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預警系統
危機預警系統
危機預警系統是指實現危機預警功能的系統,即實現預測和報警等功能的系統。危機預警系統的構成危機預警系統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統、信息加工子系統、決策子系統、警報子系統和諮詢子系統等。
危機預警系統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電子預警系統和指標性危機預警系統.
(一)電子預警系統
電子預警系統主要是由電子裝置進行信息採集、信息分析、決策和發出警報的,電子預警系統的運作過程基本上依賴於電子裝置,是一種自動的預警系統。
(二)指標性危機預警系統
指標性危機預警系統是指對組織中那些不容易根據獲得的信息直接判斷危機發生與否的危機,將信息轉化為一系列較好識別的指標,然後根據指標的異常進行危機預警的系統-這種危機一般無法根據直接獲得的信息判斷危機發生與否,需要對信息進行加工,使原始信息轉化為一系列的指標,然後綜合各種指標以判斷危機發生與否:而且,判斷也不是直接的,需要有一定的知識和經驗,還要結合組織的內外環境,才能做出較為準確的判斷,並決定是否發出警報。
根據危機管理的要求,建立預警系統應堅持以下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
面對各種危機的嚴重性,各級政府在設計政府預案時,要以“尊重人的生命安全”為前提,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採取的措施和行為有可能損害到人的生命安危機管理全,一定要慎重,哪怕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也是值得的。
(2)常抓不懈原則。
要建立危機管理常設機構,而非臨時協調性機構,長期擔負起危機預警和處置的重任,並把危機預警納入到國家、地區、城市日常管理體系中,絕不能使“危機預警”成為“危機應付”,變為可有可無的工作。各級政府要把預警職能作為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看待。
(3)分級預警原則。
在總結政府預警經驗和教訓基礎上,廣泛借鑒國外成功做法,依據對可能的危機事件的範圍、影響程度進行科學分級,制定分級預案,進行分級預防和應急處理,依法規範和宣布突發事件的級別,科學應對。
(4)注重實效原則。
在進行政府預警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政府治理能力、民眾心理承受能力和大眾傳播媒介等諸多因素。對於不同層次和不同程度的預警對象,政府要在預警的同時採取合適的方式方法,圓滿實現既“應該做”又“做得好”的預期目標。
(5)全員參與原則。
從管理學的理論來看,政府的功能是有限的,政府不能無所不包,無所不攬。通過全員參與,既讓大家了解了危機的性質、深度及影響,了解了危機預警的方法,增強了透明度,又發揮了大家的作用和積極性,有利於預警工作的開展。
(1)危機預警系統要能採集到危機預警所需要的信息。
(2)危機預警系統能準確地預警危機,既不會對不是危機發生的信號發出錯誤的預警,也不會忽視危機發生的徵兆。
(3)危機警報能被應該接受警報的人接收到,並能被警報的接受者正確地理解。
(4)各種危機警報之間不會相互干擾而影響危機警報的接收。
(5)危機預警系統的建立和使用要經濟、合理。
第一步,確定需要對哪些危機建立預警系統。
第三步,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危機監測的內容和指標,並確定危機預警的臨界點。
第四步,確定建立什麼樣的危機預警系統,採用什麼樣的技術、設備、程序,需要為危機預警系統配備哪些資源。
第五步,評估危機預警系統的性能,了解系統的特性,如系統的誤差、準確性、可信度、穩定性、連續性,系統需要什麼樣的維護措施,系統可能受到什麼樣的干擾等等。
第六步,為危機預警系統的使用和維護配備適當的人力資源,並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確定使用和維護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七步,向需要接收危機警報的人們(不一定只是組織成員,如果危機會影響到組織外部人員,應該包括外部成員)說明危機預警系統,使他們能理解危機警報,並在收到危機警報時能做出正確的反應。如果有必要可以進行危機警報演習,使人們掌握如何對危機警報做出正確的反應。
(1)預見功能。
通過對社會生活領域中特定指標的研究,找出某些敏感性指標的異常變化並預先指出其發展徵兆。這種預見性功能是危機預警的首要功能,該系統中的其他功能基本上是危機管理由此衍生出來的。
(2)警示功能。
通過對政治社會生活領域中的特定指標的監測,政府可以將有關信息和結果向相關部門或社會公眾發出警示,發揮導向功能。
(3)減緩、延緩功能。
對於這一點,往往容易被人忽視。實際上許多危機的損害程度和規模之所以最終導致到難以收場的地步,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沒有認識到一些危機可能是難以完全避免的,比如一些非人力所能及的自然災害,對此就只能儘可能地利用已存在和潛在的條件來儘力減緩、延緩其發展的速度,減少其所帶來的損失,避免危機的擴大和升級。
(4)阻止、化解功能。
對於許多現實問題,政府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給予相應的阻止和化解,實際上也在某種程度上防範了未來危機事件的爆發。這是預警系統中的最重要也是最現實的目標。
(1)有利於企業做出快速反應,減少企業為判斷危機是否發生而浪費時間,減少危機帶來的損失。
(2)有利於減少危機監測成本,提高危機監測效果。