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二是
工資支出。會計制度要求工資、獎金據實進入成本,但稅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實發數超過計稅標準的部分要繳納所得稅。
三是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和教育經費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按職工實發工資
計提,而稅法只允許按計稅工資標準總額計提“三費”。
四是
業務招待費支出。財務制度雖規定應控制在規定比例範圍內開支,但超過部分仍據實列支,但納稅時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調整。
五是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此項支出應據實列支,但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超過
應納稅所得額3%以外的部分要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