整跨納稅產際稅收配系律規範稱;
(2)國際稅法是對國際稅收關係的法律調整,是協調國際稅收法律關係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規範和規章制度的總和;
(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係,即各國政府從本國的整體(綜合)利益出發,為協調與國際經濟活動有關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跨國納稅人或徵稅對象(商品)之間形成的征納關係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
(4)國際稅法是適用於調整在跨國徵稅對象(即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5)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協調關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協調它們之間的稅收關係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係的總稱)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6)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係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根據廣義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能夠體現出國際稅法的兩個調整對象:國際稅收分配關係與涉外稅收征納關係;其次,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體現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於直接稅,還包括間接稅。上述定義有的沒有包括涉外稅收征納關係,有的沒有體現商品稅關係。因此,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應當是: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係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法律規範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它所包括的範圍。既包括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又包括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這就不是一種法律規範所能調整的。對前者的調整,主要依靠國際法規範,如國際稅收協定;對後者的調整,則主要依靠國內法規範,即各國的涉外稅法。但是,在調整時,國際法規範和國內法規範並非截然分開,各專其所司,而是互相配合、互相補充、互相滲透。因為,這兩種關係錯綜複雜,在許多問題上,單純依靠國際法規範或國內法規範,往往難於進行有效的調整,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滿地發揮法律調整的作用。並且,在國際稅收協定中,並非所有的規定只涉及國家間的關係,事實上,有不少條款直接涉及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徵稅關係。同樣,在各國涉外稅法中,也並非只有對跨國納稅人的徵稅規定,事實上,有不少法律規範直接涉及了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
然而國際稅法並不限於實體法規範,還要運用衝突法規範。因此,在調整方法上,就必須兼用直接調整的方法和間接調整的方法。

主體


國際稅法的主體,有著徵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區別:
(一)國家不僅是徵稅主體,而且還是一般含義的主體。在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時,國家是一般含義的主體;在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係時,國家則是徵稅主體。而在國內稅法中,國家僅是徵稅主體。國家只享有徵稅的權利,並不相應地承擔義務。
(二)自然人和法人,在作為跨國納稅人時,是國際稅法的納稅主體,他們只承擔納稅的義務,並不相應地享有權利。這同國內稅法的納稅主體是相同的。

客體


國際稅法的客體
主要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有時,還包括跨國納稅人在居住國國外的財產和遺產。

淵源


國際稅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在中外法學著作中有各種不同的解釋,如法的歷史淵源、思想理論淵源、文獻淵源、效力淵源、成立淵源、法定淵源等等。著名法理學家凱爾森在其名著《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就認為,法律的淵源是一個比喻性並且極端模糊不明的說法,它不僅被用來指創造法律的方法,即習慣和立法,而且用來說明法律效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終理由,也有人用來指所有那些實際上影響創造法律機關的觀念。法學界一般所研究的法律淵源是法律的形式淵源,即法律規範的創製方式或外部表現形式,如法律、法規、習慣、判例、命令等。因此,國際稅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稅法的外部表現形式。
國際稅法的淵源也是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範疇,對於這一範疇,學界研究的比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觀點,這是國際稅法學領域研究比較成熟的基本範疇之一。
學界一般認為,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法淵源一般包括:
(1)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稅收條約、公約中與稅收有關的法律規範;
(2)國際稅收慣例。國內法淵源一般就是指各國的涉外稅法。

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係和國家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涉外稅收征納關係和稅收分配關係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係而不調整另一種關係。儘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範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很模糊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具體徵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係,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並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宗旨


國際稅法的宗旨,是國際稅法的目的論範疇或價值論範疇,是國際稅法所促進的價值與所要實現的目標,研究國際稅法宗旨對於建立完整的國際稅法範疇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學界對於國際稅法的宗旨尚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也沒有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需要在這方面予以加強。
宗旨指的是主要的目的和意圖,國際稅法的宗旨就是國際稅法的目的與意圖,也就是國際稅法所促進的價值與所要實現的目標。有些學者直接使用“國際稅法的目的”,實際表達的就是國際稅法宗旨的意思。
國際稅法的宗旨與國際稅法的價值和國際稅法的原則既有區別也有聯繫。國際稅法的價值強調的是國際稅法所具有的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功用或屬性,含有較多的客觀色彩,而國際稅法的宗旨強調的是國家制定國際稅法的主觀目的與意圖,帶有較多的主觀色彩。國際稅法的價值是國際稅法宗旨的體現,因為,國際稅法是人們為了一定的目的而創造的,國際稅法必然有助於實現人們的這種目的,否則這種國際稅法就不是人們所希望的國際稅法,它也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國際稅法最大的價值在於能實現人們對於國際稅法的期待,有助於實現人們創製國際稅法的目的。因此,國際稅法的宗旨規定了國際稅法的價值,國際稅法的價值是國際稅法宗旨的體現。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稅法的宗旨向國際稅法的價值轉化的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實現國際稅法的宗旨、保證國際稅法具有實現其宗旨的價值的必要條件。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宗旨就談不上國際稅法的價值,也沒有基本原則存在的必要。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價值,國際稅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樓閣,沒有實現的可能。而離開了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的宗旨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很好地實現,現實的國際稅法也就不可能具備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備人們所期待的價值。

