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1956年5月25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概括介紹


規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基本建設需要,保護建築安裝工人職員的安全和健康,保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工業建設(礦井建設除外)和民用建設的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
第二章 施工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條 施工單位的技術領導人必須熟悉本規程的各項規定,在所編製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提出安全技術措施,並且應該對工人講解安全操作方法。凡是不了解本規程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未受過安全技術教育的工人,都不許參加施工工作。
第四條 工地宿舍、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築,必須先經設計,並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和上級領導批准后,才能施工;竣工后要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會同安全技術人員、工會勞動保護幹部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
第五條 對於從事高空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身體檢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的人和其它不適於高空作業的人,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條 施工單位對於高空作業工人,應該供給工具袋。
第七條 在建築安裝過程中,如果上下兩層同時進行工作,上下兩層間必須設有專用的防護棚或者其它隔離設施;否則不許使工人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工作。
第八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的時候,禁止露天進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業。
第九條 施工現場中的腳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運輸道,都應該隨時清掃,如果有雨水冰雪,要採取防滑措施。
第十條 在天然光線不足的工作地點或者在夜間進行工作,都應該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工作,除應該有常用電燈外,並且要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燈。
第十一條 寒冷地區的施工單位,冬季施工的時候,應該在施工地區附近設置有取暖設備的休息處所;施工現場和職工休息處所的一切取暖、保暖措施,都應該合乎防火和安全衛生的要求。
第十二條 進行汽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採取防止工人被蒸氣或者配汽設備燙傷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進行電熱法施工的時候,應該在作業地區設置圍欄或懸掛警告標誌。用60伏特以上電壓加熱的時候,除測溫工作外,應該在作業地區內禁止進行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施工現場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該合乎安全衛生的要求。在現場上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氣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位置、規格,都應該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詳細規定。
第十五條 在施工現場周圍和懸崖、陡坎處所,應該用籬笆、木板或者鐵絲網等圍設柵欄。
第十六條 工地內的溝、坑應該填平,或者設圍欄、蓋板。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誌,危險地區應該懸掛“危險”或者“禁止通行”的明顯標誌,夜間應該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的地點,應該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八條 工地內架設的電線,它的懸吊高度和工作地點的水平距離,應該按照當地電業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內一般不許架設高壓電線;必要的時候,應該按照當地電業局的規定,使高壓電線和它所經過的建築物或者工作地點保持安全的距離,並且適當加大電線的安全係數,或者在它的下方增設電線保護網;在電線入口處,還應該設有帶避雷器的油開關裝置。
第二十條 工地內交通運輸道路,應該經常保持通暢,並且應該盡量採用單行線和減少不必要的交叉點。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應該不少於15米,特殊情況應該不少於10米。
第二十一條 工地內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應該平坦,坡度不能大於百分之三。上述車輛都應該備有制動閘。鐵軌終點應該向上彎曲,或者設車擋。
