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廳局級正職以下設置,在省部級以上不設置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種類


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任職條件


(一)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副巡視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員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