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比論證

論證方法之一

類比論證是一種通過已知事物(或事例)與跟它有某些相同特點的事物(或事例)進行比較類推從而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其中,“相同特點”是這種論證方法能夠成立的前提,沒有它,就無法進行類推;“比較類推”是這種論證方法的根本標誌,沒有這個推理過程,就達不到證明論點的目的;“已知事物”是這種論證方法的一個重要條件,它是為所要論述的主體事物服務的客體事物,沒有這個條件,不能使類推的道理明顯化,不易為讀者接受,在某些情況下也不能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這種論證方法通過客體事物與主體事物相同特點的比較,把客體事物的性質類推到主體事物上,由此揭示出主體事物具有客體事物同樣的性質,從而達到證明論點的目的。

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作者把鄒忌受到不切實際的讚美即受蒙蔽的這一性質類推到了齊王的身上,生動地證明了“王之蔽甚矣”這一論點。

含義


辯士通過比較兩種相似的事物,主張因為兩事物相似,因此在其中之一成立的現象,在另一事物身上也應該成立的推理過程。

解釋


類比證論是一種通過已知事物(或事例)與跟它有某些相同特點的事物(或事例)進行比較類推從而證明論點的論證方法。又如:魯迅先生的《拿來主義》一文中,以尼采不是太陽,也沒有無盡的光和熱,類推到中國也不是太陽,也沒有無盡的光和熱,不可能一味的給予,除非中國像尼采那樣瘋掉。由此可見,客體事物在論證中起著印證主體事物所具有的某些性質,進而證明論點的作用。所以,實質上是一些特殊的論據。
類比論證法在表現形式上,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主、客體事例的數量看,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例只能是一個,而客體事例則不受限制,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幾個。如《察今》里就有“荊人涉雍”、“刻舟求劍”、“投嬰於江”這三個客體事例,每一個客體事例後面都有一段比較類推的文字,起著反覆論證反覆強調的作用,從而形象地揭露了“今世之主”一成不變地“法先王之法”的荒謬。客體事例的來源,可以是生活中的真實事例,也可以是假設的事例;可以是一個包含科學原理的事例,如《晏子使楚》中的因水土不同而橘變為枳,也可以是寓言故事,如《察今》中的三個事例;還可以是成語典故,如《善於建設一個新世界》中的濫竽充數。在同一論證過程中,主體事物與客體事物之間的相同特點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許多個。如《察今》,主體事例“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與它的三個客體事例之間,就只有“主觀的做法不適應客觀的變化”這一個相同的特點;而《鄒忌諷齊王納諫》中,主體事物齊王與客體事物鄒忌之間,在宮婦左右、朝廷之臣,四境之內對齊王的態度及妻、妾、客對鄒忌的態度上,均表現為“私”“畏”“有求”這三個方面的相同特點。相同的特點越多,主體事物就越具有客體事物的性質,越能暴露主體事物的本質。類比論證法在實際運用中也存在著不同的情況,有的通篇都用這一種論證方法,類比到底,如《鄒忌諷齊王納諫》;有的只在文章的某一部分運用這種論證方法,並把它與其他論證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如《公諫》就是把類比論證與演繹推理結合起來運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