第二十二條 軌道和人行道、運輸道的交叉處所,應該滿鋪和軌頂取平的木板;在火車道口兩側應該設落桿、標誌和信號。
第二十三條 工地內應該有適當的排水溝。排水溝應該不妨礙工程地區內的交通。通過運輸道路的溝渠,應該搭設能確保安全的橋板。
第二十四條 一切材料的存放都要整齊和穩固。存放腳手桿要設支架。現場中拆除的模型板和廢料等應該及時清理,並且將釘子拔掉或者打彎。
第二十五條 在山溝、河流兩岸,鋪設交通線路或者設置一切臨時建築,都應該事先了解地形、歷年的山洪和最高水位的情況,以防災害。
第二十六條 存放爆炸物的倉庫,必須和廠礦、房屋、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道和高壓線等保持安全距離。倉庫要用耐火的材料(磚、石等)建築,庫頂應該採用輕型結構和安設避雷針,庫內要有完善的通風設備和溫度表,門窗應該向外開,不要使用透明玻璃,地板的鐵釘不能外露。倉庫周圍應該設防爆掩護物,50米內嚴禁煙火,並且應該設有消防設備。
第二十七條 工地臨時存放少量的炸藥、雷管、引線等,必須以有蓋的木箱分別存放於安全處所,並且應該派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保管和設置禁止煙火的標誌。
第二十八條 雷管、引線和炸藥應該分庫存放,不能混淆;各庫之間應該保持安全距離。在存有爆炸物的倉庫內,嚴格禁止火藥加工和裝插雷管引線等工作。存放爆炸物的倉庫內,應該採用防爆型照明設備。
第二十九條 危害工人健康的顏料和其它有害物質,應該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舍內。瀝青應該存放在不受陽光直接照射或者不易熔化的場所。
第四章 腳手架
第三十條 木杆應該以剝皮杉木和其他各種堅韌的硬木為標準,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杆,一律禁止使用。竹竿應該以四年以上的毛竹為標準,青嫩、枯黃、或者有裂紋、蟲蛀的都不許使用。
第三十一條 使用木杆做腳手架的,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7厘米,大橫桿、小橫桿(排木)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8厘米使用竹竿做腳手的,立桿大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7.5厘米,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能小於9厘米(對於小頭直徑在6厘米以上不足9厘米的竹竿,可以採取雙竿合併使用的辦法)。
第三十二條 架子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一點二公尺,大橫桿間隔不能大於1.2米。木腳手的立桿間隔不能大於1.5米,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於1米。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的間隔不能大於1.3米,小橫桿的間隔不能大於0.75米。
第三十三條 架子必須設斜拉杆和支杆,高在7米以上的工程無法頂支杆的時候,架子要同建築物連結牢固,立桿和支杆的底端要埋入地下,深度應該視土壤性質決定;在埋入杆子的時候,要先將土坑夯實,如果是竹竿,必須在基坑內墊以磚石,以防下沉;遇鬆土或者無法挖坑的時候,必須綁掃地杆子。
第三十四條 凡是搭設高達10米以上的竹腳手架,要在立竿旁加設頂撐或者使用雙行立竿。竹腳手的小橫竿,它的兩頭伸出大橫竿部分不能短於30厘米。斜拉竿和立竿的交叉處都要綁牢。
第三十五條 搭架子可以根據各地經驗採用堅韌的麻繩、棕繩、草繩、鐵絲或者篾條切實扎綁,並且要經常檢查。
第三十六條 斜道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1.5米;斜道的坡度不能大於一比三,斜道防滑木條的間距不能大於30厘米,拐彎平台不能小於6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腳手板必須使用5厘米厚的堅固木板,凡是腐朽、扭紋、破裂和大橫透節的木板都不能使用。如果使用竹片編製的竹腳手板,板的厚度不能小於5厘米,螺栓孔不能大於1厘米,螺絲必須擰緊。
第三十八條 腳手板和斜道板要滿鋪於架子的橫桿上,在斜道兩邊,斜道拐彎處和高在3米以上的腳手架的工作面外側,應該設18厘米高的擋腳板,並且要加設1米高的防護欄桿。
第三十九條 腳手架的負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過二百七十公斤,如果負荷量必須加大,架子應該適當地加固。
第四十條 懸吊式腳手架應該以堅固的材料構成,腳手板間不能有空隙,並且應該設防護欄桿。吊架挑梁應該插在牆壁的牢固部分,嚴禁插在房檐上,挑梁的下方應該墊入5厘米厚的墊木。
第四十一條 吊架所用的鋼絲繩,它的粗細應該按照負荷量決定。升降用的卷揚機或者滑車,應該合於吊架的計算荷量,並且要設雙重製動閘。
第四十二條 安裝管式金屬腳手架,禁止使用彎曲、壓扁或者有裂縫的管子,各個管子的聯接部分要完整無損,以防傾倒或者移動。
第四十三條 金屬腳手架的立桿,必須垂直地穩放在墊木上,在安置墊木前要將地面夯實、整平。
第四十四條 安裝金屬腳手架的地點,如果有電氣配線的設備,在安裝和使用金屬腳手架期間,應該將它斷電或者拆除。
第四十五條 里腳手架的鋪設寬度不能小於1.5米,高度要保持低於外牆的20厘米。砌牆高達4米的時候,要在牆外安設能承受一百六十公斤荷重的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牆身每砌高4米,防護擋板或者安全網應該隨牆身提高。
第四十六條 里腳手使用的伸出式挑架,要用堅固的材料作成,伸出牆外部分不能小於1.2米,所鋪腳手板不能有空隙,並且要設有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的擋腳板。
第四十七條 跳板要用5厘米厚的堅固木板,單行跳板寬度不能小於0.6米,雙行跳板寬度不能小於1.2米;跳板的坡度不能大於一比三,板面並且應該設防滑木條;凡是超過3米長的跳板,必須設支撐。
第四十八條 梯子必須堅實,不得缺層,梯階的間距不能大於40厘米。
