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即指債務人不僅要按債規定的標的履行,還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的的質量、數量、規格、時間、地點方式全部履行債務。
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 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於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於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 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