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體育協會

中國企業體育協會

中國企業體育協會,前身是全國企業辦運動隊聯合會,成立於1988年,是民政部2008年正式批准,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業務指導的跨行業、全國性體育社團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中國企業體育協會,是由從事企業體育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目前,中國企業體育協會擁有會員單位共計81家,由行業體協、有關體育組織機構和企業組成。其中,行業體協共有21家,包括前衛體協、火車頭體協、煤礦體協、金融體協、電力體協、通信體協、中建體協、航空體協、航天體協、中科院體協、林業體協、水利體協等,覆蓋全國10餘萬家大型企、事業單位、近3億職工。

發展歷史


2008年,國家體育總局根據企業體育發展的實際需要進行了一次體制上的改革,將中國企業體育聯合會更名為中國企業體育協會,使協會工作更加切合企業體育工作實際、更具生命力。近年來,協會秉持普及和開展企業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廣大職工健康水平,為企業經濟發展服務這一宗旨,多次舉辦了全國大企業足球賽、籃球賽、羽毛球賽、橋牌賽等有特色的精品賽事,使企業體育走上規範化和科學化發展軌道。
企業體育活動的開展與企業文化的塑造相輔相成、共同發展。通過組織各種各樣、豐富多彩的企業體育活動,能夠提高企業員工的身心健康和勞動生產率,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和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文化建設,進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業績,為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理事成員


·主席:冀運希,原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任
·副主席:戴璐強,中國煤礦體育協會主席
·副主席:張長河,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主席:雷平,中國石油體育協會執行主席
·副主席:張家順,原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副主任
·秘書長:高抒霞,北京高德體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王小寧
·理事:李立東,中國金融體育協會秘書長
·理事:劉威華,中國前衛體育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理事:姜詠玲,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體育運動協會秘書長
·理事:鄭飛,中國林業體育協會秘書長
·理事:石霞,中國通信體育協會秘書長
·理事:甄智,中國航天體育協會秘書長
·理事:李玉海,中國航空體育協會主席
·理事:張偉華,中國化工體育協會副主席
·理事:房自正,中國科學院體育協會常務副主席
·理事:陳健,中國兵器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理事:李長好,中國電子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理事:姜榮,中國冶金體育協會秘書長
·理事:張小明,中國電力體育協會常務副會長
·理事:盧勇,北京外企體育協會常務副會長
·理事:梁為,黃埔海關工會主席、新港關長
·理事:張立增,華體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張輝,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工會主席、副總
·理事:劉洪偉,中企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務副秘書長:衛虹霞,原國家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
·副秘書長:霍月慶,中華全國總工會宣教部體育處調研員
·副秘書長:石華,中國火車頭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鄭一才,中國金融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肖莘,中國石油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包雙林,中國煤礦體育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副秘書長:呂莉,中國前衛體協競賽處處長
·副秘書長:姜詠玲,中國建築總公司體育運動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鄭飛,中國林業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郝建平,中國通信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關華,中國石化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甄智,中國航天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趙奇勝,中國航空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張偉華,中國化工體育協會副主席兼秘書長
·副秘書長:何成東,中國科學院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陳健,中國兵器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龐成奎,中電子體育協會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姜榮,中國冶金體協秘書長
·副秘書長:張小明,中國電力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盧勇,北京外企體育協會副主席
·副秘書長:李明,中國海關體育協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田超,中企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中國企業體育協會是由從事企業體育運動的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佈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企業力量,弘揚體育精神,積極開展企業體育運動,增強廣大職工身體素質,推動全民健身活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加強會員、俱樂部以及企業體育從業人員的聯繫與交流,服務本會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會員作用;增進與各國家和地區企業體育組織的友誼,促進中外體育交流和合作;健全中國企業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整合社會資源,激發市場活力,大力發展企業體育事業。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本會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全面負責企業體育的管理;
(二)研究制定企業體育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計劃;
(三)發展本會會員,指導、促進會員建設和開展工作;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全國性企業體育活動和競賽;
(五)負責企業體育技術人才培養和企業體育志願者培訓;
(六)開展體育理論研究,推進企業體育文化建設;
(七)開發體育產品和競賽市場,促進企業體育產業發展;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實施企業體育的評比表彰;
(九)參與和組織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間的企業體育交流;
(十)承辦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委託的相關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從事企業體育和體育企業的單位或組織;
(三)能夠承接、承擔和完成本會指定的相關工作;
(四)在體育、企業或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3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3.企業情況介紹。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推動所轄範圍企業體育活動的開展;
(七)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八)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經理事會或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人,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品德,熱愛企業體育事業;
(三)在企業體育相關領域、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響力;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人。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等額選舉總票數的2/3或差額選舉總票數的1/2。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負責人的調整;
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經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負責人
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3-7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總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秘書長,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主席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指導、監督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領導理事會的工作。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
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擬訂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類文件;
(七)提名所屬機構工作人員。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佔,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賽事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本章程經2017年 7 月 26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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