第四十九條 兩梯連接使用的時候,在連接處要用金屬卡子卡牢,或者用鐵絲綁牢,必要的時候可設支撐加固。
第五十條 梯子要搭在堅固的支持物上,如果底端放在平滑的地面,應該採取防滑措施;立梯的坡度以60度為適宜。
第五十一條 凡是承載機械的或者超過15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設計,並且經工程技術負責人批准后才可以搭設。
第五十二條 腳手架要經施工負責人員檢查驗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間應該經常檢查。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五十三條 進行土方工程前,應該做好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瓦斯管道、電纜、自來水管等)的調查和勘察工作。
第五十四條 挖掘基坑、井坑的時候,如果發現有不能辨認的物品,應該立即報告上級處理,嚴禁隨意敲擊或者玩弄。
第五十五條 在深坑、深井內操作的時候,應該保持坑、井內通風良好,並且注意對於有毒氣體的檢查工作,遇有可疑現象,應該立即停止工作,並且報告上級處理。
第五十六條 在靠近建築物旁挖掘基坑的時候,應該視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七條 挖掘土方應該從上而下施工,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並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第五十八條 挖掘基坑、井坑的時候,應該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者固壁支架;對於土質疏鬆或者較寬、較深的溝坑,如果不能使用一般的支撐方法,必須按照特定的設計進行支撐。挖出泥土的堆放處所和在坑邊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離坑邊0.8米,高度不能超過1.5米。對基坑、井坑的邊坡或者固壁支架應該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後和解凍時期),如果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者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徵兆,應該立即採取措施。
第五十九條 拆除固壁支架的時候,應該按照回填順序,從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換支撐時,應該先裝上新的,再拆下舊的,拆除固壁支架和支撐的時候,必須由工程技術人員在場指導。
第六十條 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挖土的時候,在挖土機挺桿旋動範圍內,不許進行其他工作。裝土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停留在裝土車上。
第六十一條 在有支撐的溝坑中,使用機械挖土,必須注意不使機械碰壞支撐。在溝坑邊使用機械工作的時候,應該詳細檢查計算坑內支撐強度,必要的時候另行加強支撐。
第六十二條 一切爆炸物的運輸,要指定專人負責。雷管和炸藥不許放在同一舟車或者同一容器內運輸。運送的時候,應該妥為包裝捆紮,不能散裝、改裝,也不能震動、衝擊、轉倒、墜落和摩擦等。運輸時嚴禁抽煙,或者攜帶煙火等易燃物品。運輸途中,不許在人多的地方休息。
第六十三條 爆炸石方工作應該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打眼、裝葯、放炮要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人員負責進行,並且應該有嚴密的組織和檢查制度。
(二)在閃電打雷的時候,禁止裝置炸藥、雷管和聯接電線。搗填炮葯,嚴禁使用鐵器。所用引線,要加以檢驗。
(三)使用電雷管的時候,應該指定專人掌握電爆機,並且必須等待電線完全接妥,員工全部避入安全地帶后,才可以通電點炮。電爆機距炮眼電線的長度應該視現場情況決定。聯接雷管和引線要用特製的鉗鋏挾緊,嚴禁用牙齒咬緊和用力敲壓。
(四)使用炸膠爆炸石方的時候,應該以擠壓辦法使炸膠結實,嚴禁搗擊。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者半溶化的炸膠。已凍炸膠的解凍處理工作,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謹慎進行。取用炸膠應該戴手套。炸膠溶化時避免和皮膚接觸。
(五)在城鎮房屋較多的場所爆炸石方的時候,最好放悶炮(藥量較少的炮),並且要在施放前在石上架設掩護物。
(六)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才可以前往檢查。遇有瞎炮,嚴禁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內重裝炸藥,應該在距離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行打眼放炮。
(七)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危險區內的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並且在危險區四周設立崗哨和危險標誌,禁止通行。
第六章 機電設備和安裝
第六十四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於碰不著的處所,或者設置安全遮欄和顯明的警告標誌。
第六十五條 電氣設備和裝置的金屬部分,可能由於絕緣損壞而帶電的,必須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六十六條 電線和電源相接的時候,應該設開關或者插銷,不許隨便搭掛;露天的開關應該裝在特製的箱匣內。
第六十七條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36伏特;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工作的時候,行燈電壓不能超過12伏特。
