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成立於2006年3月23日。自律委員會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銀行業自律工作機制,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進銀行業誠信制度建設,打造銀行業合規文化,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競爭和友好合作,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引領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自律委員會是行業自律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體現了銀行業"自己管自己"的精神,對落實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服務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中國銀行業的合作與有序競爭,具有積極的重要作用。自律委員會現有成員單位133家。

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於2000年5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2003年中國銀監會成立后,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變更為中國銀監會。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會員單位。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成為觀察員單位。
截至2014年7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共有373家會員單位和4家觀察員單位。會員單位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外資銀行、村鎮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觀察員單位為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山東省城市商業銀行合作聯盟有限公司、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名、專職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組成。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中國銀行業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共有17個部門,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係部、計劃財務部、熱線服務部、研究部、系統服務部、中小銀行服務部、業務服務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此外,設立了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開辦了《中國銀行業》雜誌。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22個專業委員會、3個聯席會,包括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利率工作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城商行工作委員會、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客戶服務委員會、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以及中間業務聯席會、私人銀行業務聯席會、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2014年,榮獲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全國助殘先進集體”稱號,成為唯一獲此榮譽的全國性行業協會;2010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的榮譽稱號;2009年,在國家民政部組織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等級評估活動中,中國銀行業協會以總分第一的成績獲得5A最高等級。

原則


自律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自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成員會議的執行機構,負責在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領導自律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自律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自律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職責


自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銀行業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組織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二)依據章程和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相關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成員執行,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建立並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測體系,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四)組織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五)受理成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通過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約束成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六)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
(經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自律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行業自律性專業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自律委員會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銀行業自律工作機制,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推進銀行業誠信制度建設,打造銀行業合規文化,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有序競爭和友好合作,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引領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自律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自律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銀行業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組織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二)依據章程和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相關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成員執行,提高銀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建立並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監測體系,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組織制定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受理成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通過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約束成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六)完成協會和各成員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自律委員會。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自律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會議議案的提案權;
(三)對自律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自律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銀行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自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自律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自律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條 自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自律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由成員單位負責自律規範管理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一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自律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自律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自律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七條 自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15家常委單位組成。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審定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標準;
(五)組織、協調開展行業自律規範等相關活動;
(六)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單位參加方能召開。經自律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自律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常委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自律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自律部。
第二十四條 自律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五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自律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自律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其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六條 自律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主任單位、副主任單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主任單位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由副主任單位推薦。專業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自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自律委員會工作。
