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法是“特別刑法”的對稱。又稱“原則刑法”、“一般刑法”。以適用範圍的廣狹為標準對刑法所作的分類。效力及於一國領域內任何地區和任何人的刑事法律。這類刑怯規範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不局限於某一類主體,也沒有特殊的時間、地點和事項的限制,是刑法的基本構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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