第六十八條 電焊工作物和金屬工作台同大地相隔的時候,都要有保護性接地。
第六十九條 電動機械和電氣照明設備拆除后,不能留有可能帶電的電線。如果電線必須保留,應該將電源切斷,並且將線頭絕緣。
第七十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都必須符合規格,並且應該進行定期試驗和檢修。修理的時候,要先切斷電源;如果必須帶電工作,應該有確保安全的措施。
第七十一條 每座工業鍋爐都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並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第七十二條 工業鍋爐應該有維護保養、檢查修理和水壓試驗制度,並且應該由經過專門訓練和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司爐工作。
第七十三條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要距離明火10米以上,並且避免在陽光下曝晒,搬動的時候不能碰撞。
第七十四條 氧氣瓶要有瓶蓋,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該有安全閥,嚴防沾染油脂,並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第七十五條 乙炔發生器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並且要距離明火10米。
第七十六條 焊接場所應該保持通風良好。進行電焊、電割和氣焊、氣割工作前,應該清除工作物和焊接處所的易燃物,或者在焊接處所採用防護設施。
第七十七條 風動工具的氣閥,必須不漏氣和易於開閉。風動工具在使用中不能進行調整和更換零件。
第七十八條 一切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固;放置移動式機器的時候,應該防止它由於自重和外部荷重作用引起移動和傾倒。
第七十九條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接近於地面的聯軸節、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八十條 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可設置自動加油裝置;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長嘴注油器,難於加油的,應該停車注油。
第八十一條 起重機械、牽引機械和輔助起重工具,都要標明最大負荷量;起重和牽引機械並且要標明安全速度。
第八十二條 各式起重機應該根據需要安設過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懸臂起重機應該有起重量指示器。軌道臂式起重機必須安有夾軌鉗。
第八十三條 起重機在使用前要經過試車,試車前應該注意檢查掛鉤、鋼絲繩、齒輪和電氣部分等;使用的時候應該設專人指揮,禁止斜吊,並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懸空的時候,駕駛人員不能離場。
第八十四條 傳送帶的起卸處應該裝設專用平台,禁止用手在帶上直接卸取材料。傳送機運轉時,禁止用手清理卷輪、滑車和傳送帶上的附著物。
第八十五條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
第八十六條 安裝機械的時候,不許將機械的拉線綁在腳手架上,沒有經過技術負責人的批准,不許利用腳手架作起重機和滑車的支架。
第八十七條 擦洗和修理機械的時候,應該採取措施以防止機械轉動部分因受電流或者自重作用而自行轉動。擦洗機器不能使用含鉛的汽油。
第八十八條 安裝、拆洗、試運和修理機器的時候,應該對各種轉動部分採取臨時性的防護措施。一切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都不許接近。
第八十九條 各種機電設備都應該由經過訓練和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操縱、裝拆或者檢修。
第七章 拆除工程
第九十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對建築物的現狀進行詳細調查,並且編製施工組織設計,經總工程師批准后,才可以動工。較簡單的拆除工程,也要制訂切合實際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要組織技術人員和工人學習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九十二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員的統一領導和經常監督下進行。
第九十三條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應該將電線、瓦斯管道、水道、供熱設備等幹線通該建築物的支線切斷或者遷移。
第九十四條 工人從事拆除工作的時候,應該在腳手架或者其他穩固的結構部分上操作。
第九十五條 拆除建築物,應該自上而下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當拆除某一部分的時候,應該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坍塌。
第九十六條 拆除建築物的欄桿、樓梯和樓板等,應該和整體拆除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掉。建築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樑,要等待它所承擔的全部結構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第九十七條 拆除建築物一般不採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採用推倒方法的時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砍切牆根的深度不能超過牆厚的三分之一,牆的厚度小於兩塊半磚的時候,不許進行掏掘。