自律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條 自律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自律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協會理事會和自律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四)履行協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經自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自律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大事記


2005年
10月25日,組織會員單位在人民大會堂簽署《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承諾通過公約的執行向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文明服務,共同維護行業形象,推動中國銀行業的穩步健康發展。
2006年
3月23日,召開自律工作委員會成立大會,宣告銀行業將以"自己管自己"的精神,落實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服務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中國銀行業的合作與有序競爭。
3月,制定併發布《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實施細則(試行)》,明確操作辦法,增強《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公約》的適用性和可行性。
3月起,啟動銀行卡類業務、電子銀行業務、代理類中間業務等行業收費指導價格和基本結算類業務政府指導價格調整建議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創了銀行業服務定價成本測算的先河。
7月7日,聯合銀行業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辦"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暨簽約大會"系列活動,組織制定並簽署《中國銀行業反商業賄賂承諾》、《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中國銀行業反不正當競爭公約》及《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道德行為公約》,以維護金融秩序,營造銀行業公平競爭環境。
9月,向銀行業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發揮行業自律職能作用 構建銀行業治理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的工作報告。
12月,組織地方協會和部分銀行機構對中間業務領域中的正當與不正當交易及商業賄賂行為進行調研。
6月-12月 開展"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競賽"及"2006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示範單位進行表彰以帶動全行業服務水平的提升。
2007年
2月,組織會員單位制定並推出《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以規範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提高整體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3月,組織會員單位制定並簽署《中國銀行業代理人身保險業務自律公約》,以規範銀行兼業代理人身保險業務行為、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建立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4月,制定併發布《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工作指引(試行)》,以規範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工作管理、全面提升銀行業服務水平、樹立銀行業良好社會形象。
4月6日,針對市場反應強烈的ATM機跨行查詢收費問題,經會員銀行協商、自律委員會常委會決議,取消人民幣ATM機跨行查詢費用,要求各會員銀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服務社會大眾,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4月29日,召開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大會,啟動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及以"構建和諧金融環境 塑造和諧服務形象"為主題的文明服務月活動。
8月,全面開展銀行業公約執行情況及2006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抽查工作。
8月,制定併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節假日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
9月27日,召開中國銀行業文明服務月活動總結表彰大會,對表現突出的交通銀行等19家銀行和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等13家地方銀行業協會進行表彰。
2008年
2月,制定併發布《關於全力做好抗災救災金融服務工作倡議書》,倡議各會員單位全力做好抗災救災金融服務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銀行業應有的貢獻。
2月26日,召開中國銀行業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動員大會,面向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深入開展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倡議書",部署中國銀行業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召開中國銀行業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聯席會議。
3月11日,舉辦"改進銀行服務 構建和諧銀行"論壇,蔣超良會長就"認真傾聽並積極響應消費者的訴求"答記者問。
5月15日,向會員單位發布《關於全力做好銀行業抗震救災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倡議》,並聯合工、農、中、建、交、郵政儲蓄六家銀行共同發出《關於做好抗震救災銀行業金融服務的六項特別承諾》。
6月5日-20日,以通訊方式召開自律委員會二屆一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修訂稿)》、《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二屆常務委員會推薦名單》。
7月,組織開展奧運金融服務備戰情況檢查,召開中國銀行業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工作座談會及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現場經驗交流會,通報對六個奧運賽區城市銀行業奧運金融服務專項檢查情況,進一步明確奧運倒記時階段提升銀行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重點。
7月28日,參加在2008北京國際新聞中心召開的奧運金融服務專題新聞發布會,從營業網點建設、服務環境及能力改進情況、應急機制建設三個方面介紹了中國銀行業奧運金融服務工作的準備情況。
10月28日,召開自律委員會二屆一次常委會議,選舉產生第二屆自律工作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及副主任,聘任自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
11月17日,與銀監會共同組織召開"全國銀行業奧運金融服務總結表彰大會",全面總結奧運金融服務成功經驗,向30家"中國銀行業迎奧運文明規範服務系列活動組織獎"獲獎單位和996家"2008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
12月10日,聯合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公開發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中央"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九項措施"的六點共識》,表明中國銀行業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努力做好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各項金融服務工作的信心和決心。向各會員單位印發《關於近期圍繞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政策,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律工作的幾點意見》的通知,要求會員單位加強自律約束,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2009年
1月20日,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關於為嚴重老弱病殘等特殊客戶做好人性化服務的緊急通知》,對特殊客戶銀行服務提出自律性要求。
3月,啟動《中國銀行業零售業務服務規範》課題研究工作。
5月,啟動《中國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服務規範》課題研究工作。
6月18日-19日,組織召開2009年銀行服務收費第一次聯席會議,邀請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銀監會創新部領導參會,研討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修改意見,以及當前銀行服務收費中存在的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與解決方案。
6月3日,經自律委員會常委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出台《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範》、《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指引》及《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服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示範文本》、《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流動公約(修訂稿)》、《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勞動合同示範文本》。
6月,啟動《理財產品客戶評估問卷基本模板》及宣傳示範文本課題研究工作,組織召開課題研討會。
7月22日,經自律委員會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印發《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示範單位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考核標準》、《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考核標準》及《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評選活動方案》。
7月,啟動《中國銀行業大堂經理服務規範》研究工作。
