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界法,是南宋清查與核實土地佔有狀況的措施。紹興十二年(1142),兩浙轉運副使李椿年上言經界不正十害,建議實行經界法。詔專委李椿年措置。遂設立經界所,從平江府(今江蘇蘇州)開始,逐漸推廣至兩浙,再推廣至諸路。
經界法
由於漳﹑汀(今福建長汀)﹑泉三州行而復罷,
紹熙二年(1191)曾再度清丈,但也未成功。因此,紹興經界不到百年,舊籍之在官者半已不存,甚至漫不可考,賦稅隱漏走移愈益嚴重。
嘉定以後,
婺州(今浙江金華)﹑
嘉興府(今浙江嘉興)﹑平江府﹑
常州﹑信州(今江西上饒)﹑
饒州(今江西波陽)等地又陸續推行經界。終因官吏豪紳的反對,未能貫徹下去。
打量步畝﹕以鄉都為單位,逐丘進行打量,計算畝步大小,辨別土色高低,均定苗稅。
造魚鱗圖﹕保各有圖,大則山川道路,小則人戶田宅,頃畝闊狹,皆一一描畫,使之東西相連,南北相照,
各得其實﹔然後合十保為一都之圖,合諸都為一縣之圖。
置砧基簿﹕每戶置簿,逐一標明田產的田形地段,畝步四至,以及得產緣由,赴縣印押,永充憑證﹔遇有典賣交易,須各持砧基簿和契書對行批鑿。到紹興十九年冬,除
淮東﹑
淮西﹑
京西﹑湖北四路屬邊境地區未行外,其餘各路多數州軍都已次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