作用


國際稅法的作用是指國家稅法對於國際稅收領域所起的影響、效果與效用。國際稅法的作用是國際稅法在實現其宗旨的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實質是國際稅法宗旨的具體化。國際稅法的作用也是國際稅法的一個基本範疇,但學界對這一問題往往予以忽略,其原因可能是覺得這樣一個問題不值得討論或者已經隱含在對其他問題的討論之中了。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作用與國際稅法的宗旨、價值、基本原則等問題都具有密切聯繫,也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
有學者將國際稅法的作用概括為四個方面:(1)避免和消除國際雙重徵稅;(2)防止逃稅和避稅;(3)保證稅收無差別待遇;(4)協調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我們認為,保證稅收無差別待遇實際上已經蘊涵在前兩個作用之中,而協調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係與前面三個作用之間具有一定的重合關係。
從國際稅法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國際稅法最初的任務就是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徵稅,隨著國際稅法的發展,國際逃稅和避稅逐漸成了危害國家稅收主權和國際稅收秩序的大敵。因此,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也逐漸成了國際稅法的重要任務之一,這就是傳統國際稅法的兩大主要任務。“二戰”以後,國際稅務領域的合作與交流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重要,缺少國際稅務領域的合作,傳統國際稅法的兩大任務已經很難完成或很難圓滿的完成。所以,實現國際稅務領域的合作也逐漸成了現代國際稅法的重要任務之一。綜上,國際稅法的作用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徵稅、防止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以及實現國際稅務合作。
國際雙重徵稅的存在一方面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使得涉外納稅人承受了雙倍的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不利於發展國際經濟、貿易、投資等活動。國際雙重徵稅無論對於涉外納稅人還是對於國家都沒有好處,而且國際雙重徵稅最終有可能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國際經濟活動的萎縮乃至消失,由此導致國際雙重徵稅因沒有對象可征而趨於消滅。因此,國際雙重徵稅現象是必須消除或避免的,承擔這一重任的法律就是國際稅法。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徵稅是國際稅法首要的任務,也是國際稅法兩大宗旨的必然要求。國際稅法中的國際稅收協定主要就是避免國際雙重徵稅的協定,而國內稅法中的一些措施也有助於消除或避免國際雙重徵稅。
在國際稅收領域,由於國際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複雜性以及各國涉外稅法制度的差異和國際稅務合作的缺乏,逃稅和避稅現象往往比國內更加容易,也更加普遍。逃稅和避稅同樣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也不利於國際經濟的發展。隨著國際稅法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防止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也成了國際稅法的一大重任。國際稅法的兩大傳統任務是相輔相成的,實質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最終都是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和涉外納稅人的基本權。

地位


國際稅法的地位,是指國際稅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國際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國際稅法的地位是一個關涉到國際稅法的獨立性以及重要性的重要範疇,它與國際稅法的概念、調整對象、體系、淵源等基本範疇都有密切的聯繫。
目前學界尚沒有學者專門論述這一問題,大多都是在論述其他問題的過程中對此問題一帶而過,應當說,深入研究這一問題不僅對於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就是對於國際經濟法甚至整個法學關於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獨立性

關於國際稅法的獨立性,總體來看,學界持廣義國際稅法論的學者的觀點是傾向於國際稅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近來已經有學者指出了這一問題。
該學者認為,廣義國際稅法論在論證國際稅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時有兩個難題需要解決,一個是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的協調問題,一個是涉外稅法自身的範圍問題。廣義國際稅法論在強調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的組成部分時,並不否認涉外稅法屬於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樣,廣義國際稅法論就必須回答部門法交叉劃分的合理性問題。分類是科學研究的一種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可以說,沒有分類就沒有近代科學的發展與繁榮,而部門法的劃分就是對法律體系的一種具有重大理論價值的分類。科學的分類要求各分類結果之間不能任意交叉,而應該有比較明確和清晰的界限,當然,在各類結果之間的模糊地帶總是難以避免的,但對這些模糊地帶仍可以將其單獨劃分出來單獨研究,而不是說這些模糊地帶可以任意地歸入相臨的分類結果之中。把涉外稅法視為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的共同組成部分就必須論證這種劃分方法的科學性與合理性,而且必須論證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之間的關係問題。而對這些問題,廣義國際稅法論基本上沒有給出論證,因此,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關於涉外稅法的地位問題也需要廣義國際稅法論給出論證。涉外稅法是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其範圍是否確定等問題,都是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就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單純的涉外稅法只有很有限的一部分,而大部分稅法、特別是稅收征管法是內外統一適用的;對於那些沒有專門涉外稅法的國家,所有的稅法均是內外統一適用的。這樣,涉外稅法與非涉外稅法實際上是無法區分的,因此,涉外稅法本身就是一個範圍很不確定的概念,也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對於這一點已有國際稅法學者指出:“正如涉外稅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一樣,它也不是一個獨立的稅類體系;而是出於理論研究的需要並考慮到其在實踐中的重要意義,才將各個稅類法中的有關稅種法集合在一起,組成涉外稅法體系。”把這樣一個範圍很不確定,只是為了研究的便利才集合在一起的一個法律規範的集合體納入國際稅法的範圍,國際稅法的範圍怎能確定?國際稅法怎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這裡認為該學者的批評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在前面論述國際稅法概念的過程中實際上也已經暗含了一些的觀點,即把國際稅法界定為最廣義的國際稅法並不是從傳統部門法的角度出發的,也不是把國際稅法視為一個純而又純的部門法,而是從有利於國際稅法發展的角度,把國際稅法作為一個綜合性的法律領域來研究。因此,廣義國際稅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起碼不是一個法學界一般意義上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
當然,這並不表明國際稅法不能或不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如有些學者堅持的“新國際稅法論”就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就目前學界所普遍承認的廣義國際稅法論而言,不將其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更能自圓其說。但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並不代表國際稅法不能成為獨立的法律領域,因為二者的劃分標準是不同的。把國際稅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領域而不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更有利於國際稅法的發展與完善。

