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分成
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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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分成為“固定比例分成”的簡稱。我國預算管理用語。
在預算收支範圍的劃分中,中央財政對某些收入項目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留給地方財政,以彌補其收支差額的收入劃分方法。預算管理體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建國以來,不少年份採用這種方法。1951年3月政務院頒發的《 關於1951年度財政收支系統劃分的決定》,將國家財政收入劃分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及中央與地方的比例分成收入,使各級財政都有相應的收入來源,以滿足各自支出的需要。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的預算管理體制規定,當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解決其正常支出時,中央以農業稅、工商營業稅、工商聽得稅作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行分成,以彌補地方預算收入的不足;如仍不足,由中央划給調劑收入彌補。1958年的預算體制對參與同定比例分成的收入項目改為:僅限於企業分成收入,即包括中央划給地方管理的企業和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參與分成的企業的利潤,以20%留給地方。1980年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