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北區民政局
城北區民政局
一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六負責行政區劃工作。
目錄
根據中共西寧市委、西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西寧市市縣(區)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寧發〔2009〕21號)、中共西寧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發[2009]25號)和西寧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政府機構改革“三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寧編委發[2010]7號,設立城北區民政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社區工作職責,推進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負責區級所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
三執行優撫政策、標準、辦法。退役士兵、複員幹部、軍隊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管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實並報告災情,負責救災捐贈工作,監督管理救災款物。
六負責行政區劃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組織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實施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執行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管理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機構管理工作。
十承辦區擁軍優屬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區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製
區民政局行政編製為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
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製1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製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製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