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
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負責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
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經濟政策等基本制度。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宏觀戰略。擬定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定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務院各部門發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負責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的解釋工作。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應訴等工作。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複議工作。承擔司法機關有關環境犯罪刑事案件審理和有關環境保護司法解釋制定的配合工作。組織擬定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理涉及環境問題的相關界定標準和技術方法。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指導全國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牽頭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參與制定財政、稅收、貿易、信貸、證券、保險、價格、收費等領域的環境經濟政策。組織擬定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工藝、設備名錄,以及國家環保鼓勵的產品、工藝、設備名錄等環境保護綜合名錄。組織環境政策、行政法規的后評估。指導和督促地方環境經濟政策工作。歸口管理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
2、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立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環境保護綜合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承擔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備案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保護專業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協調、審核與報批工作;組織對發送我部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部機關帶有強制性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組織環境保護法規的后評估工作;管理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立法配套工作。
3、環境政策處(簡稱政策處)
擬訂國家環境保護綜合性方針、政策和宏觀戰略;參與制定環境經濟政策;組織擬訂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工藝、設備名錄及國家環保鼓勵的產品、工藝、設備名錄等環保綜合名錄;組織環境政策的后評估工作;指導和督促地方環境經濟政策工作;組織推動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工作。
4、行政複議處(簡稱複議處)
組織辦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組織部環境保護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有關環境案件審理和司法解釋制定的配合工作;組織擬訂案件審理涉及環境問題的相關界定標準和技術方法;承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指導全國環境保護普法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行政複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