8月3日-4日,召開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工作會議,部署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評選活動,研討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管理工作。
2010年
1月14日-23日 赴北京、上海、西安、濟南開展《中國銀行業公平對待消費者公約》調研座談。
1月20日 召開銀行業貸款三查優秀報告評選終審會,積極貫徹落實銀監會劉明康主席"在銀行業掀起一個信貸員三查報告質量的評優和展示推薦活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銀行業貸款三查優秀報告評選標準》,經過專家組初審、二審,評選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共100篇,引導會員單位重視和加強貸款三查工作,在銀行業推廣貸款三查工作經驗。
1月27日 在上海舉辦以"走近世博"為題的世博知識專題講座。
2月1日 召開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中國銀行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自律公約》。
2月1日 舉辦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頒獎典禮,對"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授牌表彰,向獲得評選活動最佳組織獎、突出貢獻獎、創建鼓勵獎的獲獎單位頒發獎盃。
2月4日 召開《關於規範做好個人房地產按揭貸款業務 維護市場秩序的自律共識》執行情況座談會,對自律共識貫徹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2月 印發《關於做好廣州亞運會期間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協發[2010]11號),從學習培訓、流程優化、應急演練等方面,引導會員單位積極響應辦成一屆有特色、高水平的亞運會的號召,切實做好亞運會期間的金融服務工作,塑造中國銀行業良好的國際形象。
3月10日 與中國消費者協會共同參加"公平對待消費者,打造友好型銀行"網上訪談活動。
3月15日 召開"3.15"專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銀行業零售業務服務規範》、《商業銀行理財客戶風險評估問卷基本模版》及《銀行理財產品宣傳示範文本》、《中國銀行業客戶服務中心服務規範》、《中國銀行業營業網點大堂經理服務規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範》等系列服務規範標準及《中國銀行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自律公約》。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等對發布會有關情況進行了重點報道。
3月 組織開展國外銀行業服務定價問題研究課題組出國考察,學習國外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定價管理體系及方法。
4月 組織會員單位簽署並印發《中國銀行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自律公約》(銀協發[2010]23號)。
4月 啟動《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制定工作。
4月 組織開展中國銀行業世博金融服務情況檢查,全面掌握上海等重點區域世博金融服務準備情況及世博服務應急預案制定落實情況。
4月 開展"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宣傳展示、經驗交流工作,在江蘇、海南、陝西三個地區召開"迎世博盛會,展百佳風采--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百佳示範單位現場經驗交流會",交流世博金融服務、服務體系建設、網點管理、提升客戶服務感受等方面的工作經驗和體會。
4月-5月 組織開展銀行業支持汶川、玉樹地震災區災后重建工作,向各會員單位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關於開展以實際行動支援青海玉樹抗震救災倡議書》(銀協發[2010]29號),開展會員單位青海玉樹抗震救災捐款統計表匯總及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5月-11月 編髮14期《中國銀行業世博金融服務系列活動專報》,集中反映交通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上海銀行等會員單位系列活動開展情況及備戰世博金融服務的重要舉措。
5月 組織開展中國消費者協會《商業銀行消費者滿意指數測評結果》分析、反饋工作,邀請銀行業滿意度測評及統計學工作方面的專家進行深入解析,積極維護銀行業聲譽。
5月-11月 組織開展《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中國銀行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自律公約》等行業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引導會員單位認真踐行公約和職業操守,強化自律約束意識,抑制和糾正違約行為,優化業內發展環境,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推進合規文化建設。
5月-6月 啟動《中國銀行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走近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人讀本》、《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範》制定工作。
6月 積極應對、及時處理跨行轉賬失敗照收手續費問題,建議商業銀行加大業務宣傳力度和櫃面人員培訓力度,同時對於客戶將匯入行填寫錯誤的匯款分析原因區別對待。
6月 高度重視、果斷處理零鈔清點費問題,全面掌握銀行業收取零鈔清點費等有關情況,積極應對社會輿論,維護會員單位權益。
6月 迅速反應、穩妥處理ATM跨行取款收費問題,制定統一的媒體應對口徑,表明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自主調整是合理合法的,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
6月28日 召開銀行業貸款三查優秀報告評選表彰暨經驗交流會,向獲獎單位頒發榮譽證書,共同分享優秀貸款"三查"工作經驗。
7月 印發《2010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評選活動方案》(銀協發[2010]56號),啟動2010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評選活動。
7月 印發《中國銀行業協會轉發國家質檢總局等七部委關於開展2010年全國"質量月"活動的通知》(銀協發[2010]58號),組織各會員單位深入開展以"抓質量水平提升,促發展方式轉變"為主題的"質量月"活動,努力培育全行業重視服務質量、人人關心服務質量的良好氛圍,全面提升銀行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7月9日 召開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研究討論《2010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評選活動方案(討論稿)》、《自律工作委員會2010年上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計劃》、《關於自律工作委員會內設工作組的方案(討論稿)》。
7月14日-15日 召開2010年銀行服務收費自律工作第一次聯席會議,達成"建立服務收費聯絡員制度、建立溝通與協調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銀行服務收費環境、健全服務收費定價體系、形成科學的定價機制、提高服務收費信息透明度"等六項會議共識。
8月2日 召開關於房貸、存款、服務收費熱點問題情況通報會,針對房貸、存款、服務收費等工作向會員銀行通報有關情況並提出自律性要求,要求會員單位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溝通報告機制,認真執行2010年銀行服務收費自律工作第一次聯席會議達成的六項會議共識,積極穩妥地開展服務收費工作,共建良好的服務收費環境。
8月 完成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報送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和中國銀監會業務創新部。
8月 組織開展以"金融服務,讓世博更美好!"為主題、以客戶體驗活動和客戶採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題活動。8月28日,召開中國銀行業世博金融服務專題座談會及大堂經理培訓會,階段性總結中國銀行業世博金融服務系列活動經驗,展示服務成果和典型服務事例,開展世博金融服務大堂經理培訓,深刻探討銀行服務存在問題的解決思路、客戶對銀行服務的期待及銀行服務創新的方向與趨勢等。
8月27日、30日 在上海、溫州召開《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及《中國銀行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調研座談會。
9月 啟動《中國銀行業服務項目知識大全百姓讀本》課題研究,與會員單位共同研討如何做好普及銀行基本業務知識,引導消費者充分利用各項服務項目和設施省錢辦理業務等工作。
10月9日 召開《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課題評審會。
10月-11月 組織開展2010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檢查工作,全面掌握千佳示範單位候選單位整體情況。
10月 組織第三方測評公司開展北京地區銀行網點排隊問題專項調研,北京地區銀行網點排隊等候時間超過15分鐘的客戶佔比已降至4成以內,較2009年大幅降低了10個百分點,客戶排長隊現象得到極大改觀。
10月 赴北京、山西、四川等地開展《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範》調研。
11月22日 召開《中國銀行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課題評審會。
11月23日 召開《走近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人讀本》課題評審會。
12月 印發《關於加強銀行服務收費自律工作的六點共識》(銀協發[2010]98號),要求會員單位充分尊重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進一步規範銀行服務收費行為,對涉及社會公眾的基本保障性銀行服務,尤其是涉及低收入、弱勢群體的銀行服務,盡量少收或免收服務費,以優質文明規範服務回饋社會。
12月7日 召開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度中國銀行業文明規範服務千佳示範單位名單、《中國銀行業存款業務自律公約》及《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範》、《中國銀行業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走近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人讀本》、《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2010年工作總結和2011年工作計劃》。
12月9日-10日 召開2010年中國銀行業服務收費自律工作第二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貫徹國務院9月28日關於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工作會議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銀行業協會及商業銀行之間的溝通、協調;分組研討並修訂《中國銀行業服務項目知識大全百姓讀本(初稿)》。