重要性

國際稅法的重要性問題實際上是國際稅法作用的另一種表達,對此,前文已有論述,這裡不再贅述。國際稅法在國際經濟發展過程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領域,國際稅法的具體制度是影響國際經濟發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鼓勵國際經濟發展的措施中,稅收措施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措施。可以預見,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逐漸深化,國際稅法在國際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會越來越大。

體系


關於國際稅法體系的含義,目前學界主要有兩種代表性觀點,一種是從規範性文件的體系的角度來界定國際稅法體系,認為,國際稅法體系是由國際稅收協定和其他國際條約中有關稅收的規定、國際稅收慣例以及各國涉外稅法所組成的法律體系。另一種觀點是從部門法的角度來界定國際稅法體系,認為國際稅法的體系,是指對一國現行生效的所有國際稅法規範根據其調整對象之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組成的一個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國際稅法的體系是比照國內法的法律體系的劃分而對國際稅法規範進行相應劃分后所組成的一個體系。
在法學研究中應盡量使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保持一致。一般來講,部門法學所使用的概念應與法理學所使用的概念保持一致,各部門法學所使用的具有共性的概念也應盡量保持一致。這樣才能使整個法學成為一個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也才能降低不同學科進行學術交流的成本。各學科所使用的概念可分為固有概念和借用概念,對於固有概念,可以在符合實踐需要的基礎上保持其固有的含義,而對於借用概念則應盡量與其在借用學科內的固有概念保持一致,只有在為了適應本學科的特殊性需要的基礎上,而不得不對其加以變動的情況下才能對其進行適合於本學科特殊性需要的重新闡釋與界定。國際稅法體系顯然不是國際稅法學的固有概念,而是直接從法理學借用過來的概念,沒有必要對法律體系的含義進行適合於國際稅法學的重新闡釋與界定。因此,國際稅法體系的概念應與法理學中法律體系的概念在內涵和外延上保持一致,即把國際稅法體系理解為國際稅法的部門法體系。
關於國際稅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有學者認為,包括四部分:(1)該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或其他國際條約中有關稅收的條款;(2)該國所承認並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3)該國的涉外稅法;(4)其他國家與該國有關的涉外稅法。這裡所論述的國際稅法體系是國際稅法的規範性文件體系,與國際稅法的淵源差別不大,甚至就是國際稅法的淵源。與本書所界定的國際稅法體系不同。
還有學者認為,根據國際稅法所調整的國際稅收協調關係的種類,可以把國際稅法分為國際稅收分配法和國際稅收協作法。在國際稅收分配法中又可分為避免雙重徵稅法和防止偷漏稅法。在國際稅收協作法中又可分為國際稅制協作法和國際稅務爭議協作法。該學者是主張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的,因此,其所討論的國際稅法體系也不包括涉外稅法。這種以部門法為出發點的劃分方法,為國際稅法體系的研究帶來了一些新意。
眾多國際稅法學者都沒有探討國際稅法的體系,可能有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研究薄弱的原因,但是否還有另外一種原因,即國際稅法本身尚無體系可言?前面已經指出了,這裡採用的是廣義國際稅法論的觀點,將所有與國際稅收有關的國際法和國內法都納入這一體系,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稅法本身都不是一個部門法意義上的領域,其組成部分又如何能劃分成各個部門法並組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呢?
鑒於此,這裡只能從寬泛意義上的部門法角度來對國際稅法的組成部分予以劃分,即根據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及其國際稅法的主要任務與作用來劃分國際稅法的組成部門。在第一層次,國際稅法由調整國際稅收分配關係的狹義國際稅法和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係的涉外稅法所組成。在第二層次,狹義國際稅法主要由調整國際稅收利益分配關係的國際稅收分配法和調整國際稅務合作關係的國際稅務合作法所組成。涉外稅法則主要由涉外所得稅法和涉外商品稅法所組成。在第三層次,國際稅收分配法主要由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徵稅法以及防止國際逃稅和避稅法所組成。我們這裡只是初步提出這種國際稅法體系劃分的觀點,至於其科學性和合理性還需要學界對這一問題進行深入和廣泛的研究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