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衛生規程
勞動衛生規程
亦稱工業衛生規程,指國家為改善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制定的各種法律規範,如對有毒氣體、粉塵和雜訊的消除,以及對通風和照明狀況的改進等有關規定。
勞動衛生規程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最初形成於手工業生產和大規模機器生產部門,後來逐漸擴展到其他行業。英國1901年頒布的《工廠和作坊法》中,開始重視職業病報告問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於1911年,根據美國勞動立法協會的職業病報告法草案,實行了職業病報告制。英國1937年《工廠法》規定,醫生及廠主發現中鉛毒、磷毒、砒毒、水銀毒及炭疽熱的工人時,若不報告,處以罰金。日本在1972年公布的《勞動安全衛生法》,對安全衛生管理體制、管理標準、設施和教育等項作了詳細規定;1976年又公布《操作環境測定標準》,對《勞動安全衛生法》所指定的每個作業場所,都規定了測量地點、測試空氣的取樣及分析方法等基本事項;此外,還對粉塵作業、特殊化學物質作業、有機溶劑作業等方面制定了勞動衛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公布了一系列勞動衛生規程,主要有6個方面:①防止粉塵危害。國務院1956年頒布的《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要求各廠、礦企業根據實際條件,採取各種防塵措施。②防止有毒物質的危害。國務院在1956年批准由勞動部公布的《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要求在瀝青的裝卸、搬運和使用過程中,採取各種有效防護措施,預防瀝青中毒。③防止雜訊和強光刺激。國務院1956年頒布的《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對發生強烈雜訊的生產,要求其儘可能在設有消聲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在有噪音、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刨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④個人防護用品的供應。除《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第10章對供應條件、管理制度所作原則性規定外,勞動部1963年公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具體規定了發放防護用品的原則、標準和保管、發放制度等。⑤勞動衛生的管理。包括業務性和專業性的規則、規定、標準和辦法,由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和發布。如《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準》、《工業企業人工照明暫行標準》、《關於加強農藥安全管理的規定》等。⑥勞動衛生方面的國家技術法規。如自吸過濾式防塵口罩標準(GB2626~81)於1982年 1月公布施行;過濾式防毒面具標準(GB2890~82)於1982年10月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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