(二)為防止牆壁向掏掘方向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撐撐牢。
(三)建築物推倒前,應該發出信號,待全體工作人員避至安全地帶后,才能進行。
第九十八條 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築物的時候,應該按照本規程有關爆破的規定執行。用爆破方法拆毀建築物部分結構的時候,應該保證其他結構部分的良好狀態。爆破后,如果發現保留的結構部分有危險徵兆,要採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工作。
第九十九條 拆除建築物的時候,樓板上不許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發生危險。
第一百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工程,要設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廢料順槽流下。拆下較大的或者沉重的材料,要用吊繩或者起重機械及時吊下或者運走,禁止向下拋擲。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要及時清理,分別堆放於一定處所。
第八章 防護用品
第一百零一條 施工單位應該供給職工適用的、有效的防護用品,並且要規定發放、保管、檢查和使用的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對下列工人,應該根據工作需要,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一)架子工:供給套袖、裹腿、墊肩、風鏡
(二)砌磚工:供給帆布指套或者手指塗膠的線手套。
(三)不使用卡磚器的搬磚工:供給手墊。
(四)抹灰工:供給套袖、手套、風鏡。
(五)噴灰工:供給工作服、風鏡、口罩、手套、鞋蓋。
(六)淋篩、合白灰工:分別供給膠鞋和帶護腿的鞋蓋、風鏡、口罩、手套、披肩頭巾。
(七)混凝土攪拌、搗固、平灰、養護工:分別供給圍裙、手套、膠靴(或者膠鞋和帶護腿的鞋蓋)。
(八)石工:分別供給防護眼鏡、口罩、帆布手套
(九)打樁工:供給手套、裹腿。
(十)水磨理石工和電磨理石工:分別供給膠鞋或者膠靴,電磨理石工加發絕緣手套。
(十一)水暖工:供給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時候供給工作服、膠靴、口罩。
(十二)鋼筋工:供給帆布手套、墊肩、帆布圍裙、口罩。
(十三)白鐵工:供給手套、圍裙。
(十四)油漆工和噴漆工:油漆工供給帶袖圍裙、手套;噴漆工供給工作服、手套、風鏡、口罩。
(十五)扛挑工:供給墊肩或者有領墊肩,搬運水泥、石灰的時候,加發披肩頭巾、口罩、風鏡、鞋蓋、長袖手套。
(十六)木工:分別供給套袖、圍裙。
(十七)電鋸工:供給口罩、風鏡、帆布圍裙、套袖。
(十八)挖土機、平土機、推土機、起重機的司機和助手:分別供給工作服、手套、風鏡、口罩。
(十九)電氣操作工:分別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線手套、風鏡、套袖、裹腿等。
(二十)鉗工、鉚工、焊工、鍛工、起重工:根據工作情況不同,按照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的規定,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第一百零三條 對於從事瀝青工作的工人,分別供給堅實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護眼鏡、防護口罩或者過濾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蓋和防護油膏。工作完畢后必須洗澡。
第一百零四條 對於從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發柳條帽或者藤帽:
(一)在高空作業的下方進行工作的工人。
(二)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
(三)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
第一百零五條 對於在水中工作的工人,應該供給膠靴,在深水工作的時候,應該供給膠皮工作服。
第一百零六條 對於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沒有防護裝置,應該供給安全帶。
第一百零七條 對於在雨中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分別供給膠鞋、膠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
第一百零八條 對於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供給防寒用品。
第一百零九條 對於在施工現場工作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該根據需要供給防護用品。
第一百一十條 對於從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指本規程內未提出的工種),都應該根據需要分別供給防護用品。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各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程制訂單行的細則,並且送勞動部備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程由國務院發布施行。
行政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