《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a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 CBA 。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第四條 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範及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銀行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涉及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實施銀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銀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銀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國際組織,推動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相關資質互認工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下列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非法人外資銀行分行和在華代表處等,承認本章程,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觀察員。
第十三條 會員、觀察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后,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觀察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相應資格。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會員、觀察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十八條 協會統一編製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十九條 觀察員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部分享有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權利、享有第十五條其他款規定的權利,承擔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觀察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后,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觀察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觀察員資格;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會員、觀察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觀察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觀察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觀察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后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該理事為常務理事的,一併予以調整。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九)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審定協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原則上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三、六、八、十、十二項職責。秘書長和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七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名譽職務,其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審批后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做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登記備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專職副會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非專職工作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擬任人選由中國銀監會推薦。
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因情況特殊,經會長、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專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三年。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報中國銀監會、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四十七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第五十條 中國銀監會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政府機構購買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製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五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準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16日第13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銀監會審查,經中國銀監會同意后,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三屆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常務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單
(一)主任
中國農業銀行 郭浩達
(二)常務副主任 中國農業銀行 鄭 鑫
(三)副主任
中國工商銀行 謝泰峰
中國銀行 隋 洋
交通銀行 李永祥
招商銀行 秦季章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方 煒
(四)常務委員會委員
中國農業銀行 郭浩達
國家開發銀行 楊 軍
中國工商銀行 謝泰峰
中國農業銀行 鄭 鑫
中國銀行 隋 洋
中國建設銀行 康 義
交通銀行 李永祥
中信銀行 金 偉
中國光大銀行 趙小平
招商銀行 秦季章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王 鵬
中國民生銀行 陳國強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羅志安
北京銀行俞 英
浙江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陳博愷
德意志銀行(中國)丁 明
(五)辦公室主任
中國銀行業協會 何 玉
(六)辦公室副主任
中國農業銀行 宋 偉
中國工商銀行 鄧子來
中國銀行 陳天宏
交通銀行 張成龍
招商銀行 王 梅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陳曉蕾
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三屆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名單
(一)主任單位
中國農業銀行
(二)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 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國銀行
中國建設銀行
交通銀行
中信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
招商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北京銀行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德意志銀行(中國)
中國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
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3.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5.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6.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7.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準;
8.審議決定對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9.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1.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3.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4.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決定會員的入會;
6.審查批準會員的自願退會;
7.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8.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9.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10.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11.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2.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13.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三)常務理事會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四)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3.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4.監督協會的各項經營活動;
5.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6.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7.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五)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4.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開展工作。
(六)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設立16個專業委員會,即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教育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業務專業委員會、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日常工作。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理事會聘任。
(七)秘書處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13個部門:辦公室、自律部、維權部、計劃財務部、教育培訓部、宣傳信息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研究部、業務協調一部、業務協調二部、熱線服務部、國際關係部、系統服務部。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秘書長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專職副會長決定;
4.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